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在《社會成本問題》中,很難找到科斯第三定理的直接表述,但在產權經濟學各個理論領域的分析中,又能看到
該定理的廣泛運用。概括地說,科斯第三定理指:“在交易成本大於零的情況下,由政府選擇某個最優的初始產權安排,就可能使福利在原有的基礎上得以改善;並且這種改善可能優於其他初始權利安排下通過交易所實現的福利改善。即產權的清晰界定是市場交易的前提 。這就是“科斯第三定理”。
科斯第一定理、科斯第二定理的分析完全建立在產權初 始界定清晰的假設之上,科斯第三定理放寬了這一假定,指出了產權界定的清晰程度與經濟效率之間的相互關係。
科斯第三定理假設政府能夠成本比較低地近似估計並比較不同權利界定的福利影響,同時它假定政府至少能公平、公正地界定權利。
科斯還認為,初始產權的明晰界定和分配可以節約、甚至消除糾正性交易的需要。他認為,通過政府來較為準確地界定初始權利,將優於私人之間通過交易來糾正權利的初始配置。這是科斯第三定理的實質。
四個方面
科斯第三定理描述了這種產權制度的選擇方法。第三定理主要包括四個方面:
第一,如果不同產權制度下的交易成本相等,那么,產權制度的選擇就取決於制度本身成本的高低;
第二,某一種產權制度如果非建不可,而對這種制度不同的設計和實施方式及方法有著不同的成本,則這種成本也應該考慮;
第三,如果設計和實施某項制度所花費的 成本比實施該制度所獲得的收益還大,則這項制度沒有必要建立;
第四,即便現存的制度不合理,然而,如果建立一項新制度的成本無窮大,或新制度的建立所帶來 的收益小於其成本,則一項制度的變革是沒有必要的。
科斯第二定理是科斯第一定理的反命題,也是科斯定理組的核心部分,而科斯第三定理是對科斯第二定理的補充。科斯第三定理所要解決的就是科斯第二定理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