考試簡介
1996年11月,依據《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1996〕116號),國家開始實施註冊稅務師資格制度。
1999年1月,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下發了《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關於印發〈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的通知》(人發〔1999〕4號),並於當年在全國首次實施了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
考試工作由人事部、國家稅務總局共同負責,考試實行全國統一考試制度,每年考試一次,由全國統一組織、統一大綱、統一試題,統一評分標準。日常工作委託國家稅務總局註冊稅務師管理中心承擔,具體考務工作由人事部人事考試中心負責。
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
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截止2010年底,中國具有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的人數已達到86714人。
科目設定
2012年註冊稅務師考試科目包含五個科目,分別為::《財務與會計》、《稅法(一)》、《稅法(二)》、《稅收相關法律》、《稅務代理實務》。
2012年註冊稅務師考試形式為閉卷、筆試。其中:《財務與會計》、《稅法(一)》、《稅法(二)》、《稅收相關法律》四科均為客觀題,全部在答題卡上作答。《稅務代理實務》為主觀題,在專用答題紙上作答。
成績管理
考試以3年為一個周期,參加全部科目考試的人員須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科目的考試;免試3個科目的人員須在一個考試年度內通過應試科目。
報考條件
凡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遵紀守法並具備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全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
1、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8年。
2、經濟類、法學類大專畢業後,或非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6年。
3、經濟類、法學類大學本科畢業後,或非經濟、法學類第二學士或研究生班畢業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4年。
4、經濟類、法學類第二學位或研究生班畢業後,或獲非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2年。
5、獲得經濟類、法學類碩士學位後,從事經濟、法律工作滿1年。
6、獲得經濟類、法學類博士學位。
7、對於在全國實行專業技術資格考試前,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中級專業技術職務或參加全國統一考試,取得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專業中級專業技術資格者,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滿1年。
免試條件
1、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已評聘了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等高級專業技術資格,從事稅務工作滿2年,可免試《稅法(一)》、《稅法(二)》和《財務與會計》3個科目,只參加《稅務代理實務》和《稅收相關法律》2個科目的考試。
2、凡在2009年3月31日前,成為香港會計師公會正式會員的香港居民,可免試《財務與會計》1個科目,只參加其餘4個科目的考試。
3、根據國家有關規定,香港、澳門居民可以參加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考試。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在報名時應提交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專業工作年限證明(附屬檔案)和居民身份證明。
上述報名條件中有關學歷的要求是指經國家教育行政部門承認的正規學歷。從事相關專業工作年限的計算截止日期為2011年年底。
有關報名條件的界定
1、“非經濟類、法學類”專業是指除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專業以外的其他專業。
2、“從事經濟、法律工作”,“從事稅收業務工作”,“從事稅收代理業務”,“從事稅收工作”的工作年限可以累加計算。在“滿X年”的計算上,可以計算到考試當年的年底。
3、“從事稅收業務工作”是指具體從事稅收的徵收管理、計畫統計、稅收法律、法規的研究、政策執行及解釋、稅收的稽查、檢查和調查、案件的辦理、查處、辦理有關涉稅事宜以及專門從事稅收理論的研究、宣傳和教育等項工作。“從事稅務代理業務”是指在稅務代理機構直接從事代理業務工作以及在註冊稅務師管理機構從事業務工作。“從事稅收工作”是指在稅務部門或其他單位直接從事稅收業務工作。“從事稅務相關工作”即指從事經濟、法律工作,具體包括從事經濟、會計、統計、審計和法律等工作。
4、申請參加考試的香港、澳門考生,其報名條件應符合上述規定,提交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行政部門認可的大學專科以上學歷或學士以上學位證書,從事經濟、法律或稅務代理工作年限證明、香港會計師公會會員證明和居民身份證明。
報名時間
報名時間一般為前一年的12月份(以當地人事考試部門公布的時間為準)。報考者由本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單位審核同意後,攜帶有關證明材料到當地人事考試管理機構辦理報名手續。黨中央、國務院各部門、部隊及直屬單位的人員,按屬地原則報名參加考試。
考試時間
2012年註冊稅務師考試時間已公布,根據《關於2012年度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計畫及有關問題的通知》(人社廳函〔2011〕502號)獲悉,2012年註冊稅務師考試時間為6月16、17日。
考試形式
考試均採用閉卷筆試的辦法。
《稅法一》、《稅法二》、《財務與會計》、《稅收相關法律》均為客觀題,題型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計算題和綜合分析題;《稅務代理實務》為主觀題、客觀題相結合的形式,客觀題題型為單項選擇題、多項選擇題,主觀題為簡答題和綜合分析題。稅務代理實務在答題紙上作答,其餘4個科目均在答題卡上作答。
合格標準
《稅法(一)》、《稅法(二)》、《財務與會計》、《稅收相關法律》試卷滿分為140分,合格分數一般設在84分;《稅務代理實務》試卷滿分為100分,合格分數一般設在60分。
2011年合格標準:《稅法(一)》、《稅法(二)》、《財務與會計》、《稅收相關法律》試卷滿分為140分,合格分數一般設在84分;《稅務代理實務》試卷滿分為100分,合格分數一般設在60分。
註冊管理
註冊稅務師資格考試合格者,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事(職改)部門頒發人事部統一印製的、人事部與國家稅務總局用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內有效。
取得《註冊稅務師執業資格證書》者,須按規定向所在省(區、市)註冊稅務師管理部門申請註冊,註冊稅務師註冊有效期為3年。有效期滿前3個月,持證者須按規定到註冊機構辦理再次註冊手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