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研究生教育創新基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二條 (四)負責基地的建設與運行。 第二十條

福建省教育廳等部門的通知

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學位委員會關於印發《福建省研究生教育創新基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
閩教高〔2009〕86號
有關高校:
為規範我省研究生教育創新基地建設與管理,確保完成創新基地建設目標和建設任務,進一步推進產學研結合,提高研究生創新能力與實踐能力,加快培養海西建設及產業發展急需的高層次創新人才,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學位委員會聯合制定了《福建省研究生教育創新基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福建省教育廳 福建省財政廳 福建省學位委員會
二〇〇九年七月二日

福建省研究生教育創新基地建設管理暫行辦法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規範研究生教育創新基地建設管理(以下簡稱創新基地),確保完成創新基地建設目標和建設任務,進一步推進產學研結合,提高研究生創新能力與實踐能力,加快培養海西建設及產業發展急需的高層次創新人才,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福建省研究生教育創新基地是指經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學位委員會聯合批准的高等學校與企業、科研院所共同建設的研究生教育創新基地。
第三條 緊緊圍繞海西產業發展、科技進步和文化建設的重點關鍵領域,到2012年,爭取建設好60個左右省級研究生教育創新基地,使之成為我省研究生培養模式改革的試驗基地,成為培養高層次急需人才的示範基地,成為促進產業技術創新和文化建設的重要基地。
第四條 創新基地建設內容包括五個方面:1、培養培訓產業發展急需的高層次創新人才;2、創新研究生培養模式;3、推進科技創新;4、打造高水平創新團隊;5、建立優質資源共享平台。
第五條 各有關高校要高度重視研究生創新基地建設工作,認真制定和實施具體建設方案,積極加強與研究力量強、實驗設備先進的社會各相關單位的聯繫與合作,創建多種形式的研究生創新基地,促進研究生教育與產業發展、技術進步和文化建設緊密結合,構建產學研結合的研究生培養新機制,提升研究生培養質量。

第二章 申報條件與評審辦法

第六條 申報條件 
(一)創新基地由具有博士、碩士學位授予權的高校牽頭,聯合有關大中型企業、科研院所進行申報。
(二)創新基地的牽頭學科應是國家或省(部)級重點學科,或擁有國家或省(部)級實驗室。
(三)合作申報雙方具有產學研合作的經歷,具有聯合培養研究生的工作基礎,且雙方簽訂聯合建設創新基地協定書。
(四)創新基地建設以套用型學科為主,側重於我省經濟建設特別是支柱產業發展急需的重點領域,包括電子信息、先進制造、新材料與化工、現代農業、海洋與漁業、生物及醫藥、資源與環境等領域,特別是當前我省加快發展的積體電路產業、LED和光伏產業、動漫產業、物流產業及海西特色文化建設領域。
(五)創新基地應在校級創新基地建設的基礎上申報。
第七條 創新基地分為單科性創新基地與多科性創新基地。單科性創新基地名稱為“福建省××(學科名稱)研究生教育創新基地”,多科性創新基地名稱統一為“福建省××和××(學科名稱)研究生教育創新基地”。
第八條 申報程式及評審辦法
(一)學校申報
1、創新基地建設項目由高校牽頭組織申報,合作雙方要對創新基地建設規划進行充分的可行性論證,制訂切實可行的建設規劃及建設方案,在此基礎上共同填寫《福建省研究生教育創新基地申報表》及準備相關材料。
2、向省教育廳提交申請報告及申請表格。
(二)專家評審
1、省教育廳組織專家對學校申報材料進行評審,確定相關項目到學校實地考察。
2、專家組根據材料評審和實地考察情況,提出評審意見。
(三)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學位委員會根據專家評審意見,確定並公布立項建設的創新基地名單。
第三章 組織管理
第九條 省學位辦負責研究生創新基地的巨觀指導與管理工作。
第十條 高校研究生教育管理部門負責創新基地的建設管理工作。
第十一條 合作雙方應聯合成立創新基地管理委員會,成員由合作雙方派員組成。管理委員會應根據合作建設的規劃和協定,制定相應政策和具體措施,確定聯合培養研究生的學科領域、科研合作領域以及雙方的權利、義務、責任等,切實做到人才培養、科學研究的資源共享,實現合作共贏。其主要職責是:
(一)制訂基地建設規劃及建設方案。
(二)制訂基地研究生培養方案。
(三)制訂基地相關管理制度與質量監控體系,並實施督查。
(四)負責基地的建設與運行。
(五)聘任導師、研究人員,建設創新團隊。
(六)建立與管理基地建設檔案。
(七)協調處理基地建設與運行過程中的其他問題。
創新基地管理委員會下設辦公室,負責基地建設與管理中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 創新基地的主要職能
(一)培養和培訓符合現代企業或科研院所需求的研究生層次高級科技或管理人才。
(二)根據企業或科研院所發展需要,協助高校開展在職人員攻讀碩士學位研究生教育工作,負責生源組織、培養與過程管理等。
(三)根據企業或科研院所的需要,學校選派一定數量已修滿符合培養方案要求學分的全日制研究生進入基地參加科研項目攻關,並完成學位論文。
(四)定期舉行學術交流活動。
(五)根據企業或科研院所需求,開展科研合作,並積極申報國家級、省(部)級研究課題。
第十三條 創新基地管理委員會負責人應為基地負責人,全面負責基地的建設與管理,承擔與項目有關的學術與法律責任。
第十四條 高校應優先聘任合作單位中具有豐富實踐經驗、較高學術水平或技術專長的專家學者作為兼職導師,並納入學校研究生指導教師隊伍建設的整體規劃。
第十五條 導師應嚴格按照相關高校學位授予工作有關規定和研究生培養規定等規章制度,履行導師職責。高校研究生管理部門負責制定基地導師年度考核與管理辦法,明確創新基地的導師職責,並定期進行考核。
第十六條 合作雙方要加強對進入創新基地的在崗導師和在讀研究生的管理工作,制訂進入創新基地的在崗導師和在讀研究生相關制度和管理辦法。

第四章 資金管理

第十七條 創新基地建設經費籌措
(一)創新基地合作雙方自籌經費(自籌經費應達到或超過省財政給予的補助經費)。
(二)省財政根據建設情況分期分批給予補助。
第十八條 經費管理
(一)分帳核算,專款專用。根據基地建設目標和任務,編制和安排資金預算,制定經費使用管理辦法,提高使用效益。各單位應將配套經費一併納入項目預算。
(二)經費由創新基地負責人審核支出。創新基地負責人對資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有效性負責。
(三)在創新基地的建設過程中,如因主觀原因造成重大經濟損失,將根據有關規定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十九條 補助經費的主要支出範圍
(一)學術活動費用
1、研究生在創新基地做出學術成果發表論文版面費。
2、參加學術會議的會議費和差旅費。
3、研究生作為第一發明人申請專利的手續費(專利保護費由專利權益人承擔)。
4、組織專門的學術會議的會議開支。
(二)創新基地研究生培養、專家學術講座等教育教學研究的開支。
第二十條 自籌經費的主要支出範圍
(一)學術活動費用。
(二)改善研究生學習和生活條件的開支。
(三)完善創新基地研究生辦公室基本設施的開支。

第五章 檢查與驗收

第二十一條 省學位辦、省財政廳負責對創新基地建設工作的檢查與驗收。本周期創新基地建設期限至2012年,建設工作實行動態競爭機制,建設周期內每年年度檢查,建設周期期滿開展評估驗收。
第二十二條 檢查形式
(一)自查自評。各基地於每年12月20日前向學位辦報送周年建設情況自查總結報告。主要內容包括建設計畫執行情況;建設工作進展情況;合作雙方在人才培養、科學研究方面取得的成效以及存在的問題;經費使用情況以及下階段工作計畫等。
(二)專家評估。省學位辦將定期或不定期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考查、評估,並給出檢查評估意見。
(三)檢查結論。經檢查和評估達到要求的可進入下一年度或下一周期建設,未能通過檢查評估的將限期整改直至撤銷資格。 
第二十三條 項目驗收
(一)自評報告。項目建設期滿時,建設單位對基地建設情況進行評估,評估主要內容包括建設目標實現情況;建設計畫完成情況;合作雙方在人才培養和科學研究方面取得的成效及標誌性成果;經費使用的結算;檔案建設與管理等。
(二)專家驗收。省學位辦組織專家進行現場評估、驗收。
(三)驗收結論。驗收合格的給予掛牌,納入福建省研究生創新基地長期建設管理,同時作為省內高校研究生培養資源共享平台;項目驗收不合格的,終止項目建設。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四條 本辦法由省教育廳、省財政廳、省學位委員會負責解釋。
第二十五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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