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收額外收益

稅收額外收益

亦稱“稅收福利收益”。稅收額外損失的對稱。即:由於徵稅改變了納稅人在生產、消費、儲蓄和投資等方面的經濟選擇而使社會效率得到提高,或對社會經濟產生超過稅收負擔本身的積極影響。這是因為:稅收是國家為了滿足一般的社會公共需要,按照事先確定的標準,對社會剩餘產品所進行的強制、無償的分配,其最基本的屬性是對社會產品的分配。由於分配本身就意味著參與分配雙方的利益得失,因此,國家徵稅參與社會產品分配的過程,同時必然是物質利益重新調整的過程,必然對納稅人的經濟能力、利益導向、經營決策和經濟行為等產生影響。

簡介

稅收額外收益亦稱“稅收福利收益”。稅收額外損失的對稱。即由於徵稅改變了納稅人在生產、消費、儲蓄和投資等方面的經濟選擇而使社會效率得到提高,或對社會經濟產生超過稅收負擔本身的積極影響。

這是因為稅收是國家為了滿足一般的社會公共需要,按照事先確定的標準,對社會剩餘產品所進行的強制、無償的分配,其最基本的屬性是對社會產品的分配。由於分配本身就意味著參與分配雙方的利益得失,因此,國家徵稅參與社會產品分配的過程,同時必然是物質利益重新調整的過程,必然對納稅人的經濟能力、利益導向、經營決策和經濟行為等產生影響。

這也就決定了稅收不僅涉及了各種各樣的納稅人、各類形式的徵稅對象,並且滲透到生產、分配、交換和消費各個分配環節的分配活動,從而對經濟運行產生影響。

一般來講,有三種可能一是課稅數額本身保持絕對的“中性”,其影響僅限於徵稅數額本身,對經濟不產生額外影響,二是徵稅產生積極有利的影響,促進了社會經濟發展和利益增加,即產生了稅收的福利收益;三是徵稅產生了消極不利的影響,干擾和阻礙了社會經濟發展,社會利益被削弱,即產生了稅收的超額負擔。因此,國家在運用稅收槓桿調節經濟時,必須十分謹慎,以確定稅收調節經濟的最佳的“度”,以使國家徵稅帶來儘可能多的稅收福利收益和儘可能少的稅收超額負擔

要做到這點,一般要考慮三方面的要求:

(1)市場機制自身的要求;

(2)具體國情的要求;

(3)稅收調節手段自身的功能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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