正文
在社會學研究中,美國社會學家T.帕森斯明確提出社會整合概念並將其納入自己的結構功能主義理論構架之中。他關於社會生存的四大基本功能前提假設,即所謂AGIL理論,便包括社會整合(I)。在很長時間內,社會整合曾成為結構功能主義表示社會基本功能的特有概念,與其社會“共意”或“一致性”假設密切結合。帕森斯在《社會體系和行動理論的演進》(1977)一書中,把社會整合概念規定為如下含義:①社會體系內各部門的和諧關係,使體系達到均衡狀態,避免變遷;②體系內已有成分的維持,以對抗外來的壓力。帕森斯還認為,一個社會要達到整合的目的,必須具備這樣兩個不可或缺的條件:①有足夠的社會成員作為社會行動者受到適當的鼓勵並按其角色體系而行動;②使社會行動控制在基本秩序的維持之內,避免對社會成員作過分的要求,以免形成離異或衝突的文化模式。
繼帕森斯之後,社會學家對社會整合概念的解釋及運用,逐漸分化為兩種不同的傾向:一種沿襲帕森斯的觀點,繼續將其置於巨觀的社會理論體系中,從抽象的意義上予以解釋和運用;一種則朝著經驗研究的方向,將這一概念用來研究各種社會群體內或群體之間的實際關係,特別是用來研究民族及種族群體的關係,研究多民族國家各民族在文化上的接近、融合等。
社會整合有許多具體形式並可分為諸多類型。除以上已提及的社會體系的整合、民族或種族關係方面的整合外,社會學經常論及的還有文化的整合、制度的整合、規範的整合、功能的整合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