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比如,同一訴訟的幾個被告住所地不在一個法院管轄區,侵權行為發生地和結果地不在—個法院管轄區,雙方爭執的標的物不在—個法院管轄區等,均發生共同管轄。
處理方法
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由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機關同時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選擇法院,受訴人民法院可以一併管轄,通過一個訴訟程式審查若干個具體行政行為。共同管轄發生爭議的,有關法院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的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
為了避免和解決管轄權爭議,行政訴訟法和《行政法解釋》對此規定的解決辦法是:
1.原告選擇。對此,行政訴訟法第20條庫安定:兩個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轄權的案件,原告可以選擇其中一個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2.最先收到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對此,行政訴訟法第20條規定:原告向兩個以上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的,有最先收到起訴狀的人民法院管轄。
3.受訴人民法院一併管轄。即在限制人身自由的強制措施案件中,行政機關同時採取其他行政措施的,原告可以選擇法院,受訴人民法院可以一併管轄,通過一個訴訟程式審查若干個具體行政行為。對此,《行政法解釋》第九條第二款作了規定。
4.協商管轄或者指定管轄。因共同管轄發生爭議的,有關法院可以協商。協商不成的,由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對此,行政訴訟法第22條第2款規定:人民法院對管轄權發生爭議,由爭議雙方協商解決。協商不成的,報它們的共同上級人民法院指定管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