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變化
2015年9月7日財政部發布《關於上市公司股息紅利差別化個人所得稅政策有關問題的通知》,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超過1年的,股息紅利所得暫免徵收個人所得稅。個人從公開發行和轉讓市場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內(含1個月)的,其股息紅利所得全額計入應納稅所得額;持股期限在1個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暫減按50%計入應納稅所得額;上述所得統一適用20%的稅率計征個人所得稅。新政策於2015年9月8日起開始施行。新政之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第三條規定對股息紅利適用個人所得稅率統一為20%。
概述
中國上市公司協會日前針對印花稅、股票紅利個人所得稅等進行了專題調研,並形成《關於推動完善上市公司有關稅收政策的建議》。這份報告得到了相關主管部門重視。數據顯示,1-3月,證券交易印花稅完成119.97億元,同比增長30%,比去年同期增速加快了60%,成為一季度稅收收入亮點。
需要注意的是,對於股票紅利扣稅的原則,以“先進先出”為基礎,特別需要注意的是當對一隻股票進行波段操作的時候,往往所扣稅率是按照最近一筆操作來計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