慶陽市國土資源局

慶陽市國土資源局

慶陽市國土資源局是主管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調查、評價、規劃、管理、保護與合理開發利用的政府組成部門。

主要職能

(一)貫徹執行國土資源管理的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規定,依法保護和合理開發利用全市土地資源、礦產資源。
(二)編制實施市級國土資源各類專項規劃、計畫,指導、審核縣(區)、鄉級國土資源專項規劃、計畫。
(三)監督檢查全市各級國土資源主管部門行政執法情況,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調處權屬糾紛;承辦民眾來信來訪,查處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四)實施耕地特殊保護政策;負責土地後備資源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及其項目管理工作。
(五)負責全市城鄉地政管理工作;負責土地調查、土地登記、發證、土地利用動態監測以及定級估價工作。
(六)主管全市農地轉用、徵用、徵收和出讓工作;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的組織、協調、審查、報批和方案落實工作。
(七)管理土地市場。負責劃撥國有土地使用權的轉讓、出租、抵押等工作,推行土地有償使用制度。代表政府依法處置國有土地資產。
(八)負責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本地區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登記、統計、價值評估工作;負責礦泉水、地熱資源管理。依法推行礦產資源有償出讓制度。
(九)監督管理全市地質勘查工作,負責上級委託的對地質勘查單位資格、勘查項目和勘查成果的登記管理工作。
(十)負責全市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組織管理全市基礎測繪和地籍測繪,依法管理測繪市場和地圖市場。
(十一)負責地質環境管理工作;負責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古生物化石保護、地質環境監測、評價工作。
(十二)負責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各項政策的宣傳教育工作,負責全系統幹部職工的培訓、教育工作,負責對副科級以上幹部的考察和培養使用工作。
(十三)負責國土資源各項規費、專項資金的徵收、上解、撥付、使用及其監管工作。
(十四)承辦市政府、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工作。

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⑴負責機關黨務、政務、財務、總務工作;⑵負責綜合檔案的起草、印發和會議組織、檔案收發、檔案管理工作;⑶負責國土資源宣傳及信息報導工作;⑷負責年度工作綜合考核及綜合調研工作;⑸負責黨風廉政建設工作;⑹負責工、青、婦、計生、社會治安綜合治理工作。
(二)人事教育科。⑴負責幹部培訓教育、人事工資、調配定級、考核、任免、職稱評定工作;⑵負責黨員幹部年報、工資計畫、編報統計工作;⑶負責幹部檔案管理工作;⑷負責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工作。
(三)耕地保護科。⑴負責耕地保護和基本農田管護工作;⑵負責耕地占補平衡工作;⑶負責農用地轉用、土地徵用、徵收的審核報批工作;⑷負責建設用地預審、核准和批後監督工作;⑸負責土地開發整理復墾工作。
(四)規劃利用科。⑴編制實施市級國土資源各類專項規劃、計畫;⑵指導、審核縣區國土資源專項規劃計畫,擬定土地出讓、轉讓、租賃、交易、作價出資和政府收購、儲備、招標、拍賣辦法;⑶負責土地資產和土地市場監督管理工作;⑷負責土地利用動態監測工作;⑸負責建設用地的監管工作;⑹負責土地價格管理及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農用地分等定級與估價工作。
(五)地籍管理科。⑴負責全市土地利用現狀調查、統計工作;⑵負責土地變更調查、城鎮地籍調查、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及土地證書年檢工作;⑶負責土地權屬糾紛調處工作;⑷負責地籍檔案管理制度;⑸負責地籍信息系統建設;⑹審核土地登記機構資格;⑺參與審核土地評估資質,負責土地評估結果備案。
(六)政策法規科。⑴負責起草國土資源地方性規章、制度;⑵承擔局機關有關規範性檔案以及規劃、計畫的合法性審核工作;⑶組織有關法律法規的宣傳教育;⑷承擔本系統依法行政目標責任的制訂和考核工作;⑸承擔行政複議、行政訴訟有關工作;⑹負責辦理征地補償爭議協調處理業務。
(七)地質環境勘查科。⑴負責編制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規劃,並對執行情況進行監督管理;⑵負責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認定和地質災害防治工程單位的資質管理,組織指導地下水動態監測及預報;⑶負責認定、保護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⑷負責地質調查和礦產資源勘查評價,編制全市地質勘查規劃和地質勘查計畫;⑸負責地質勘查、災害治理項目的管理工作;⑹依法調處地質勘查爭議糾紛。
(八)礦產資源管理科。⑴負責全市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的監督管理;⑵依法進行本地區探礦權、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登記;⑶依法收繳探礦權、採礦權價款、採礦權使用費及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管理,參與礦山企業可行性研究和初步設計的審查工作;⑷負責礦產儲量、含量評審機構的資質管理和評審結果的認定;⑸負責全市礦產資源占用和壓覆情況的審批;⑹組織全市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統計和礦產品綜合統計、發布統計通報;⑺負責礦泉水、地熱資源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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