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紅利所得稅屬於"個人所得稅"範疇。
根據《個人所得稅法》 的有關條款,個人因持有中國的債券、股票、股權而從中國境內公司、企業或其他經濟組織取得的利息、股息、紅利所得,需按20%的比例繳納個人所得稅。
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在2005年6月13日發布《關於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有關政策的通知》,規定對個人投資者從上市公司取得的股息紅利所得,暫減為按50%計入個人應納稅所得額,依照現行稅法規定計征個人所得稅。即自2005年6月13日起,現金紅利暫減為按所得的50%計征10%個稅。而對於所送紅股,則依然按10%稅率繳納個稅,以派發紅股的股票票面金額為收入額計征。以資本公積金轉增的股本,則不征個稅。
股息徵收
自2013年1月1日起,對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實行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
此次政策調整,個人投資者取得股息紅利的稅負變化隨持股時間長短有所不同,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比政策實施前降低一半;換言之,持股時間越長,稅負越低。
政策實施前,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個人所得稅的稅負為10%。該政策實施後,股息紅利所得按持股時間長短確定實際稅負。持股超過1年的,稅負為5%,稅負比政策實施前降低一半;持股1個月至1年的,稅負為10%,與政策實施前維持不變;持股1個月以內的,稅負為20%,則恢復至法定稅負水平。因此,個人投資者持股時間越長,其股息紅利所得個人所得稅的稅負就越低。
徵收矯枉過正
紅利稅差異化徵收對投資者稅負的增加是明顯的。根據三個時間段的劃分,持股時間在1個月以內的,將不再減半徵收紅利稅,這
意味著這部分投資者參與分紅的紅利稅將達到20%。持股時間在1個月至12個月的,紅利稅差異化徵收基本上沒有影響。而能在稅收上得到進一步優惠的是持股期限在12個月以上的投資者。但這個時間段的投資者所享受的優惠待遇也只是“稅率將大幅度降低”,而並不是取消紅利稅。假如持股時間在1個月以內的投資者與12個月以上的投資者人數相同的話,紅利稅差異化徵收的結果,明顯就是帶來紅利稅的增加。而從投資者實際交易的狀況來看,持股時間在1個月以內的投資者明顯多於持股時間在12個月以上的投資者,如此一來,對前者增收的紅利稅將遠遠超過後者給予投資者的優惠。二者對沖的結果,最終還是增加了投資者的紅利稅。有關部門作出這樣的制度設計非常令人遺憾。雖然說管理層的本意是希望通過這種紅利稅差異化徵收來達到鼓勵投資者長線持股的目的,鼓勵價值投資,但紅利稅差異化徵收的方案未免矯枉過正。尤其不該對持股1個月以內的投資者實行懲罰性的紅利稅。這種做法的結果也許正好與管理層的願望相反,讓投資者更加不在乎上市公司的現金分紅,只在乎在二級市場賺取差價。
從紅利稅差異化徵收的制度設計來看,投資者不難看出管理層對待投資與投機的不同態度。但這種態度是極其錯誤的。作為一個股市來說,是應該能夠包容不同的投資理念的。既倡導投資,也要包容投機。實際上,投資與投機是沒有對錯之分的,也沒有高低貴賤之別。中國股市不能只有一個價值投資理念,甚至為了價值投資而刻意打壓其他的投資理念,尤其是對投機者進行無情打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