職責調整
(一)加強國土資源審批集中管理,取消已由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二)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管。
(三)加強地質災害防治管理。
主要職責
縣國土資源局是縣人民政府負責全縣土地、礦產管理,國土開發整治、農業資源區劃,礦產資源勘查、開發、監督管理和地質環境監督管理的綜合職能部門和行政執法部門。其主要職責是:(一)貫徹執行國家和省、市關於土地管理和礦產資源管理及地質災害監督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負責深化全縣土地管理體制和土地使用制度改革,不斷完善土地、礦產資源管理措施。
起草全縣國土資源管理工作方面的檔案,制定有關征地拆遷方面的政策,制定礦產資源管理的有關政策,根據國家政策調整及時制定臨時用地政策,確保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並對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
(二)研究制定全縣國土資源發展戰略,預測中、長期各類用地需求,提出全縣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確保土地總需求與供給的基本平衡;研究制定社會經濟發展及礦產資源配給政策,確保工業強縣戰略的實施.
(三)負責土地國情、國策,國土資源管理等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和教育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及有效避讓知識與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工作。
(四)統一管理全縣土地的地籍、地政工作。調查處理土地權屬糾紛;組織土地資源調查、評估,統計和動態監測;負責城鄉土地的調查、分等定級、評估確認、地籍測繪、低價管理和登記發證工作;依法負責土地使用權的確認、登記、發證和爭議調解工作;及時變更全縣土地利用各類數據,提供社會查詢服務;依法開展集體土地確權頒證工作,建立全縣土地資料庫;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按規定及時更新城區基準地價,指導土地出讓價格,確保國家收益。
(五)負責對建設用地進行預審。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它土地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實施土地用途管制,並督促檢查;組織和指導土地開發復墾、耕地保護和國土整治項目的實施;擬定和貫徹並實施耕地保護、耕地開發、整理等方面的政策;組織和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確保全縣的耕地面積及基本農田保護面積不減少;負責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開發耕地和土地儲備的管理和監督工作,確保全縣耕地占補平衡。
(六)主管全縣的土地徵收(徵用)、劃撥、出讓工作。組織編制和分解下達各類建設用地年度指標;按規定審查、上報農用地專用方案,土地徵用方案,補充耕地方案和供地方案,並對這些方案的實施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指導;統一審核、報批各類建設用地;負責全縣範圍內鄉鎮企業、鄉(鎮)村公共設施、公益事業、農村村民住宅等鄉(鎮)村建設用地的審查、報批和管理;負責全縣範圍內的臨時用地審批工作;指導農村集體土地使用權、承包經營權流轉。
(七)主管全縣礦產資源。編制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總體規劃,依法合理分配礦產資源;按照分級管理許可權,管理採礦權的出讓、轉讓工作;積極培育採礦權、探礦權市場,制定礦業權設定與出讓方案;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價款等相關費用;調處礦業糾紛,保護採礦權人合法權益;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監督管理,依法對礦山企業進行年檢、三率(開採回採率、採礦貧化率、選礦回收率)考核;負責開展全縣礦業秩序整頓和規範工作;負責開展全縣礦產資源整合工作,促進礦業經濟又好又快發展;負責全縣礦產資源的保護工作,為礦業經濟可持續發展奠定堅實基礎。
(八)負責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組織實施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縣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縣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工作;管理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管理縣級礦產資源儲量評審、登記、統計工作;組織實施礦山儲量動態監督管理;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儲量調查;協助上級機關開展壓覆礦產資源調查評價的管理工作。
(九)負責全縣地質環境監督管理,加強地質災害防治。編制並實施地質環境、地質遺蹟保護、地質災害監測與防治規劃;開展地質環境影響評價和地質災害防治治理工作,對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進行監督管理;制定全縣突發重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及全縣地質災害防治方案,指導重大地質災害應急處置;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管理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
(十)負責全縣土地、礦產執法監察工作。對土地違法案件和礦產資源違法案件進行調查處理;直接查處鄉(鎮)人民政府違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規行為;負責國土資源衛片執法檢查,確保社會經濟事業的全面發展。
(十一)負責建立健全土地、礦業權正常市場。依法管理土地、礦產資產工作;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土地、礦產市場管理的規範性檔案並監督實施;擬定並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土地儲備庫,大力推行土地、礦產招標、拍賣、掛牌出讓;開展農村集體土地流轉及“四荒”土地出讓試點的管理和監督檢查;依法指導土地市場中介服務機構;依法為政府核收土地使用權與礦業權的出讓金。
(十二)負責國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工作。擬定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礦產資源儲備、礦產資源供應和節約集約利用。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工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審批報縣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的處置。
(十三)協助農業部門負責全縣農業區劃工作,開展農業資源和農業生態環境的調查、評價和監測。完善基本農田保護的各項措施和制度。
(十四)負責依法收取因徵用土地、礦產而應由國土資源局代補收的各種稅費,負責全縣礦產資源運銷的監督管理。
(十五)參與運用土地進行巨觀經濟調控,管理鄉鎮國土資源所。
(十六)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大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公共服務。
(十七)負責縣國土資源部門的黨風廉政建設、行業作風建設等工作。
(十八)承擔縣政府公布的有關行政審批事項。
(十九)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米易縣國土資源局設8個內設機構:(一)辦公室(財務室、紀檢室)
綜合協調機關政務工作,負責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信息、保密、檔案管理、檔案起草審定工作;負責各種會務接待、車輛管理等機關後勤行政管理工作;負責科技管理和職工培訓工作;負責土地年度綜合計畫,國土系統綜合統計報表工作;負責機關計畫生育、衛生初保、精神文明建設和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負責局機關黨建工作與黨風廉政建設、行業作風建設和行政監察工作;負責人事管理和離退休人員的管理工作,參與幹部的推薦選拔工作;制定局財務管理的各項制度並實施監督和檢查;承擔國家和省、市財政撥款的有關經費的財務管理工作;負責對各項土地行政事業性收費的徵收和管理;按有關規定對礦產資源補償費及採礦權使用費的徵收和使用進行財務管理和監督;負責對本級礦業權價款的徵收和使用進行財務管理和監督;徵收土地出讓金和其他土地收益;負責全局各項經費預算、決算及日常領撥、核算管理工作;負責全局預算外資金的管理,建立年報審核制度;負責征地拆遷資金的管理與監督使用。
(二)法規監察股(信訪室)
承擔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協調局內有關國土資源改革政策和規範性檔案的起草工作;承擔本部門推進依法行政工作的組織協調和管理指導;制定並實施國土資源宣傳工作計畫;負責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地質災害防治條例等法律法規的普及、宣傳工作;組織辦理有關行政複議、聽證、訴訟工作;組織對遵守和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政策情況的監督檢查;指導和監督全縣國土資源執法檢查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政策調研,提出有關的政策建設;負責國土資源的法律、法規諮詢;依法查處土地、礦產和地質環境等違法案件;負責國土資源監察隊伍業務培訓,指導國土資源所有關工作,指導國土資源管理隊伍建設。
受理對全縣國土資源系統領導幹部及工作人員違紀、違法行為的信訪舉報,以及本部門黨員、領導幹部的申訴;負責受理來信來訪接待與處理,負責辦理上級交辦的各項信訪案件。
(三)行政審批股
負責國有土地、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許可的審查報批;負責辦理許可權內採礦權審批及登記發證和許可權外採礦權的審核、上報;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集體土地使用權、土地他項權利的登記發證、證書查驗、權屬變更、代征土地出讓金等國土資源審批服務過程中發生的相關費用;負責農村村民宅基地的審查報批發證工作。
(四)規劃股(掛農業區劃牌子)
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其他土地專項規劃和土地利用年度計畫;擬定全縣規劃實施、耕地保護、土地整治的管理措施;指導和審核鄉(鎮)國土資源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土地專項規劃;參與縣政府城市、集鎮交通等涉及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審核;參與編制礦產資源開發、主要礦種保護與利用、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等專項規劃與計畫;參與建設項目選址的可行性論證;負責指導建設用地預審的審查工作;承擔耕地保護、基本農田保護和耕地占補平衡工作;負責土地整理、開發、復墾項目庫建設,儲備好建設項目;負責獨立選址項目及其他項目的規劃調整工作。負責新增建設用地指標的管理,確保建設用地占補指標。負責土地整治項目的立項審查、實施監管、驗收工作,負責規劃檔案資料的管理、指導國土資源所有關工作。
(五)地籍資產管理股
負責組織全縣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及變更調查、土地徵收及農用地轉用勘測定界成果的驗收工作;負責監督指導土地權屬調查、地籍測量、地籍檔案和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與維護,依法調處縣內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基準地價更新,指導國土資源所有關工作。
(六)建設用地股
承擔城鄉建設用地和土地市場管理工作;負責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及統計;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徵收徵用、臨時用地、集體土地占用的審核、報批和劃撥工作,負責土地復墾方案、土地徵收徵用方案的審核和管理。負責節約、集約用地政策的研究和各項政策措施的落實;擬定並組織實施建設項目土地的管理辦法,組織編制國有建設用地年度供應計畫,承辦建設項目供地方案,承辦土地收購(收回)的審查工作;指導國土資源所有關工作。
(七)礦產資源管理股
編制實施全縣探礦權、採礦權設定方案;依法管理探礦權、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出讓工作,推進和完善礦業權市場建設;依法調處採礦權屬和地質勘查爭議、糾紛;依法組織開展許可權內採礦權的出讓、延續、轉讓、變更、註銷登記前的工作,配合開展許可權外採礦權的出讓、延續、轉讓、變更、註銷初審;負責許可權內採礦權抵押備案工作;推行節約集約開發礦產資源的政策措施;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礦山企業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情況、地質勘查項目工作進展的年度檢查和“三率”指標核定、考核工作;配合省國土資源廳開展本縣探礦權設定的調查及礦產資源勘查的日常監督管理工作;推行地質勘查工作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標準、規程、規範;組織礦產資源調查評價;負責開展地方地勘項目,組織評審地方地質勘查成果報告;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和採礦權使用費;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統計;協調指導礦產資源儲量評審,承擔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督管理;協助上級機關開展壓覆礦產審查,組織許可權內採礦權評估;監督石油、天然氣、煤層氣勘查、開採活動;組織編制和實施全縣礦產資源開發及主要礦種保護與利用規劃。指導國土資源所有關工作。
(八)地質環境管理股
負責承擔地質環境保護職責,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負責編制全縣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預案,地質災害防治預案,指導突發性地質災害應急處理;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地質遺蹟保護,收取和管理礦山地質環境恢復治理保證金;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的工作;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組織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管理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與評價工作;負責編制、實施全縣地質環境保護和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規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