簡介
根據《中共遵義市委辦公室、遵義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綏陽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遵黨辦發〔2010〕8號)和《中共綏陽縣委、綏陽縣人民政府關於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綏黨發〔2010〕1號)等檔案精神,設立綏陽縣環境保護局,為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職能調整
(一)取消的職能:取消已由省、市、縣人民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加強的職能:加強環境政策、規劃和重大問題的統籌協調職責;加強環境治理和對生態保護的指導、協調、監督的職責;加強落實全縣減排目標、環境監管的職能。
主要職能
綏陽縣環境保護局主要職能:(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環境保護方針政策、法律和法規;擬訂全縣環境保護規範性檔案,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監督執行國家及省頒布的各類環境保護標準;組織編制環境功能區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規劃,參與編制全縣社會經濟發展規劃和計畫;組織擬訂和監督實施重點區域、流域污染防治規劃和飲用水源地環境保護規劃,參與制定縣城城鎮主體功能區劃工作。
(二)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擬訂全縣突發環境事件應急預案並組織實施;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進行調查處理;指導協調鄉鎮人民政府實施突發環境事件的應急、預警工作;負責協調解決環境污染糾紛;組織和協調全縣重點流域、區域污染防治工作;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執法檢查活動;對重大環境污染事故和生態破壞事件進行調查處理,負責全縣環境監察和環境保護行政稽查。
(三)組織推進全縣污染物總量減排工作。組織制定全縣污染物排放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實施全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總量減排考核。
(四)負責提出我縣環境保護領域固定資產投資規模和方向、縣財政性資金安排的意見,並配合有關部門做好組織實施和監督工作。
(五)承擔從源頭上預防、控制環境污染和環境破壞工作。組織實施各項環境管理制度,按國家和省、市規定,申報、審批開發建設區域、項目的環境影響評價檔案。
(六)負責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負責全縣大氣、水體、土壤、噪聲、光、惡臭、固體廢物、化學品、機動車等的污染防治管理;會同有關部門監督管理飲用水水源地環境保護工作;組織指導城鎮和農村環境綜合整治工作;指導和推廣強制性清潔生產;參與縣城環境綜合整治工作。
(七)負責管轄區自然生態環境保護和農村環境污染防治的監督管理工作,指導全縣生態鄉鎮建設和生態農業建設;負責生物技術環境安全管理工作。
(八)負責輻射環境安全工作。負責對放射源安全使用的統一監管;參與放射性廢物、輻射環境管理及調查處理應急污染事故等工作。
(九)負責全縣環境監測、統計、信息管理工作;組織開展縣城環境質量監測和全縣污染源監督性監測、環境應急監測、環保驗收監測、環保糾紛監測、環保仲裁監測等。
(十)開展環境保護科技發展、科學研究和技術示範工程;負責全縣環境管理體系和環境認證申報工作;參與制定環境保護產業政策、發展規劃和產品技術標準;指導和推動循環經濟和環境保護產業的發展。
(十一)組織、指導全縣環保宣傳教育和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協調環境保護資金項目引進和管理工作;普及環境科學和環境法律知識,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有關宣傳教育工作,推動社會公眾和社會組織參與環境保護。
(十二)承辦縣委、縣人民政府和市環境保護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綏陽縣環境保護局內設2個職能股室:(一)辦公室
組織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局機關的機構編制和人事勞資、職稱、離退休幹部管理等工作;負責局機關文秘、會務、法制宣傳、信訪督查、信息、檔案、保密、財務、公產、計畫生育、社會治安綜合治理、目標管理、後勤保障等工作;負責處理本系統黨建和黨風廉政建設的相關工作。
(二)業務股
1、貫徹落實黨和國家有關環境保護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組織編制全縣環保規劃、環境保護功能區劃、各種污染物防治規劃、飲用水源保護規劃、生態保護專項規劃等;擬訂全縣環保規範性檔案,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承擔行政應訴工作;負責重大環境問題的統籌協調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環境保護行政執法檢查活動。
2、擬訂並組織實施全縣環境保護宣傳教育規劃,組織開展環境保護宣傳教育;組織開展生態文明建設和環境友好型社會建設的宣傳教育工作;組織實施全縣綠色學校、環境友好型企業等創建工作。
3、組織實施自然生態保護法律、法規和規劃;負責農村生態環境保護;參與各類自然保護區、風景名勝區的環保監督檢查工作;監督檢查生物多樣性保護方針的貫徹執行;組織調查處理生態破壞事故,管理生物技術環境安全;指導和監督生態恢復的實施工作;指導生態鄉鎮、生態村和生態農業建設;參與自然生態為主的項目申報、組織實施及檢查、驗收工作。
4、組織實施國家、省有關開發建設項目環境管理政策、法規和規章,歸口管理建設項目環境影響評價和監督實施環保“三同時”制度;按國家和省、市規定負責組織規劃環境影響評價和項目環境影響評價檔案的申報或審查。
5、組織實施排污許可證發放,配合省市辦理危險廢物經營許可、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線裝置安全許可,防止污染設施拆除及限制審批等環境管理制度;擬訂全縣污染物總量控制計畫並監督實施,擬訂並參與實施全縣環境保護目標責任制和總量減排考核。參與工業污染項目環保設施驗收。
6、編制環境保護科學技術發展規劃、計畫;組織環保科研及環保實用技術的推廣;配合上級部門做好環境管理體系與環境標準工作,組織實施環境保護資質認可制度,指導和推動全縣環境保護產業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