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

稅務師

稅務師是國家設立的職業資格制度,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通過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職業能力和水平。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具體承擔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評價與管理工作。

基本信息

報名條件

稅務師稅務師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全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

1、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6年

2、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4年。

3、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後,或獲非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2年。

4、獲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1年。

5、獲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6、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法律中級專業職務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中級專業技術資格,並從事稅務代理業務工作滿1年。

7、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8年。關於港澳台的規定根據人事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同意香港、澳門居民參加全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的通知》(國人廳發107號)規定,香港、澳門居民可以參加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申請參加考試的香港、澳門考生,應符合報名條件,並根據報名條件規定,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從事經濟、法律或稅務代理工作年限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考試科目

現行註冊稅務師考試共考五個科目:《稅法(一)》 、《稅法(二)》、《稅務代理實務》、《財務與會計》、《稅收相關法律》。其中,《稅務代理實務》為主觀題,在試卷上作答;其餘4個科目均為客觀題,在答題卡上作答。

考試形式

考試採用計算機閉卷考試(簡稱“機考”)方式,即在計算機終端獲取試題、作答並提交答題結果。

考試系統支持8種輸入法:微軟、全拼、智慧型ABC、谷歌、搜狗等拼音輸入法,王碼、極品、萬能等五筆輸入法。

考試報名程式

參加考試的報名人員,應當通過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以下簡稱“中稅協”)官網上的“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報名系統”或直接登錄報名系統進行報名。報名分為填寫報名信息、繳費和網上審核等三個環節。報名人員可以全科或分科報考。

(一)填寫報名信息

1.報名人員應當於2015年11月20日6:00至12月20日18:00(台北時間),登錄報名系統,完成註冊後,點擊“我要報名”,按照報名提示如實填寫相關信息。

2.報名人員提交報名信息並在繳費前,可在報名系統中修改報名信息。

(二)繳費

1.每科次考試費¥98元。

2.報名人員提交報名信息後,即可通過網上支付繳納考試費。繳費成功後,所報考科目及相關信息不能再更改。考試費不予退還。

3.繳費截止時間為2015年12月20日18:00(台北時間)。

(三)網上審核

1.報名採用網上審核方式。

2.報名人員應按要求如實填寫信息,並按要求上傳個人照片、國家教育部認可的學歷證書等相關電子圖片,學歷證將由中國高等教育學生信息網進行認證;持國外學歷證書的報名人員,應當錄入教育部留學服務中心出具的學歷認證書編號,未錄入畢業證書或學歷認證書編號的,屬不符合報名條件,報名資格不予通過。

3.因誤填、錯填,導致網上審核不通過的,可在報名截止日前重新提交。凡逾期不重新提交的或填報虛假信息的,報名資格不予通過。

4.報名資格未通過的報名人員,將不能下載、列印准考證和參加考試,報名費不予退還,責任自負。

考試時間

稅務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的11月份。2015年為原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向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過渡的特殊時期,為了讓廣大考生有更多時間複習備考,2015年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時間定為2016年2月27日-28日,具體考試信息請考生關注中稅協官方網站和微信平台。2016年度的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仍將在11月份舉行。

(一)考試時長:150分鐘/科。

(二)考試時間:2016年2月27日-28日

27日上午9:00—11:30稅法(一)

27日下午13:00—15:30稅法(二)

27日下午16:30—19:00財務與會計

28日上午9:00—11:30涉稅服務相關法律

28日下午14:00—16:30涉稅服務實務

根據人社廳發[2015]182號,2016年稅務師考試時間定於11月12-13日。(中國稅務師協會樂稅網提供)[1]

考試科目大綱

(一)考試科目為五科,即:《稅法(一)》《稅法(二)》《財務與會計》《涉稅服務相關法律》《涉稅服務實務》。

(二)考試大綱:《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5年)》由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發布。

免試條件程式

(一)免試條件

符合《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報考條件,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相應科目:

1.已評聘經濟、審計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涉稅工作滿兩年的,可免試《財務與會計》科目。

2.已評聘法律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涉稅工作滿兩年的,可免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

(二)免試申請

免試相應科目人員在報名時,須在報名系統的“免試申請”中上傳高級職稱證書電子圖片和單位人事部門聘任材料電子圖片。

試卷評閱認定

(一)應試人員的答卷由稅務師職業資格評價和考試委員會(簡稱考試委)辦公室組織評閱。考試成績由考試委審定後發布。應試人員可登錄報名系統查詢成績並下載、列印成績單。

(二)5科考試成績滿分均為140分。考試合格標準由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指導後予以確定。

(三)考試成績實行5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報考全科須在連續5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全部(5個)科目的考試併合格,符合考試報名條件者,可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免試人員須在連續4個考試年度內參加相應科目考試併合格,符合考試報名條件者,可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

截至2015年,原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在原制度檔案規定的有效期內的各科目合格成績有效期順延。即:2013年、2014年成績執行新辦法。

(四)2015年單科成績單可在報名系統中下載列印。

考試周期

考試成績實行5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5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全部(5個)科目的考試併合格,可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

截至2015年,在原制度檔案規定的有效期內的各科目合格成績有效期順延。

登記服務

稅務師稅務師

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監製,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

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的具體工作由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負責。

各級稅務師行業協會定期向社會公布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登記情況,建立持證人員的誠信檔案,並向社會提供相關信息查詢服務。

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各級稅務師行業協會的管理,在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或者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取消登記,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告。

考試用書

(一)中國註冊稅務師協會根據《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大綱(2015年)》,組織編委專家編寫五個科目考試用書,由中國稅務出版社出版發行。

(二)報名人員可以到樂稅網上訂購考試用書,訂購正版圖書可以獲得多項增值服務。

含金量

“四大”的稅務師事務所或稅務部門對於員工晉升經理要求必須有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而經理的年薪在30-50萬左右。

(1)稅務師職業資格是稅務專業人員職業能力的重要標識。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通過考試、培訓和繼續教育,應當具備下列職業能力:

①熟悉並掌握涉稅服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制度、準則;

②有豐富的稅務專業知識,獨立開展包括涉稅鑑證、申報代理、稅收籌劃、接受委託審查納稅情況在內的各項涉稅專業服務工作;

③運用財會、稅收專業理論與方法,較好完成涉稅服務業務;

④獨立解決涉稅服務業務中的疑難問題。

(2)稅務師職業資格是設立稅務師事務所的必要條件。國家稅務總局目前正在公開徵求《稅務師事務所行政登記和監管辦法(徵求意見稿)》規定,設立合夥制或有限責任制稅務師事務所應符合對合伙人和股東的稅務師數量的條件要求;從事鑑證服務、申報準備、稅收籌劃和接受委託審查納稅情況等特定行為須向稅務機關申請行政登記,未經行政登記不得使用“稅務師事務所”名稱,除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授權的專業服務機構外,不得從事上述特定行為。

(3)稅務師職業資格是選拔優秀稅務幹部及稅務專業人員的優先條件。根據國家稅務總局《“十二五”時期稅務幹部教育培訓改革發展規劃》(國稅發〔2011〕9號)《全國稅務領軍人才培養規劃(2013-2022年)》(稅總發〔2013〕97號)《關於選拔首批全國稅務領軍人才稅務系統外培養對象的通告》(2013年第1號通告)及“數字人事”管理方式等相關規定,擁有稅務師或其他與稅收工作密切相關的資格證書者給予加分或優先錄取。

(4)稅務師職業資格是積分落戶的加分項目。《中共中央關於制定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第十三個五年規劃的建議》中指出,要推廣專業技術職稱、技能等級等同大城市落戶掛鈎做法。在目前已經實施積分落戶的天津市,註冊稅務師證書是積分落戶的加分項目。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屬於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也將是積分落戶的加分項目。

證書申請發放

全科成績合格的應試人員持報名時提交的材料原件到省級註冊稅務師協會現場審核,審核通過的應試人員可領取《全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具體領取方法另行通知。

行業概況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全國從事經營的稅務師事務所共5455戶(包括稅務師事務所的子所和異地分所)。其中,有限所4368戶,占80.07%;合夥所1010戶,占18.52%;異地分所77戶,占1.41%。稅務師事務所的註冊資金總額35.04億元,運營資金總額2.78億元,分別比上年增長10.33%和23%;資產總額105.89億元,比上年增長10%。全年稅務師事務所利潤總額4.37億元,比上年增長8.44%;委託人總戶數221.79萬戶,比上年減少1.96%。

截至2014年12月31日,全國從業人員105800人,比上年增加3.9%,女性從業人員64588人,占從業人員總數的61.05%。從業人員中,執業註冊稅務師40776人,比上年增加5.62%,占從業人員總數的38.54%。女性執業註冊稅務師21779人,占執業註冊稅務師總數的53.41%。出資人及合伙人18442人,占執業註冊稅務師總數的45.23%。其他從業人員65024人,比上年增加2.84%,占從業人員總數的61.46%。其他從業人員中,非執業註冊稅務師4343人,占從業人員總數的4.1%。具有其他專業服務資格的從業人員8133人,占從業人員總數的7.69%,其中註冊會計師6425人,資產評估師1488人,律師220人。

2014年度注稅行業經營收入總額143.78億元,比上年增長9.45%,其中主營業務收入141.08億元,占行業經營收入總額的98.12%;利潤總額4.37億元,比上年增長8.44%,占行業經營收入總額的3.04%。如《2014年度主營業務收入結構表》所示,鑑證業務收入總額78.87億元,比上年增長9.07%,占收入總額的比重為54.85%;代理業務收入總額20.41億元,比上年增長1.54%,占行業收入總額的比重為14.20%;諮詢業務收入總額34.40億元,比上年增長12.97%,占行業收入總額的比重為23.93%。

相關制度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

關於印發《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

人社部發〔2015〕9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廳

(局)、國家稅務局、地方稅務局,國務院各部委、各直屬機構人

事部門,中央管理的企業:

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有關取消“註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的要求,為加強稅務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提高稅務專業人員素質,在總結原註冊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實施情況的基礎上,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制定了《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和《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自本通知發布之日起,原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116號)、《關於實施註冊稅務師資格認定考試工作的通知》(人發〔1998〕18號)、《關於印發〈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4號)和原人事部辦公廳、國家稅務總局辦公廳《關於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報名條件補充規定的通知》(人辦發〔1999〕104號)同時廢止。

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

2015年11月2目

(此件主動公開)

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稅務專業人員隊伍建設,提高稅務專業人員素質,根據《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從事涉稅服務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國家設立稅務師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面向社會提供稅務專業人員能力水平評價服務,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

第四條稅務師職業資格實行統一考試的評價方式。

稅務師英文為:TaxAdvisor(簡稱TA)

第五條通過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並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涉稅專業服務的職業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負責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並按職責分工對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具體承擔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評價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試

第七條稅務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

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年舉行1次考試。

第八條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負責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組織成立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專家委員會,研究擬定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對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實施的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指導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確定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並符合下列相應條件之一的,可報名參加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2年;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專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3年。

(二)取得經濟學、法學、管理學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及以上學歷(學位);或者取得其他學科門類大學本科學歷,從事經濟、法律相關工作滿1年。

第十一條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監製,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

第十二條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三章職業能力

第十三條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法規、規章及稅務師行業相關制度、準則,恪守職業道德,秉承獨立、客觀、公正原則,維護國家利益和委託人的合法權益。

第十四條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下列職業能力:

(一)熟悉並掌握涉稅服務相關的法律、法規和行業制度、準則;

(二)有豐富的稅務專業知識,獨立開展包括涉稅鑑證、申報代理、稅收籌劃、接受委託審查納稅情況在內的各項涉稅專業服務工作;

(三)運用財會、稅收專業理論與方法,較好完成涉稅服務業務;

(四)獨立解決涉稅服務業務中的疑難問題

第十五條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

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以及稅務師行業管理的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高職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章登記

第十六條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登記服務的具體工作由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負責。

第十七條各級稅務師行業協會定期向社會公布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登記情況,建立持證人員的誠信檔案,並向社會提供相關信息查詢服務。

第十八條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自覺接受各級稅務師行業協會的管理,在工作中違反法律法規及相關規定或者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由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取消登記,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並向社會公告。

第十九條各級稅務師行業協會在稅務師職業資格登記服務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行業的各項管理規定以及協會章程。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條本規定施行前,按照原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印發的《關於印發〈註冊稅務師資恪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116號)規定,取得的註冊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不變。

第二十一條本規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稅務總局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稅務師職業資格考試(以下簡稱稅務師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二條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具體負責稅務師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三條稅務師資格考試設定《稅法(一)》、《稅法(二)》、《涉稅服務實務》、《涉稅服務相關法律》和《財務與會計》5個科目。每個科目考試時間為兩個半小時,成績滿分為140分。

第四條考試成績實行5年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在連續的5個考試年度內參加全部(5個)科目的考試併合格,可取得稅務師職業資格證書。

截至2015年,在原制度檔案規定的有效期內的各科目合格成績有效期順延。

第五條符合《稅務師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報考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稅務師資格考試。

第六條符合《暫行規定》報考條件,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免試相應科目:

(一)已評聘經濟、審計等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涉稅工作滿兩年的,可免試《財務與會計》科目。

(二)已評聘法律高級專業技術職務,從事涉稅工作滿兩年的,可免試《涉稅服務相關法律》科目。

免試相應科目人員在報名時,應當提供相應證明檔案。

免試部分科目的人員,須在連續的4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的考試。

第七條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名手續。考試實施機構按規定的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核發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中央和國務院各部門及所屬單位、中央管理企業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第八條考點原則上設在地級以上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聯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定考點,須經全國稅務師行業協會批准。考試日期原則上為每年的11月份。

第九條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十條考試實施機構應當嚴格執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一條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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