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型股權信託

管理型股權信託可以說是信託機構“受人之託,代人管理”股權,其核心內容是股票表決權和處分權的委託管理。 典型的管理型股權信託結構之一有如美國公司法中所定義的表決權信託(Votin 由於ESOP計畫委員會通常受公司管理層的控制,所以ESOP計畫持有的自己公司股票的表決權和處分權通常由公司管理層來控制。

什麼是管理型股權信託

管理型股權信託可以說是信託機構“受人之託,代人管理”股權,其核心內容是股票表決權和處分權的委託管理。委託人設立股權信託的目的是通過信託持股來達到特定的股權管理目的。對於管理型股權信託來說,委託人注重於自身對上市公司的控制力,所以,和股權相關的表決權和處分權實質上只是部分轉移給受託人的。委託人通過與受託人締結股權信託契約來具體規定,受託人以何種方式來行使股票的投票表決權和處分權,使得這些權利的行使能夠實現委託人或者委託人的關聯方對上市公司的表決控制力。

管理型股權信託的實例

典型的管理型股權信託結構之一有如美國公司法中所定義的表決權信託Voting trust)。所謂表決權信託就是委託人通過表決權信託協定把股票過戶給信託機構,而信託機構則發給委託人受益憑證,該受益憑證可以轉讓。在表決權信託中,信託機構把股票紅利以及其它期間收益都轉手給受益憑證持有人,信託機構的功能只是按照表決權信託協定中的相關規定來行使表決權和股票的處分權。信託機構利用表決權信託來參與上市公司的決策投票或者對該股權進行處分,體現的並不是信託機構自身的決策判斷,而是體現表決權信託契約中規定的決策方(受益人本人,或者其它第三方)的決策意志。

1984年美國的商業公司模式法(Model Business Corporation Act 1984)對設立表決權信託協定作出了三條最低設立條件要求規定。一是表決權協定期限不能超過10年,但是可以在期間辦理延長手續,每次延長為10年。二是表決權協定必須由委託人簽署書面協定,該協定必須送交給相應的上市公司備案。三是股權由委託人過戶給信託機構後,信託機構必須出具一份表決權信託的受益人名單,並把該名單和表決權信託協定送交給相應上市公司備案。這種備案的目的是向上市公司的其它未參加表決權信託的股東披露這種表決權信託關係。除此之外,美國許多州還要求表決權信託設立的基本目的必須是合法的。只有符合上述法定要求設立的表決權信託才是合法的表決權信託。

美國的法庭並不是簡單地從是否採取了信託這種方式來判斷一個表決協定是否為表決權信託。只要具備了表決權信託的主要本質特徵,法院就認定該表決協定本質上就是一個法律上所定義的表決權協定,並要求該協定必須履行上述法定設立和登記程式。

在美國,表決權信託常被用於上市公司資產重組公司分拆過程中,以便對重組公司控制權進行臨時性的接管,以平衡利益各方對公司控制

按照雇員退休收入保障法(ERISA)設立的雇員持股計畫ESOP)是另一典型的管理型股權信託。一個合規設立的ESOP計畫能夠獲得延遲支付資本利得稅稅收激勵,目前美國企業設立的ESOP數目已超過11000個。所謂的ESOP就是公司的雇員整體上以某種方式來獲得融資(如公司借款,銀行貸款或者公司退休基金),並用該資金來購買自己公司的股票,從而使雇員整體上成為公司股東的一種員工激勵機制。公司的ESOP計畫委員會把ESOP資金以及用ESOP資金來購買的公司股票通過信託方式委託給受託人來管理。ESOP計畫持有的股票是記在受託人的名義之下,受益人為公司雇員。 ESOP計畫持有的股票的投票表決權和處分權通常不賦予給雇員個人,而是由受託人按照公司ESOP計畫委員會的指示來統一行使。所以,ESOP計畫股票的表決權和處分權通常是由ESOP計畫委員會來控制的。由於ESOP計畫委員會通常受公司管理層的控制,所以ESOP計畫持有的自己公司股票的表決權和處分權通常由公司管理層來控制。公司管理層對ESOP計畫的表決權和處分權的控制增強了管理層對公司的控制力量,這對公司的收購和反收購具有重要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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