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要職能
(一)承擔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責任;組織擬定全市國土資源發展規劃和戰略,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研究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全市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定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制定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二)承擔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責任,貫徹執行國土資源法律、法規;擬定並貫徹實施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指導各縣國土資源行政執法工作,調查處理全市國土資源重大違法案件。
(三)承擔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責任;編制和組織實施全市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和審核各縣、區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規劃,組織編制全市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和地質環境等規劃以及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等其他有關的專項規劃並監督檢查規劃執行情況;參與報市政府審批的城市總體規劃等涉及國土資源相關規劃的審核。
(四)負責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承擔及時準確提供全市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指導全市城鄉地籍地政工作,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指導土地確權、登記和分等定級工作,指導或承擔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承擔全市耕地保護的責任,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牽頭擬定並實施耕地保護政策,組織實施基本農田保護,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並監督未利用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承擔報省政府、市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承擔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責任;擬定並實施土地開發利用標準,管理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利用;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作價出資、轉讓等管理辦法,建立基準地價、標定地價等政府公示地價制度;會同農業部門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的使用權流轉;組織實施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等,承擔報省政府和市政府審批的改制企業的國有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
(七)承擔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責任;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發的管理,依法管理礦業權的審批登記發證和轉讓審批登記;負責全市規劃礦區、對國民經濟具有重要價值的礦區的管理,承擔保護性開採的特定礦種、優勢礦種的開採總量控制及相關管理工作;組織編制實施礦業權設定方案。
(九)負責管理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組織實施全市地質調查評價、礦產資源勘查,管理市級地質勘查項目,組織實施市級重大地質勘查專項,管理地質勘查資質、地質資料、地質勘查成果,統一管理市級公益性地質調查和戰略性礦產勘查工作。
(十)承擔地質環境保護的責任;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承擔城市地質、農業地質、旅遊地質的勘查、評價工作。
(十一)承擔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責任。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定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擬定土地、礦產資源參與經濟調控的政策措施;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擬定收益分配辦法,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市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收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組織制定、實施國土資源科技發展和人才培養規劃和計畫,組織實施重要科技專項,推進國土資源信息化和信息資料的公共服務。
(十四)開展對外合作與交流,擬定對外合作勘查、開採礦產資源政策並組織實施,組織協調境外礦產資源勘查,依據有關法規規定審批礦產資源對外合作區塊,監督對外合作勘查開採行為。
(十五)承辦市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1.辦公室負責文電、會務、機要、檔案等機關日常運轉工作;承擔信息、安全、保密、信訪、督辦、政務公開及建議、提案辦理等工作;指導本系統檔案管理工作;承擔機關後勤保障、保衛和接待工作;牽頭協調辦理本部門的行政審批事項。撫政辦發[2006]23號2.人事處負責機關及所屬單位的黨群、機構編制、幹部人事、行政監察及老幹部管理服務工作;按規定承擔縣區國土資源管理部門領導班子和領導幹部的管理工作;組織實施教育培訓工作;承擔國土資源科技成果管理、行業科技進步和對外合作交流工作。撫政辦發[2006]23號
3.法規監察處組織起草有關國土資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規及其他規範性檔案,承擔有關規範性檔案的合法性審核工作;組織法律法規宣傳教育,推進國土資源行業依法行政;組織行政處罰案件、行政許可事項的聽證,承擔行政複議、行政應訴、征地補償爭議裁決等有關工作;組織查處重大違反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違法案件;組織指導、檢查全市國土資源管理法律法規的貫徹執行情況,監督檢查行政執法工作。撫政辦發[2006]23號
4.財務處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有關工作;負責對本系統財會人員的業務指導和培訓工作;負責機關國有資產管理、財務管理及內部審計工作;負責各項專項資金的撥付及管理工作。撫政辦發[2006]23號
5.耕地保護處擬定全市耕地保護和土地征、轉用的政策措施和管理辦法;承擔需上報批准的土地徵收徵用和新增建設用地的初審及報批工作,並負責報批後的監督工作;指導和監督土地徵收徵用的補償工作;負責占用耕地補償制度的落實;承擔基本農田保護和土地開發整理工作;承擔耕地保護責任目標考核的有關工作;監督檢查基本農田保護制度落實工作。撫政辦發[2006]23號
6.土地利用處編制全市年度土地供應計畫、推導土地儲備計畫;負責市轄區範圍內具體建設項目供地審查報批和組織實施工作;負責市轄區範圍內國有土地使用權劃撥、出讓、租賃、作價入股等的統一管理;履行土地收回的法律手續;承擔改制企業土地資產處置的審核、報批工作;負責提供各類建設用地信息;負責指導農村集體建設用地管理和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監督管理土地估價機構,組織實行土地估價報告備案制度。撫政辦發[2006]23號
7.礦產資源管理處(市黃金管理辦公室)依法進行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的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組織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依法查處違法行為;依法進行全市礦產資源採礦權審批、覆核和採礦權轉讓審批覆核;調處採礦爭議、糾紛;負責採礦權招標、拍賣、掛牌工作;依法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和採礦權價款,並對礦產資源補償費、採礦權使用費減免進行審核;組織全市採礦權年檢;負責礦產資源登記統計和礦產資源儲量動態監測管理;負責組織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及備案工作;組織礦產資源形勢分析和戰略研究;負責全市地質資料管理工作;負責全市黃金資源管理工作。撫政辦發[2006]23號
8.地質勘查環境處負責全市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全市地質災害調查;組織編寫全市地質災害防治規劃、年度地質災害防治方案、地質災害應急預案,並監督檢查實施情況;組織實施地質災害治理工程;負責建設用地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備案工作;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與治理恢復工作的監督管理和備案工作;組織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調查評價和發布全市地質災害預報;負責全市地質環境恢復及地質災害治理項目申報工作;負責全市礦產勘查的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地質勘查行業管理;組織全市探礦權年檢工作;參與編制全市礦產勘查規劃並監督檢查執行情況;依法進行勘查登記和探礦權轉讓的覆核;依法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勘查、項目的申報。撫政辦發[2006]23號
9.綜合規劃處擬定全市性和區域性的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年度計畫、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規劃、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土地開發整理規劃,並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縣區、鄉鎮編制國土資源的有關規劃;負責各類建設項目用地預審。撫政辦發[2006]23號
10.地籍管理處統一管理城鄉地籍工作;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和有關土地資源調查、統計、登記的技術規範、標準;組織全市土地利用現狀調查、地籍權屬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調處重大土地權屬糾紛;負責市區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撫政辦發[2006]23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