祁東縣國土資源局

(一)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資源、礦產資源政策規定、管理辦法,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五)統一管理全縣地政地籍工作,主管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定級、登記發證工作、土地確權和動態濫測工作,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地產管理股

機構簡介

祁東縣國土資源局成立於1987年,擔負著全縣基本農田的保護、土地礦產資源總體規劃的修編與實施、地籍地政管理與產權交易、礦業權市場的治理整頓開發管理、土地礦產執法監察、測繪行業管理等重要職能。現設有辦公室、宣教、計畫財務、規劃、耕地保護、建設用地、地籍地政地產管理與礦產開發、地質環境儲量、地質勘查等9個職能股室,5個二級機構,轄24個鄉鎮國土所(分局),共有幹部職工443人。
祁東縣國土資源曾19次獲得省、市國土資源系統先進單位稱號,土地市場建設創造過縣級城鎮“三湘第一價”,先後被授予了“市一星級文明單位”、“市二星級文明單位”、“省級依法行政先進單位”、“省級文明單位”、“市文明標兵單位”等榮譽稱號。

主要職責

(一)研究擬定管理、保護與合理利用土資源、礦產資源政策規定、管理辦法,經批准後組織實施;貫徹實施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技術標準、規程、規範和辦法。
(二)組織編制和實施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指導、審核鄉(鎮)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參與城鎮規劃的審核;組織礦產資源的調查評價,編制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的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實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組織編制和實施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基礎測繪計畫。
(三)擬定實施耕地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政策,實施農用地用途管制,組織基本農田保護,指導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對耕地開發進行監督、檢查、協助驗收,確保全縣耕面積只能增加,不能減少。
(四)統一管理地產市場、地產權屬,擬定並按規定組織實施土地使用權出讓、租賃、轉讓、抵押、交易、作價出資和政府收購、儲備土地的管理辦法,指導農村集體非農土地使用權的流轉管理。
(五)統一管理全縣地政地籍工作,主管全縣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定級、登記發證工作、土地確權和動態濫測工作,承辦並組織調處土地權屬糾紛。
(六)主管全縣土地的徵用、劃撥工作,執行全縣年度用地計畫,審核、徵用、劃撥建設用地,承辦由縣以上人民政府審批的建設用地審查、報批工作,並實施全程管理。
(七)依法實施國土資源監察,對國土資源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負責查處違法案件,依法保護土地、礦產資源所有者的合法權益,受理土地行政複議案件。
(八)指導全縣基準地價調整修訂工作,審核土地評估機構資格,按規定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
(九) 負責測繪行業管理,組織並管理行政區域界線、地籍、征地、房產、地質礦產等方面測繪項目和其他全縣性重大測繪項目、重大測繪科技項目。管理縣本級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會同有關部門編制縣行政區界線標準樣圖,管理全縣的國家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繪標誌保護。
(十)依法初審測繪單位的等級資格,管理測繪任務登記,依法審查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縣外組織、個人來祁測繪和事項,依法管理本縣地圖編制工作,審查向社會出版、展示的全縣地圖,管理並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
(十一)依法管理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的審核、登記發證和權屬變更審核登記;依法組織實施對探礦權、採礦權的招標、拍賣、出租、轉讓工作;協助管理地勘成果、礦產資源儲量和地質資源彙編;實施地質礦產勘查行業管理,對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進行初審;按規定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使用和監督管理;組織開展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情況的年檢;組織開展礦產品運輸和銷售情況的檢查,協助審核探礦權、採礦權的評估結果。
(十二)組織監測、防治地質災害和保護地質遺蹟;協助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估工作;組織指導和管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保護地質環境;參與認定具有重要價值的古生物化石產地、標準地質剖面等地質遺蹟保護區;按許可權管理地質遺蹟保護區。
(十三)按規定管理和使用國家和上級財政撥給的地勘費、新增建設用地有償使用費、耕地開墾費、基礎測繪專項基金、地質災害防治專項資金及縣財政撥給的其他各項資金,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國土資源管理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監督管理。
(十四)對鄉鎮國土資源工作單位、人員實行業務、人事、財務管理。
(十五)承辦縣委、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辦公室
組織協調局機關的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文電處理、秘書事務、檔案、保密、保衛、接待及後勤服務工作;參與機關辦公信息網路建設與管理;負責局機關內部刊物和國土、地質礦產、測繪史志、年鑑編輯的牽頭工作;指導全系統機關建設和辦公室工作;負責調查研究國土資源管理制度改革中的重大問題;參與全局目標管理方案的制訂和年度考核考評、負責督查主要工作目標任務的落實和完成情況;負責督查上級和局本級檔案制度的貫徹執行情況;負責督查局黨組會、局務會、局長辦公會和有關專題會議決定的重要事項的貫徹落實和完成情況;負責督查局領導批文和交辦事項以及上級批轉給本局辦理事項的落實和完成情況;負責督查人大建議和政協提案的辦理情況;負責督查本系統的依法行政、政務公開情況。
宣教股
負責國土資源、地質礦產資源管理有關法律法規和土地基本國策的宣傳教育;負責新聞宣傳、組織普法教育;負責局機關和所屬單位幹部職工政治學習和崗位教育培訓。
計畫財務審計股
負責指導本系統的財務管理工作,承辦本系統所屬單位的各項資金上繳下撥工作,承辦本局有關經濟發展的中長期規劃和年度計畫的綜合上報工作,組織編制機關及所屬單位年度事業費預決算、負責綜合統計工作,匯總編報年度綜合計畫、經費收支預算,固定資產投資計畫;負責局及所屬單位的財務收支管理和國有資產管理工作;負責財務監察和各種收費項目財務核算;負責本系統財務人員的業務培訓工作。
規劃與耕地保護股
組織研究國土綜合開發整理規劃和政策措施;組織編制全縣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其他專項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環境勘查規劃、測繪發展規劃;負責土地利用年度計畫的編制、執行;負責國土資源綜合統計工作;負責耕地保護和耕地總量動態平衡,組織劃定基本農田保護區,擬定並組織實施基本田保護的有關規定和技術方案,組織耕地後備資源,負責審查耕地占補平衡方案,提出土地開發整理規劃和資金撥補意見;負責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的立項審核報批,參與占用基本農田的建設項目的選址和可行性論證,承辦非農建設占用耕地的審核、報批、登記發證和負責監督管理工作;負責土地資源農業經濟信息動態。
建設用地股
負責全縣建設用地的組織、計畫、協調和管理工作,承辦建設用地的徵用、劃撥、出讓及其他形式的權屬轉移和審核、報批工作;參與建設項目選址定點和可行性論證等工作,參與縣重點工程征地拆遷矛盾糾紛協調;會同有關部門編制建設用地規劃,實施法律規定收回的土地使用權和閒置的管理工作,負責審查鎮、村建設用地規劃;參與研究制訂全縣城市發展戰略、城鄉體系規劃、城鄉建設有關工作;會同有關部門擬訂建設用地管理辦法,組織發布各類建設用地信息,負責指導、監督、協調各部門的建設用地利用的實施情況。
地政地籍管理股(加掛測繪行業管理股牌子)
負責全縣地政地籍調查管理;組織指導土地資源調查、動態監測及統計、地籍調查和變更調查;組織實施土地確權、登記、發證、權屬爭議調處和權屬管理;參與收回土地使用權有關工作;指導地籍信息系統的建立、更新及維護; 貫徹執行國家測繪法律、法規、規章和測繪行業政策;負責編制和組織全市測繪事業發展規劃和基礎測繪年度計畫,管理和組織全市土地利用基礎地理信息系統、測量控制系統的建立、更新、使用;負責測繪單位的管理,組織實施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和其它重大測繪項目;依法進行測繪登記,管理全縣地圖編制工作並組織審核;按國家規定審核縣外單位、個體測繪業者來縣測繪項目;負責全縣測繪成果和地理信息數據質量的監督管理;依法負責測量標誌的管理和保護;組織全縣國土資源詳查工作;承辦上級測繪管理部門交辦的有關事宜。
地產管理股
負責全縣土地資源和土地市場的監督管理工作,承辦土地交易中介服務機構、從業人員資質審核以及土地評估報告的審查及備案,承辦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契約的簽訂,承辦土地轉讓、租賃、作價出資或入股和土地登記抵押等具體工作;負責土地儲備和管理,審查土地儲備計畫、方案及土地收購、儲備辦法,並按規定組織實施;負責國有土地使用權出讓和土地礦產的招標、拍賣的組織實施和管理,組織工業用地招拍掛出讓報批和管理;負責編制土地使用權年度供應計畫、土地儲備年度計畫、出讓方案、土地資產處置方案;組織基準地價和標定地價的評測,按規定確認土地使用權價格;承辦縣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礦產開發管理股
參與編制並監督實施全市礦產資源保護和合理利用規劃;負責辦理採礦許可證的審核、登記、發證和採礦權出讓、轉讓、出租、等權屬變更的審核登記;依法劃定礦區範圍,調處重大採礦權屬糾紛;對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與保護進行監督管理,協助礦產資源管理秩序的治理整頓工作;負責礦山企業礦產開發的年檢年審及“二率”(採礦回採率選礦回收率)指標考核。
地質環境儲量股
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工作;組織指導和管理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和治理;指導地質災害防治工程管理,組織協調重大地質災害防治;指導地質災害和地下水動態監測、評價和預報;組織和協助建立具有重要價值的地質遺蹟保護區(點);組織審查城市、區域總體規劃和建設項目地質環境評估報告,編制環境保護規劃;研究、擬定全縣礦產資源和礦產儲量管理辦法;組織礦山企業開展礦產資源儲量核查檢測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登記和統計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後的備案登記;負責礦山閉坑地質報告的審核、審批;負責地質環境恢復與治理備用金的繳存工作。
地質勘查管理股
貫徹執行國家測繪法律、法規、規章和測繪行業政策;依法對地質勘查單位的資格進行查驗;依法進行勘查項目的審核、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審核登記;協助探礦權使用費和價款徵收;調處勘查權屬糾紛;組織開展礦區範圍勘查界定工作。

直屬單位

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局(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大隊)
組織和協調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地方性政策和管理辦法的起草、修改、審核,並負責組織實施;監督檢查土地、礦產、測繪有關法律、法規的執行情況;受理對土地、礦產、測繪違法行為的檢舉控告和來信來訪;依法查處土地、礦產、測繪違法案件;組織辦理有關行政複議事宜;負責行政訴訟案件有應訴;指導全縣本系統政策法規工作;負責國土資源執法監察局的管理;承辦縣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地質礦產資源管理辦公室
依法負責礦產資源補償費的徵收、使用和監督管理;協助做好礦產資源工作;承辦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信息中心:(國土資源測量隊)
負責國土資源信息化、電子政務建設工作;建立、更新和維護管理縣國土資源信息網站,負責鄉鎮基礎地理信息系統、土地利用現狀信息系統、城鎮地基信息系統、礦產管理信息系統等國土資源管理資料庫的建立和完善;采編和發布土地儲備、土地開發、土地使用權出讓、礦業權出讓等國土資源信息;承辦國土資源管理各類電子報件的編制和更新,並對外有償提供電子報件服務;負責全局辦公自動化裝置的統一管理和辦公自動化操作的技術指導。 負責國土系統內部的測繪業務包括征地、出讓、轉讓、出租、抵押、土地登記、變更地籍測量、權屬糾紛調處、土地整理、違法土地案件查處等方面的土地權屬界線認定和面積測定;協調、配合好同用地、地籍、規劃耕保等職能股室的關係,及時為用地戶的土地審批和土地登記辦理好技術文書資料和圖件資料; 3、負責國土測繪費的統一收繳和管理工作;承辦縣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他事項。
土地開發整理中心
貫徹和落實《國家投資土地開發整理項目管理辦法》及有關規定;負責編制全縣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論證、規劃與設計;負責全縣土地開發整理、復墾項目的實施工作;協助耕保部門抓好全縣的耕地保護及占補平衡工作;調整土地利用結構,增加有效耕地面積,提高耕地質量;承辦縣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它工作。
土地礦產資源儲備交易中心
負責有關土地收購儲備規劃、計畫、方案的擬定;負責執行縣土地儲備委員會批准的年度和中長期土地儲備計畫;負責儲備土地的徵購、收購、置換、代管的具體實施與契約簽訂;管理儲備土地;籌措管理土地儲備資金;負責儲備土地的前期開發;負責儲備土地出讓地塊的招商引資和投入市場的前期準備工作;負責土地出讓後資金分流的結算工作;向縣土地儲備委員會報告儲備土地計畫;受縣國土資源局和其他單位、個人委託,組織實施國有土地使用權、探礦權、採礦權及其它國土資源的招標、拍賣、掛牌出讓等交易工作;發布土地交易信息行情,提供有關法律和其他信息諮詢服務;承辦縣國土資源局交辦的其它事項。

鄉鎮國土所

負責宣傳土地管理法、礦產資源法、測繪管理法等法律、法規和有關政策規定;組織編制和實施鄉級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礦產資源保護與合理利用規劃、地質勘查規劃、地質災害防治和地質遺蹟保護規劃及基礎測繪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實施鄉級基本農田保護規劃及管理,負責轄區內村民、居民建房用地申報手續,負責轄區內國有、集體土地使用權初始登記的承報工作,負責轄區內集體土地流轉監督管理,負責轄區內土地違法案件動態巡查和協助查處;依法協助監督管理轄區內礦產資源探礦權、採礦權,協助開展勘查許可證、採礦許可證和礦產資源勘查、開發利用情況的年度檢查;協助開展礦產品運輸和銷售情況的檢查,協助查處轄區內礦產資源違法案件;加強財務管理,依法依規收取有關規費,並及時上交;協助征地拆遷有關具體工作;認真完成上級交給的其他工作任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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