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稅收情報交換的具體範圍由締約國之間根據需要商定。一般有三個方面:①協定涉及稅種範圍內的國內稅法有關規定。②查證實施協定規定的有關事實資料,如濫用稅收協定待遇的情況查核,在行政上相互提供幫助。③防止稅收欺詐和避稅、偷漏稅的資料。稅收情報交換的方式通常有:①為專案查證需要,由締約國一方根據締約國另一方的要求而調查提供;②制度化按期提供;③締約國一方根據稅收稽查中發現的有關締約國另一方的稅收情報主動提供。
稅收情報交換一般不限於締約國雙方的居民,必要時可以涉及第三國的居民。通常還強調對交換情報保密。但是,在公開法庭的訴訟程式或法庭判決中透露有關稅收情報,則是國際慣例所允許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