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師事務所

稅務師事務所

稅務師事務所是依法設立並承辦法律、法規、規章規定的涉稅服務和鑑證業務的社會中介機構。稅務師事務所的組織形式為有限責任制稅務師事務所和合夥制稅務師事務所,以及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形式。稅務師事務所應當依法納稅,並建立健全內部管理制度,嚴格財務管理,建立職業風險基金,辦理職業保險。

基本信息

發展

據統計顯示,截至2010年12月31日,我國從事經營的稅務師事務所共4335戶(包括稅務師事務所的子所和異地分所),從業人員84363名,委託人戶數總額207.88萬戶次。

據《2013-2017年中國稅務師事務所市場前瞻與投資戰略規劃分析報告》統計,2010年度注稅行業經營收入總額80.45億元,其中,主營業務收入78.64億元,占收入總額的97.75%。與2009年度注稅行業經營收入總額67.21相比,收入總額增加13.24億元,增幅19.70%,全行業利潤總額為2.21億元。

我國的註冊稅務師行業與其他國家相比尚處在發展的初級階段。國內委託註冊稅務師事務所進行稅務代理的工商企業尚不足10%,而個人委託註冊稅務師事務所進行稅務代理的幾乎沒有。隨著稅收制度的逐步完善,稅收規模和納稅人數量的不斷擴大、國外大型跨國公司和我國企業的發展、公民納稅意識和維權意識的增強,我國涉稅鑑證和涉稅服務的需求必將逐步增長。預計今年,行業收入將達100億。

概述

稅務師事務所是專職從事稅務代理工作機構,它可以是由註冊稅務師合夥設立的組織,或者是由一定數量的註冊稅務師發起成立的負有限責任的稅務師事務所。稅務師事務所是實行獨立核算、自負盈虧的經濟實體,其收入要依法納稅。

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承辦業務,應當以委託方自願為前提,以有關法律、行政法規、規章為依據,並受法律保護。國家稅務總局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畫單列市稅務局(以下簡稱省稅務局)是註冊稅務師行業的業務主管部門,分別委託各自所屬的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以下分別簡稱總局管理中心和省局管理中心)行使對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的行政管理職能,並監督、指導註冊稅務師協會的工作。

各級稅務機關應當依法支持註冊稅務師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及時提供稅收政策信息和業務指導。

對稅務師事務所承辦的涉稅服務業務,稅務機關應當受理。對稅務師事務所按有關規定從事涉稅鑑證業務出具的鑑證報告,稅務機關應當承認其涉稅鑑證作用。

稅務師事務所及註冊稅務師應當對其出具的鑑證報告及其他執業行為承擔法律責任。

稅務機關應當加強對稅務師事務所及註冊稅務師的執業情況的監督和檢查。

註冊稅務師可以提供代辦稅務登記、納稅和退稅、減免稅申報、建賬記賬,增值稅一般納稅人資格認定申請,利用主機共享服務系統為增值稅一般納稅人代開增值稅專用發票,代為製作涉稅文書,以及開展稅務諮詢(顧問)、稅收籌劃、涉稅培訓等涉稅服務業務。

審批辦法

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的規範管理,根據《註冊

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

法。

第二條 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是由發起人

出資發起設立、承辦稅務代理業務並負有限責任的社會中介機構。  事務所以其全部資產對其債務承擔責任。事務所的出資人以其出資額

對事務所承擔有限責任。

第三條 設立事務所,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第四條 發起設立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3名以上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的發起人;

(二)有10名以上專職從業人員,其中有5名以上取得《中華人民

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者;

(三)註冊資本30萬元以上;

四)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五)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設立事務所的發起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

(二)具有3年以上在事務所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經驗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

(三)為事務所的出資人;

(四)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工作;

(五)年齡在65周歲以下;

(六)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事務所的出資人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

(二)在事務所執業,並且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工作;

(三)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七條 事務所實行所長負責制,所長必須具有《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所長為事務所的法定代表人,推選程式和具體條件,由事務所章程規定。

第八條 事務所不得冠以行業、部門等容易引起誤解的名稱字樣,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區域名或地名。

第九條 申請設立事務所的發起人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遞交《設立有限責任稅務師事務所申請報告》(以下簡稱《申請報告》),並附下列材料:

(一)事務所章程(草案);

(二)發起人簡歷、《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原件和複印件、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三)出資人簡歷、《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原件和複印件、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

(四)出資人協定書;

(五)出資證明;

(六)擬任所長人選的有關資料;

(七)其他註冊稅務師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八)辦公場所的產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檔案;

(九)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草案);

(十)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出資人協定書應當經過公證。

第十條 事務所章程(草案)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和地址;  (二)經營業務範圍;  (三)註冊資本;  (四)發起人、出資人的姓名;  (五)出資人的權利和義務;  (六)出資人的出資方式和出資額;  (七)出資人變動出資的條件及方式;  (八)法定代表人;  (九)內部機構的設定及產生辦法、職權、議事規則;  (十)事務所的解散與清算辦法;  (十一)其他需要規定的事項。  第十一條 出資人協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出資人的權利;  (二)出資人應承擔的責任;  (三)出資方式、時間及金額;  (四)變動出資的條件及方式;  (五)審批機關要求的及出資人認為需要載明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 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草案)應當包括以下制度:

(一)人事管理制度;  (二)財務管理制度;  (三)執業質量控制制度;  (四)業務檔案管理制度;  (五)審批機關要求的及事務所認為需要制定的其他管理制度。

第十三條 申請設立事務所按下列審批程式辦理:

(一)發起人向省級稅務師管理機構報送《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

(二)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後,應自收到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同意的材料(《申請報告》)報國家稅務總局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三)國家稅務總局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根據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並於2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下發批覆檔案;

(四)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自接到批覆檔案之日起10日內通知

發起人。

第十四條 經批准設立的事務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內,到省級註冊

稅務師管理機構領取事務所批覆檔案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並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五條 事務所實行獨立核算,依法納稅,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財務會計制度,並接受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六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內”均包括本數。

第十七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八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暫行辦法

合夥稅務師事務所設立及審批暫行辦法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合夥稅務師事務所的規範管理,根據《註冊稅務

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及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制定本暫行辦法。  第二條 合夥稅務師事務所(以下簡稱“事務所”)是由2名以上符

合規定條件的合伙人以書面協定形式設立,承辦稅務代理業務,並對債務

承擔無限連帶責任的社會中介機構。  事務所的債務,應先以其全部財產進行清償;  事務所的財產不足以清償其債務時,各合伙人應當承擔無限連帶責任。

第三條 設立事務所,由國家稅務總局審批。  第四條 設立事務所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有兩名以上符合本辦法第五條規定條件,並依法承擔無限責任的合伙人;

(二)有一定數量的專職從業人員,其中至少有3名以上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者;

(三)有固定的辦公場所和必要的設施;

(四)經營資金為10萬元以上;

(五)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五條 申請設立事務所的合伙人應當具備下列條件: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二)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  (三)具有3年以上在事務所從事稅務代理業務的經驗和良好的職業道德記錄;  (四)不在其他單位從事獲取工資等勞動報酬的工作;  (五)年齡在65周歲以下;  (六)審批機關規定的其他條件。  第六條 事務所可以設立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由若干主要合伙人組成。管理委員會推舉一名合伙人擔任負責人。管理委員會負責人即為事務所負責人。不設立合伙人管理委員會的合夥稅務師事務所,可由全體合伙人對事務所的重大問題作出決定,並推舉一名合伙人擔任事務所負責人。  第七條 事務所不得冠以行業、部門等容易引起誤解的名稱字樣,也不得直接冠以行政區域名或地名。  第八條 申請設立事務所的合伙人應當向所在地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遞交《設立合夥稅務師事務所申請報告》,(以下簡稱《申請報告》),並附下列材料:  (一)合夥協定書;  (二)各合伙人簡歷、身份證原件及複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原件及複印件;  (三)合夥事務所章程(草案);  (四)合伙人出資和個人財產的有效證明;  (五)其他註冊稅務師身份證原件和複印件、《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註冊證書》原件和複印件;

(六)辦公場所的產權或使用權的有效證明檔案;

(七)事務所內部管理制度(草案);

(八)審批機關要求的其他材料。  合夥協定書應當經過公證。

第九條 合夥協定書應當載明下列事項:  (一)事務所名稱、地址;  (二)合伙人姓名及其住址;  (三)合伙人出資的方式、數額和繳付出資的期限;  (四)利潤分配和虧損分擔辦法;  (五)事務所事務的執行;  (六)合伙人的加入、退出的規定及程式;  (七)事務所的解散與清算辦法;  (八)違約責任。

第十條 申請設立事務所按下列審批程式辦理:  (一)合伙人向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報送《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  (二)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收到《申請報告》及有關材料後,應自收到之日起20日內初審完畢,並將初審同意的材料(《申請報告》)報國家稅務總局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  (三)國家稅務總局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根據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報送的材料進行審核,並於20日內作出批准或不批准的決定,下發批覆檔案;  (四)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自接到批覆檔案之日起10日內通知合伙人。

第十一條 經批准設立的事務所自接到通知起20日內,到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領取事務所批覆檔案和《稅務師事務所執業證》,並依照規定辦理有關登記手續。

第十二條 事務所的合伙人變動,必須經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批准;合夥協定書的修改,必須經公證部門重新公證,並報省級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備案。

第十三條 合夥稅務師事務所實行獨立核算,依法納稅,執行國家規定的有關財務會計制度,並接受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的監督和管理。  第十四條 本辦法所稱“以上、以內”均包括本數。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國家稅務總局負責解釋。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執業規範

業務委派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式,保證所委派的執業人員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和執業準則的規定執行業務。並根據具體情況出具真實、合法的報告。

1.委派方式和內容

稅務師事務所通常使用書面或電子手冊、標準化底稿以及指南性材料等檔案使其制定的政策和程式得到貫徹。這些檔案針對的事項包括:

(1)將業務簡要情況告知業務人員,使業務人員了解工作目標:

(2)保證執業準則得以遵守的程式;。

(3)業務監督、員工培訓和輔導的程式;

(4)對已實施的工作,作出的重大判斷及擬出具的報告進行覆核的方法;

(5)對已實施的工作及其覆核的時間和範圍作出適當記錄;

(6)保證所有的政策和程式的有效實施。

2.項目負責人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對每項業務委派至少一名項目負責人,並對項目負責人提出下列要求:

(1)將項目負責人的身份和作用告知客戶管理層和治理層的關鍵成員;

(2)項目負責人具有履行職責必要的素質、專業勝任能力、許可權和時間;

(3)清楚界定項目負責人的職責,並告知該項目負責人。

項目組的所有成員應當了解擬執行工作目標。項目負責人應當通過適當的團隊工作和培訓,使經驗較少的項目組成員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標。

3.項目組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式,監控項目負責人的工作負荷及可供調配的項目負責人數量,以使項目負責人有足夠的時間履行對業務的執行及監督職責。

項目負責人對業務的執行及監督包括:

(1)擬定具體項目工作計畫;

(2)追蹤業務進程;

(3)考慮項目各成員的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以及是否有足夠的時間執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按照計畫的方案執行工作;

(4)解決執行業務過程中發現的重大問題,考慮其重要程度並適當修改原計畫的方案;

(5)識別在執行職業過程中需要諮詢的事項,或需要由經驗豐富的項目組成員考慮的事項;

(6)將執業中發現的問題以書面記錄或請示的方式向稅務師事務所報告,並與客戶管理層和治理層溝通。

4.項目組內部覆核

在業務執行過程中,項目組應當實施內部覆核程式。覆核的主要內.容應當包括:

(1)是否按照法律法規、職業道德規範和執業準則的規定執行;

(2)重大事項是否已提請進一步考慮;

(3)相關事項是否已進行適當諮詢,由此形成結論是否得到記錄和執行;

(4)是否需要修改已執行工作的性質、時間和範圍;

(5)已執行的工作程式、記錄、業務工作底稿及相關資料是否支持形成的結論;

(6)獲得的證據是否充分、恰當;

(7)業務程式的目標是否實現。

在確定內部覆核人員時,應當由項目組內部經驗較多的人員覆核經驗較。少的人員執行的工作。

諮詢與分歧

1.諮詢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式。形成良好的氛圍,鼓勵員工就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進行諮詢,以合理保證:

(1)就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進行適當諮詢;

(2)可獲得充分的資源進行適當諮詢;

(3)諮詢的性質和範圍得以記錄;

(4)諮詢形式的結論得到記錄和執行。

諮詢包括與稅務師事務所內部或外部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在適當專業層次上進行的討論。

項目組應當考慮就重大的技術、職業道德及其他事項,向稅務師事務所內部或適當情況下向稅務師事務所外部具備適當知識、資歷和經驗的專業人士諮詢。並適當記錄和執行諮詢形成的結論。

項目組在向稅務師事務所內部或外部專業人士諮詢時,應當提供所有相關事實,以使其能夠對諮詢的事項提出有見地的意見。

需要向外部諮詢的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控制政策和程式,以合理保證諮詢的事項不泄露客戶秘密。

稅務師事務所利用其他稅務師事務所、職業團體、監管機構或商業機構提供的諮詢服務時,應當考慮外部諮詢提供者是否能夠勝任這項工作。

項目組就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向其他專業人士諮詢所形成的記錄應當完整詳細,並經被諮詢者認可。記錄應當包括下列內容:

(1)尋求諮詢的事項;

(2)諮詢的結果,包括作出的決策、決策的依據以及決策的執行情況。

2.分歧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式,以解決項目內部、項目組與被諮詢者之間以及項目負責人與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之間的意見分歧。形成的結論應當得以記錄和執行。

只有分歧問題得以解決,項目負責人才能出具報告。

項目質量控制覆核

項目質量控制覆核是指,在出具報告前,對項目組作出重大判斷和在擬定報告時形成的結論,作出客觀評價的過程。

1.項目質量控制覆核內容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式,對特定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客觀評價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以及在擬定報告時得出的結論。

這些政策和程式應當包括下列事項:

(1)項目質量控制覆核的性質、時間、範圍、程式和目標:

(2)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的資格標準及要求;

(3)項目質量控制覆核適當的標準;

(4)項目質量控制覆核的工作記錄及結論;

稅務師事務所制定的政策和程式應當要求在出具報告前完成項目質量控制覆核。…稅妻師事務所執行涉稅鑑證業務或其他鑑證業務應當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對鑑證竺翌堅外的涉稅服務業務及相關服務業務是否需要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稅務師事務所廈當考慮F列事項:

(1)業務的性質和類型;

(2)在某項業務或某類業務中已識別的異常情況或風險;

(3)法律法規及監管機構是否要求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

2.項目質量控制程式

項目質量控制覆核通常包括下列程式:

(1)與項目負責人討論;考試大祝你成功

(2)覆核財務報表、納稅申報表及涉稅資料或其他業務對象信息及報告;

(3)選取與項目組作出重大判斷及形成結論有關的工作底稿進行覆核i

(4)判斷項目質量控制覆核的範圍與業務複雜程度是否相匹配:

(5)判斷擬出具報告的格式。內容是否存在不恰當的風險。

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並不減輕項目負責人的責任。

3.項目質量控制考慮因素

在對涉稅鑑證及其他鑑證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時,覆核人員應當考慮:

(1)項目組就具體業務對稅務師事務所獨立性作出的評價;

(2)在審核鑑證過程中識別的風險以及採取的應對措施:

(3)在審核鑑證過程中重要性事項或風險作出的判斷;

(4)對存在的意見分歧、疑難問題或爭議事項進行適當諮詢,以及諮詢得出的結論;

(5)對重大事項是否提請進一步考慮;

(6)對相關事項是否已進行適當考慮,得出的結論是否得到記錄和執行;

(7)在審核鑑證中識別的己更正和未更正的錯誤的重要程度及處理情況;

(8)擬與管理層、治理層以及其他方面溝通的事項:

(9)所覆核的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針對重大事項的判斷執行的工作,所獲取的證據是否充分適當,是否支持得出的結論;

(10)擬出具鑑證報告的恰當性。考試大助你成功

對鑑證業務以外的服務業務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時,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可以根據情況選擇上述部分或全部事項實施覆核。

項目質量覆核人員應當在業務過程中的適當階段及時覆核,以便重大事項在出具報告前得到滿意解決。

如果項目負責人不接受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建議,並且重大事項未得到滿意解決,項目負責人不應當出具報告。只有在按照稅務師事務所處理意見分歧的程式解決重大事項後,項目負責人才能出具報告。

4.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的要求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式,明確被委派的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應符合下列要求:

(1)履行職責需要的技術資格,包括必要的經驗和許可權;

(2)在不損害客觀性的前提下,提供業務諮詢能力的程度。

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應當具備具體業務所需要的足夠、適當的技術專長、經驗和許可權。

5.項目質量控制應避免情形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式,保證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的客觀性。在確定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時,稅務師事務所應當避免下列情形:

(1)由項目負責人挑選;

(2)在覆核期間以其他方式參與該業務;

(3)代替項目組進行決策;

(4)存在可能損害覆核人員客觀性的其他情形。考試大與你同行

在業務執行過程中,項目負責人可以向項目質量控制覆核人員進行諮詢。當諮詢問題的性質和範圍十分重大時,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委派其他人員或聘請具有適當資格的外部人員。擔當該項業務的諮詢,以保持覆核人員的客觀性。

具有適當資格的外部人員是指,稅務師事務所外部的、具備承擔該項業務諮詢必要素質和專業勝任能力的個人。

小型稅務師事務所在接受需要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的業務後,可以聘請具有適當資格的外部人員或利用其他稅務師事務所實施項目質量控制覆核。

6.項目質量控制記錄

稅務師事務所應當制定政策和程式,規定記錄項目質量控制覆核情況,主要內容包括:

(1)有關項目質量控制覆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式已得到執行;

(2)項目質量覆核在出具報告前已完成;

(3)覆核人員未發現任何尚未解決的事項,使其認為項目組作出的重大判斷及形式的結論不適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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