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宣傳手冊

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全國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本條例。國務院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出版了《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宣傳手冊》。

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

圖書信息

書名:《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宣傳手冊》
作者: 國務院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
時間: 2010年7月
頁數: 68頁

編輯人員

編委主任:張為民
副 主 任:馮乃林 趙雲城
編輯人員:孟燦文 李金德 肖 寧 吳 珊

圖書目錄

第一部分 人口普查相關檔案、法規
一、國務院關於開展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的通知(國發〔2009〕23號)
二、中國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第576號)
三、全國人口普查條例
四、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方案
五、統計違法違紀行為處分規定
第二部分 人口普查政策詮釋
 一、為什麼要制定《全國人口普查條例》
二、《全國人口普查條例》包括哪些主要內容?
三、人口普查組織實施的原則是什麼?
四、人口普查對象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五、人口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在普查中將依法行使什麼職權?
六、如何選聘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
七、普查員有哪些權利和義務?
八、人口普查期間對無戶口人員有什麼規定?
九、人口普查資料是否保密?能否作為行政行為和政績考核的依據?
十、如何保證人口普查數據質量?
十一、對人口普查中的違法行為如何處理?
十二、公眾如何檢舉監督人口普查中的違法行為?
第三部分 人口普查實施要求
 一、什麼是人口普查?
二、為什麼要開展人口普查?我國幾年進行一次?
三、我國共進行過幾次人口普查?各發揮了什麼作用?
四、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如何組織實施?

《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普查員手冊》《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普查員手冊》
五、什麼是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的標準時點?
六、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的普查對象包括那些人?
七、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的登記單位是如何規定的?
八、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登記採用什麼方法?
九、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的普查表有幾種表式?
十、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登記的主要內容是什麼?
十一、普查對象應當在什麼地方進行人口普查登記?
十二、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怎樣登記?
十三、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怎樣登記?
十四、為什麼要對港澳台和外籍人員進行人口普查?
十五、哪些境外人員是普查對象?
十六、港澳台和外籍人員在普查中將登記哪些內容?
十七、對境外人員如何進行登記?
十八、被依法判處徒刑、勞動教養的人員怎樣登記?
十九、駐外人員、駐港澳機構人員和留學生要登記嗎?
二十、普查方案中對死亡人口的登記是怎么規定的?
二十一、什麼是普查區和普查小區?每個普查區和普查小區應配備幾名普查員?
二十二、什麼是人口普查登記前的戶口整頓?
二十三、為什麼在普查登記前要進行摸底?
二十四、住戶在入戶登記前需要做哪些準備?
二十五、人口普查資料入戶公布和管理?
二十六、如何保護包括境外人員在內的普查對象合法權利?
第四部分 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宣傳資料
 一、新華社評論員:依法辦好人口普查這件大事
二、關於啟用“中國人口普查—2010”標誌的通告
三、關於啟用普查宣傳標語和口號的通告
四、關於開展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的公告
五、致全國人口普查住戶的一封信

宣傳標語

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宣傳標語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宣傳標語
1、關心人口普查 就是關心我們自己的生活
2、人口問題關係國計民生 人口普查需要你的支持
3、普查人口的現在 計畫美好的未來
4、手牽手搞好人口普查 心連心建設美好中華
5、摸清今天人口 創造明天幸福
6、人口普查利國利民 全民參與有我有你
7、家事國事天下事 人口普查全民事
8、人口普查利萬家 提供信息靠大家
9、人口普查個個參與 科學發展人人受益
10、人人如實申報普查資料 家家積極配合人口普查
11、外出務工經商 勿忘如實申報人口
12、2010年11月1日零時是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登記的標準時間
13、人口普查是一項重大的國情國力調查
14、五十六個民族 五十六枝花 人口普查靠大家
15、如實申報個人資料是每個公民的應盡的義務
16、用微笑支持人口普查 用行動參與人口普查

普查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務院令
第576號
《全國人口普查條例》已經2010年5月12日國務院第111次常務會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總理 溫家寶
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全國人口普查條例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了科學、有效地組織實施全國人口普查,保障人口普查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和及時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人口普查的目的是全面掌握全國人口的基本情況,為研究制定人口政策和經濟社會發展規劃提供依據,為社會公眾提供人口統計信息服務。
第三條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
國務院統一領導全國人口普查工作,研究決定人口普查中的重大問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按照國務院的統一規定和要求,領導本行政區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在人口普查工作期間,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由統計機構和有關部門組成的人口普查機構(以下簡稱普查機構),負責人口普查的組織實施工作。
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應當協助所在地人民政府動員和組織社會力量,做好本區域的人口普查工作。
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參與並配合人口普查工作。
第四條人口普查對象應當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和本條例的規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地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資料。
人口普查對象提供的資料,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第五條普查機構和普查機構工作人員、普查指導員、普查員(以下統稱普查人員)依法獨立行使調查、報告、監督的職權,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干涉。
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各部門、各單位及其負責人,不得自行修改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依法蒐集、整理的人口普查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及其他單位和個人偽造、篡改人口普查資料,不得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人口普查違法行為的普查人員打擊報復。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利用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和戶外廣告等媒介,開展人口普查的宣傳動員工作。
第七條人口普查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並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足額到位。
人口普查經費應當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從嚴控制支出。
第八條人口普查每10年進行一次,尾數逢0的年份為普查年度,標準時點為普查年度的11月1日零時。
第九條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制定全國人口普查方案(以下簡稱普查方案),報國務院批准。
人口普查應當按照普查方案的規定執行。
第十條對認真執行本條例,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 人口普查的對象、內容和方法
第十一條人口普查對象是指普查標準時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國公民,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員。
第十二條人口普查主要調查人口和住戶的基本情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國籍、受教育程度、行業、職業、遷移流動、社會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況等。
第十三條人口普查採用全面調查的方法,以戶為單位進行登記。
第十四條人口普查採用國家統計分類標準。
第三章 人口普查的組織實施
第十五條人口普查登記前,公安機關應當按照普查方案的規定完成戶口整頓工作,並將有關資料提交本級人口普查機構。
第十六條人口普查登記前應當劃分普查區,普查區以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為基礎劃分,每個普查區劃分為若干普查小區。
第十七條每個普查小區應當至少有一名普查員,負責入戶登記等普查工作。每個普查區應當至少有一名普查指導員,負責安排、指導、督促和檢查普查員的工作,也可以直接進行入戶登記。
第十八條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應當具有國中以上文化水平,身體健康,責任心強。
第十九條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可以從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借調,也可以從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社會招聘。借調和招聘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國家鼓勵符合條件的公民作為志願者參與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條借調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工資由原單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變,並保留其原有工作崗位。
招聘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勞動報酬,在人口普查經費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單位支付。
第二十一條普查機構應當對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進行業務培訓,並對考核合格的人員頒發全國統一的普查指導員證或者普查員證。
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執行人口普查任務時,應當出示普查指導員證或者普查員證。
第二十二條人口普查登記前,普查指導員、普查員應當繪製普查小區圖,編制普查小區戶主姓名底冊
第二十三條普查指導員、普查員入戶登記時,應當向人口普查對象說明人口普查的目的、法律依據以及人口普查對象的權利和義務。
第二十四條人口普查對象應當按時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資料,如實回答相關問題,不得隱瞞有關情況,不得提供虛假信息,不得拒絕或者阻礙人口普查工作。
第二十五條人口普查對象應當在普查表上籤字或者蓋章確認,並對其內容的真實性負責。
第二十六條普查人員應當堅持實事求是,恪守職業道德,拒絕、抵制人口普查工作中的違法行為。
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不得偽造、篡改普查資料,不得以任何方式要求任何單位和個人提供虛假的普查資料。
第二十七條人口普查實行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普查機構應當對人口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實行質量控制和檢查,對人口普查數據進行審核、複查和驗收。
第二十八條國家統計局統一組織人口普查數據的事後質量抽查工作。
第四章 人口普查資料的管理和公布
第二十九條地方各級普查機構應當按照普查方案的規定進行數據處理,並按時上報人口普查資料。
第三十條人口普查匯總資料,除依法應當保密的外,應當予以公布。
全國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主要人口普查數據,由國家統計局以公報形式公布。
地方人民政府統計機構公布本行政區域主要人口普查數據,應當報經上一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核准。
第三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做好人口普查資料的管理、開發和套用,為社會公眾提供查詢、諮詢等服務。
第三十二條人口普查中獲得的原始普查資料,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銷毀。
第三十三條人口普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普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作為對人口普查對象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得用於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人口普查數據不得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進行政績考核和責任追究的依據。
第五章 法律責任
第三十四條地方人民政府、政府統計機構或者有關部門、單位的負責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並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予以通報;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一)自行修改人口普查資料、編造虛假人口普查數據的;
(二)要求有關單位和個人偽造、篡改人口普查資料的;
(三)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保存、銷毀人口普查資料的;
(四)違法公布人口普查資料的;
(五)對依法履行職責或者拒絕、抵制人口普查違法行為的普查人員打擊報復的;
(六)對本地方、本部門、本單位發生的嚴重人口普查違法行為失察的。
第三十五條普查機構在組織實施人口普查活動中有下列違法行為之一的,由本級人民政府或者上級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通報;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由任免機關或者監察機關依法給予處分:
(一)不執行普查方案的;
(二)偽造、篡改人口普查資料的;
(三)要求人口普查對象提供不真實的人口普查資料的;
(四)未按照普查方案的規定報送人口普查資料的;
(五)違反國家有關規定,造成人口普查資料毀損、滅失的;
(六)泄露或者向他人提供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普查對象身份的資料的。
普查人員有前款所列行為之一的,責令其停止執行人口普查任務,予以通報,依法給予處分。
第三十六條人口普查對象拒絕提供人口普查所需的資料,或者提供不真實、不完整的人口普查資料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責令改正,予以批評教育。
人口普查對象阻礙普查機構和普查人員依法開展人口普查工作,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由公安機關依法給予處罰。
第三十七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統計機構應當設立舉報電話和信箱,接受社會各界對人口普查違法行為的檢舉和監督。
第六章 附則
第三十八條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人民武裝警察等人員的普查內容和方法,由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軍隊有關部門規定。
交通極為不便地區的人口普查登記的時間和方法,由國家統計局會同國務院有關部門規定。
第三十九條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口數,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布的資料計算。
台灣地區的人口數,按照台灣地區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資料計算。
第四十條為及時掌握人口發展變化情況,在兩次人口普查之間進行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全國1%人口抽樣調查參照本條例執行。
第四十一條本條例自2010年6月1日起施行。

普查方案

《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方案》

一、總則

(一)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的目的是查清2000年以來我國人口數量、結構、分布和居住環境等方面的變化情況,為科學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統籌安排人民的物質和文化生活,實現可持續發展戰略,構建社會主義和諧社會,提供真實準確、完整及時的人口統計信息支持。
(二)人口普查工作,按照“全國統一領導、部門分工協作、地方分級負責、各方共同參與”的原則組織實施。
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設立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及其辦公室,領導和組織實施全國和本區域內的人口普查工作。
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設立人口普查小組,做好本區域內的人口普查工作。
領導小組各成員單位按照各自職能,各負其責、通力協作、密切配合。
(三)人口普查所需經費,由國務院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共同負擔,並列入相應年度的財政預算,按時撥付,確保足額到位。
人口普查經費應當統一管理、專款專用,從嚴控制支出。
(四)各級宣傳部門和人口普查機構應採取多種方式,積極做好人口普查的宣傳工作,為人口普查工作的開展營造良好的社會氛圍。
(五)人口普查實行嚴格的質量控制制度。地方各級人口普查機構主要負責人對本行政區域人口普查數據質量負總責,確保人口普查數據真實、準確、完整、及時。

二、人口普查的標準時點、對象和內容

(六)人口普查的標準時點是2010年11月1日零時。
(七)人口普查對象是指普查標準時點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自然人以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但未定居的中國公民,不包括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短期停留的境外人員。
(八)人口普查採用按現住地登記的原則。每個人必須在現住地進行登記。普查對象不在戶口登記地居住的,戶口登記地要登記相應信息。
(九)人口普查以戶為單位進行登記,戶分為家庭戶和集體戶。
以家庭成員關係為主、居住一處共同生活的人口,作為一個家庭戶;單身居住獨自生活的,也作為一個家庭戶。
相互之間沒有家庭成員關係、集體居住共同生活的人口,作為集體戶。
(十)人口普查登記的主要內容包括:姓名、性別、年齡、民族、國籍、受教育程度、行業、職業、遷移流動、社會保障、婚姻、生育、死亡、住房情況等。
(十一)人口普查表分為《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表短表》和《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表長表》。普查表長表抽取10%的戶填報;普查表短表由其餘的戶填報。
在境內居住的港澳台和外籍人員,在現住地進行登記,填寫供港澳台和外籍人員使用的普查表短表。
(十二)2009年11月1日至2010年10月31日期間有死亡人口的戶,同時填報《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死亡人口調查表》。
(十三)人口普查表由國務院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領導小組辦公室(以下簡稱國務院人口普查辦公室)和國家統計局統一制定,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普查辦公室負責印發。
(十四)中國人民解放軍現役軍人及軍隊管理的離退休人員,由軍隊領導機關統一進行普查、匯總。
軍隊各類單位中服務的職工、文職人員、非現役公勤人員以及家屬、保姆等,在軍隊營院內居住的,由軍隊機關負責普查,普查表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機構;不在軍隊營院內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機構負責普查。
(十五)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由武警機關負責普查登記,普查表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機構。
武警部隊各類單位中服務的職工、非現役公勤人員以及家屬、保姆等,在武警部隊營院內居住的,由武警機關負責普查,普查表移交當地人民政府指定的人口普查機構;不在武警部隊營院內居住的,由地方人口普查機構負責普查。
(十六)駐外外交機構人員、駐港澳機構人員、其他各駐外機構人員以及派往境外的專家、職工、勞務人員、留學生、實習生、進修人員等,由其出國前居住的家庭戶或者集體戶申報登記。
(十七)依法被判處徒刑、勞動教養的人員,由當地公安機關和監獄、勞教機關進行普查,普查表移交縣、市人口普查辦公室。

三、人口普查的宣傳工作

(十八)各級宣傳部門和人口普查機構應制定宣傳工作方案,深入開展普查宣傳。
(十九)各級宣傳部門應組織協調新聞媒體,通過報刊、廣播、電視、網際網路和戶外廣告等多種渠道,宣傳人口普查的重大意義、政策規定和工作要求,積極營造良好的人口普查氛圍。
(二十)各級人口普查機構要組織開展形式多樣的宣傳活動,動員社會各界支持、參與人口普查工作。

四、普查指導員、普查員的借調、招聘和培訓

(二十一)每個普查小區至少配備1名普查員,每個普查區至少配備1名普查指導員,原則上4至5個普查小區配備1名普查指導員。
普查員負責人口普查的入戶登記等工作,普查指導員負責安排、指導、督促和檢查普查員的工作,也可以直接進行入戶登記。
(二十二)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應當由具有國中以上文化水平、身體健康、認真負責、能夠勝任人口普查工作的人員擔任。
(二十三)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可以從黨政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借調,也可以從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或者社會招聘。借調和招聘工作由縣級人民政府負責。
借調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在普查任務完成以前,不得隨意更換。
(二十四)借調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工資由原單位支付,其福利待遇保持不變,並保留其原有的工作崗位。
招聘的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勞動報酬,在人口普查經費中予以安排,由聘用單位支付。
(二十五)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借調和招聘工作應於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二十六)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的培訓工作由縣級人口普查機構統一組織進行。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經過培訓並考核合格後,由縣級以上人口普查機構頒發全國統一的證件。培訓工作應於2010年10月15日前完成。
普查指導員和普查員執行直接面對普查對象的人口普查任務時,應當出示普查指導員證或者普查員證。
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冒充人口普查機構、普查人員進行社會調查或者進行欺詐活動。

五、人口普查登記前的現場準備工作

(二十七)人口普查按照劃分的普查區域進行。普查區域的劃分要堅持地域原則,做到不重不漏,完整覆蓋全國。
(二十八)普查區劃分以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所轄區域為基礎。每個普查區按照一個普查員所能承擔的工作量,劃分成若干個普查小區。
普查小區劃分工作應於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二十九)在人口普查機構統一領導下,公安部門應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和《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戶口整頓工作方案》的要求進行戶口整頓。戶口整頓應當按照普查區域的範圍,摸清常住人口、流動人口、無戶口和應銷未銷戶口等情況。戶口整頓有關資料應當提交同級人口普查機構,供普查登記時參考。
戶口整頓工作應於2010年8月底前完成。
(三十)人口普查登記前,普查員要做好摸底工作,明確普查小區的地域範圍、繪製普查小區圖、摸清人口和居住情況、編制普查小區各戶戶主姓名底冊。
摸底工作應於2010年10月底前完成。

六、人口普查的登記和複查工作

(三十一)人口普查的登記工作,從2010年11月1日開始到11月10日結束。
(三十二)人口普查登記,採用普查員入戶查點詢問、當場填報的方式進行。普查員應當按照普查表列出的項目逐戶逐人詢問清楚,逐項進行填寫,做到不重不漏、準確無誤。
普查表填寫完成後,普查員應將填寫的內容,向申報人當面宣讀,核對無誤後,由申報人簽字或蓋章確認。
(三十三)普查登記時,申報人應當依法履行普查義務,如實回答普查員的詢問,不得謊報、瞞報、拒報。
(三十四)普查登記結束後,普查指導員應當組織普查員按照規定的方法進行全面複查,發現差錯,應重新入戶核對,經確認後予以更正。
複查工作應於2010年11月15日前完成。
(三十五)複查工作完成後,國務院人口普查辦公室統一組織事後質量抽查。
事後質量抽查工作應於2010年11月底前完成。
(三十六)人口普查對象提供的資料,應當依法予以保密。
人口普查中獲得的能夠識別或者推斷單個普查對象身份的資料,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對外提供、泄露,不得作為對人口普查對象作出具體行政行為的依據,不得用於人口普查以外的目的。
人口普查數據不得作為對地方人民政府進行政績考核和責任追究的依據。

七、人口普查數據的匯總、發布和管理

(三十七)人口普查表經複查後,按照統一規定的標準進行編碼。
編碼後的普查表經覆核、檢查驗收合格後,方可交付錄入。
(三十八)《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表短表》、《第六次全國人口普查表長表》,以普查小區為單位分別裝入不同的包裝袋。《死亡人口調查表》以普查區為單位裝入相應的包裝袋。
普查資料在運送過程中,必須妥善包裝,專人護送,保證完整無損。運送單位和接收單位應當按規定的程式辦理交接手續。
(三十九)人口普查數據由人口普查機構負責進行數據處理。錄入採用光電錄入的方式,數據錄入、編輯、審核、匯總程式由國務院人口普查辦公室統一下發。
(四十)人口普查機構對普查登記的主要數據,先進行快速匯總。國家統計局和國務院人口普查辦公室對數據進行審核後發布主要數據公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的主要數據應於國家公報發布之後發布。
(四十一)國務院人口普查辦公室應於2011年12月31日前完成人口普查全部數據的匯總工作。
(四十二)人口普查數據處理工作結束後,原始普查表按國務院人口普查辦公室的統一規定銷毀。
(四十三)數據處理形成的單個普查對象的資料,由國務院人口普查辦公室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普查辦公室負責管理。
(四十四)國務院人口普查辦公室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口普查辦公室應編制普查報告書,分別向國務院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報告工作。
(四十五)各級人口普查機構應做好人口普查資料的開發和套用,為社會公眾提供查詢、諮詢等服務。

八、人口普查的質量控制

(四十六)人口普查實行質量控制崗位責任制,普查人員應認真履行職責,嚴格執行崗位工作規範,保證各自的工作質量達到規定的標準。
(四十七)各級人口普查辦公室應對人口普查實施中的每個環節進行監督檢查,收集、整理、分析工作質量情況,對發現的問題,要及時研究解決。
(四十八)在人口普查登記、快速匯總、編碼、數據處理各環節實行質量驗收制度。驗收不合格的必須返工,直至達到規定的質量驗收標準方可轉入下一工作環節。

九、其他

(四十九)對認真執行本方案,忠於職守,堅持原則,在人口普查工作中做出顯著成績的單位和個人,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給予表彰獎勵。
(五十)違反本方案規定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統計法》、《全國人口普查條例》等追究法律責任。
(五十一)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人口數,按照香港特別行政區政府、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公布的資料計算。
台灣地區的人口數,按照台灣地區有關主管部門公布的資料計算。
(五十二)交通極為不便的地區,需採用其他登記時間和方法的,須報請國務院人口普查領導小組批准。
(五十三)國務院人口普查辦公室可以根據本方案制定各項具體工作實施細則。
(五十四)本方案由國務院人口普查辦公室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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