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漢鹽官
秦漢時主管鹽政的官署。鹽業在古代是有關國計民生的重要生產部門。戰國時﹐東方諸國鹽業主要由商人經營﹐官府收稅。只有秦於商鞅變法後置鹽官﹐“顓(專)川澤之利﹐管山林之饒”﹐實行食鹽官營。漢初﹐開關梁山澤之禁﹐允許私人經營鹽業﹐稅入少府﹐但有的諸侯王國如吳﹑齊等也自營鹽業﹐收入不歸中央。漢武帝時期﹐外開邊疆,頻繁用兵,財用不足,開始鹽業仍由私營。於元狩年間(公元前122年一公元前115年)﹐以同樣的理由把富商大賈謀取厚利的鹽業收歸官營。食鹽官營的辦法是﹐民制﹑官收﹑官運﹑官銷。募民自備生產費用煮鹽﹐官府提供主要的生產工具牢盆(煮鹽用的大鐵鍋)以間接控制其生產﹐產品由官府收購。私自煮鹽要受釱左趾的刑罰﹐工具和產品沒收入官。鹽業在中央歸大司農屬下的斡官經管﹐產區和主要中轉地則設隸屬於大司農的鹽官﹐鹽官設有長﹑丞﹐亦可由郡守提名任命。據《漢書.地理志》的記載﹐西漢末年和王莽時期設定鹽官的郡國和縣共三十七處﹐分布於二十七個郡國。鹽官主管鹽的生產﹑分配及大規模的轉運﹔鹽的銷售亦由官府組織﹔或是置吏設肆售賣﹐或是通過特許的小商人進行分銷。
鹽的官營﹐增加了國家財政收入﹐限制了大工商業主﹐在當時有其積極意義﹐但鹽價因此提高﹐卻增加了廣大人民的負擔。昭帝時鹽鐵之議中﹐賢良文學曾大力攻擊鹽鐵官營﹐但事關財政收入﹐並未廢止。宣帝地節四年(公元前66年)曾一度降低鹽價。元帝初元五年(前44)曾與鐵官等一同廢罷﹐永光三年(前41年)又因財政困難而恢復。王莽行五均六筦﹐鹽是其中之一。地皇三年(公元22年)廢除。東漢建國﹐由太尉屬下的金曹主鹽鐵事﹐產地仍設鹽官﹐屬於郡國﹐由郡的金曹掌管﹐只主課稅﹐不再官營。章帝元和(84~86年)中﹐因財政困難﹐一度實行鹽鐵官營﹐和帝即位(公元88年)即行廢止。此後﹐鹽官仍主課稅﹐收入歸少府﹐直到漢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