等待期

等待期也叫做觀察期

(圖)等待期等待期

為了防止被保險人帶病投保,有一些醫療保險契約對疾病發生的時間以及什麼時間可以賠償做了專門規定,即等待期/觀察期。

在等待期/觀察期內發生的疾病事故,保險公司不負賠償責任。

那什麼是等待期呢?保險公司又為什麼要設立等待期?

要知道這些,我們首先要從保險的理念談起。保險的原理是利用了風險共攤的原則,說白了就是保險公司將保戶交納的保險費匯集在一起形成一筆巨大的保險基金,這筆基金用於賠付那些在保險期間發生風險的客戶以及給付滿期生存金的客戶。因為根據大數法則,每個人風險的機率是相同的,因此保險的理念是“人人為我,我為人人”。談到這裡,我們應該知道理賠的錢是從哪裡來的了吧?顯然理賠款並不是保險公司所有,保險公司僅是根據風險共攤的原則,將沒有發生風險的客戶的錢中的一部分賠給了發生理賠事故的客戶。

既然是從其他客戶的錢中提出來的,當然要有一個公平的原則,也就是說保險的條款不能偏袒任何一個客戶。由於健康保險的承保條件一般比壽險要嚴格,疾病又是健康保險主要風險,因而對疾病產生的因素需要相當嚴格的審查。如僅僅依據以前的病歷難以判斷被保險人是否已經患有某些疾病,為了防止已經患有疾病的客戶投保,保護廣大投保人的利益,有時要在保單條款中規定一個“等待期”。

由此可見,在契約中約定“等待期”的目的,主要是為了防止投保人逆選擇的道德風險(逆選擇:指投人或被保險人為獲得保險金而故意在投保時隱瞞被保險人或投保人某些具有高風險因素的情況,而使保險公司遭受的風險),保護其他保戶的利益。特別是2006年8月7日發布的現行有效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進一步明確規範了保險契約設立疾病保險責任“等待期”的行為。市場上,各家保險公司都針對不同的健康險產品,訂立了不同時間的“等待期”,相應的費率也會有所不同。而且,各家保險公司通過十幾年的市場推廣與發展,目前相應的健康險產品都已非常成熟,早已被市場所接受。特別是作為人身保險中的健康保險,在市場上已占有了很大的比重。

那么,“等待期”內疾病拒賠後,是否意味著以後均得不到相應的保障呢?答案當然是否定的。事實上,如客戶因“等待期”內的疾病未得到保險公司的賠付,僅是指“等待期”內的疾病不在保險契約的責任範圍。但保險契約仍有效,只要客戶以後發生的保險事故屬於保險契約的責任範圍,保險公司仍會承擔相應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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