統一全國稅政

統一全國稅政

統一全國稅政:1950年1月,前政務院頒布了《全國稅收實施細則》,規定在全國實行統一的稅收制度。當時,除農業稅外,全國統一的稅收總計14種,包括貨物稅、工商業稅、鹽稅、關稅、薪給報酬所得稅、存款利息所得稅、印花稅、遺產稅、交易稅、屠宰稅、房產稅、地產稅、特種消費行為稅和車船使用牌照稅,其中薪給報酬所得稅和遺產稅沒有開徵。

統一全國稅政

以統一稅收政策。建立新稅收制度和加強稅收工作為內容的重大決策。1949年11月,中央人民政府財經委員會和財政部在北京召開首屆全國稅務會議,根據《中國人民政治協商會議共同綱領》第40條“國家稅收政策,應以保障革命戰爭的供給、照顧生產的恢復和發展及國家建設的需要為原則,簡化稅制,實行合理負擔”的精神,全面研究了統一全國稅政,制定統一新稅法和建立統一稅務機構等問題。會議草擬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並草擬了全國統一的稅法。會議還制定了全國各級稅務機關組織規章草案,建立統一的稅收機構,中央一級設稅務總局,受財政部領導,各級稅務局受上級局與同級政府雙重領導。1950年1月,中央人民政府政務院頒布《關於統一全國稅政的決定》的通令,同時發布了《全國稅政實施要則》和《全國各級稅務機關暫行組織規程》。

新中國的稅收政策

明確規定了新中國的稅收政策、稅收制度和稅務機構建立的原則。此後,政務院又陸續公布了各有關稅收的暫行條例,並對地區性的稅收法規進行了整理,迅速建立起全國統一的新稅制和稅務工作體系。新中國的稅制同舊稅制在稅收本質上有根本區別。它的基本特點是實行多種稅、多次征的複合說制。它以按流轉額和所得額徵稅為主體,再加上其他一些稅種配合,形成了新中國的稅制體系。由於中央人民政府實行了統一的財經管理,整頓了財政收支,加強了稅收工作,在中華人民共和國誕生後6個月,全國財政經濟情況迅速好轉,出現了財政收支接近平衡,停止通貨膨脹和物價趨向穩定的局面,為經濟的全面恢復和發展創造了有利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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