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好壞
稅收代征人員的 好處:
解決了稅務部門人手緊張與個體稅收工作任務繁重的矛盾; 稅收代征人員的 劣勢: 1 代征人員沒有切實擔負起個體稅收征管工作; 2 代征人員存在著權力有限和濫用權力權利的矛盾; 3 存在著稅源緊缺與稅收非法平調並存的問題; 4 存在違法亂紀現象; 5 如何用人,用哪些人; 6 人員的教育和培訓; 7 如何做好監督考核工作
由來
為了解決稅務部門人手緊張與個體稅收工作任務繁重的矛盾,稅務部門普遍招聘了一批代征人員,專門負責個體稅收征管工作,個體稅收日常征管工作主要依賴這些代征人員負責。這部分人員被稱作稅收代征人員。
職能要求
代征工作人員可以對納稅人催繳稅款。根據相關法律的有關規定,為了加強對零星分散和異地繳納稅收的徵收管理稅務機關可以根據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委託有關單位和人員以稅務機關的名義依法徵收稅款。
代徵稅款的適用範圍
(一)個體稅收、市場稅收;
(二)零星分散的稅收;
(三)異地繳納的稅收;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可以委託代征的其他地方稅收。
稅 收代征人員職責
一、代征單位的工作人員按照《委託代徵稅款證書》上規定的具體事項代徵稅款,不得再次委託他人代徵稅款。代征人員代徵稅款時,應主動出示《地方稅代征人員工作證》。代征單位和人員不得超越協定授權範圍行使稅務機關的其他權力。
二、代征單位不得多征、少征或不征應代征的稅款,不得對納稅人進行罰款。代征單位代徵稅款(含滯納金)時,必須向納稅人開具地方稅務機關制發的完稅憑證,不得使用其他憑證代徵稅款。否則,納稅人有權拒絕繳納稅款。
三、代征單位依法代徵稅款時,納稅人拒絕繳納稅款或有稅收違法行為以及代征過程中發現異常情況的,應在24小時內向稅務機關報告。稅務機關接到報告後會在24小時內處理。
徵聘及管理
徵聘要求
由於工作需要要求聘請臨時人員從事代征工作的部門,必須由街鄉向區分局寫出申請報告,經區分局調查核實情況後,再根據工作量及稅源情況確定聘請臨時人員的數量,並報市局備案。各區分局對聘請的從事代征工作的臨時人員,更要嚴格把好政審和試用考核兩道關口 。
1、代征人員的聘用和管理,應由街鄉代征單位負責,稅務部門負責審查、培訓和發證並協助進行工作指導、監督、考核。代征人員的報酬和辦公經費,由街鄉代征單位負擔,地稅部門一律不負責承擔代征人員的任何經費。
2、代征人員的聘請,應根據代征範圍的稅源情況及工作量合理確定。
代征人員稅收工作的管理
第 一,嚴把用人關,抓好教育和培訓,做好監督考核工作 。
用人關方面,是指對於擬聘用的代征人員要多方了解,從經歷、文化水平、財經知識、遵紀守法紀錄等方面全面掌握掌握和分析,為代征人員的管理打下堅實的基礎。教育和培訓方面,內容上包括業務培訓和法紀培訓教育,形式多種多樣,富有成效,時間上要常抓不懈、長年堅持。監督考核方面,要覆蓋個體稅收工作的全過程全方位,包括依法辦稅、稅收票證、徵收覆蓋面、徵收實績等內容;考核不能緊緊抓住入庫稅收一個指標,不能僅僅以徵收成績論英雄。
第二,嚴格按照法律辦事,切實做到公平公正公開,做好日常檢查工作。
嚴格依法辦事,一方面是指依照法律許可權辦事,稅務部門的權力不能下放給代征人員行使,二是指嚴格依照法律程式辦事,個體戶的建帳建制、稅收定期定額的核定、稅款的徵收、減免稅的辦理、稅收強制執行和保全措施的實施等方面要嚴格按照法律程式辦理。
切實做到公平公正公開,第一個方面是指稅收定期定額的核定工作要走民眾路線,做到情況清楚、定額準確、公平合理;第二個方面是指稅收定額情況、徵收情況、減免稅等涉稅事項的辦理情況、其他涉稅情況要及時公開,讓廣大納稅人明白,做到收明白稅、辦明白事。其實這也是稅務部門政務公開的一項重要內容。
做好日常檢查工作,就是說將個體稅收檢查、代征人員工作的檢查日常化。主要檢查內容包括征管質量和征管實績兩個方面。其中征管質量包括定額情況、征管覆蓋面、依法辦稅、工作紀錄(如台帳登記工作)、票證使用等內容。檢查日常化有利於加強管理,能夠及時發現問題,防止出現嚴重違法亂紀行為的發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