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在社會學及其相關學科中,社會結構是一個使用極為廣泛,也極為混亂的概念(W. H. Sewell,Jr.,1992:1)。這不僅表現在人們可以用不同的詞語,如社會系統、強制性合作夥伴、制度、整合和網路等來表征社會結構,而且表現在同樣是對社會結構一詞進行詮釋時,不同的學者也會有不同的側重點。前一種做法大多散見於先軀者們的經典論述中,後一種做法則涉及結構功能主義、結構主義和後結構主義各理論流派的主要觀點。顯然,後者更是本文需要著重鋪陳和分析的方面。
理論內容
功能主義的基本原則是從生物學占據統治地位的19世紀發展起來的。那時有關人體、微生物以及遍布全球的動植物的知識不斷增長。19世紀中最偉大的成就就是查爾斯·達爾文吸收了這些新知識並以自然選擇來解釋物種進化,從而使生物學獲得了空前的聲望。被這些前進的步伐所激發的早期的社會思想家自然地將生物學的一些概念運用到了社會學中。
奧古斯特·孔德和赫伯特·斯賓塞提出了功能主義的最基本原則:社會與生物有機體在許多方面是相似的。這一觀念中包含了三個要點:
第一,社會與生物有機體一樣都具有結構。一個動物由細胞、組織和器官構成;與其類似,一個社會由群體、階級和社會設定構成。
第二,與生物有機體一樣,一個社會要想得以延續就必須滿足自身的基本需要。例如,一個社會必須要有能力從周圍的環境中獲得食物和自然資源,並且將它們分配給社會成員。
第三,與構成生物有機體的各個部分相似,社會系統中的各個部分也需要協調地發揮作用以維持社會的良性運行。受義大利社會學家帕累托的影響,斯賓塞和他的追隨者們都堅持任何系統都會自然地趨向均衡或穩定的觀點,同時,社會中的各部分對社會的穩定都發揮了一定的功能。因此,從功能主義的視角來看,社會是由在功能上滿足整體需要從而維持社會穩定的各部分所構成的一個複雜的系統。
後來的一些學者吸收了“社會與生物有機體相似”這一功能主義的基本思想,並且對其進行了提煉和補充。迪爾凱姆常常被視為當代功能主義的奠基人。他把社會看作是一個由道德價值觀上的共識來規範的一種特殊的有機體。功能主義還是英國文化人類學的創建者們所持的主要理論視角。
在 美國,塔爾科特·帕森斯(Talcott Parsons)是將功能主義發展為社會學分析中一個全面而系統的理論的領袖人物。他認為一個社會只有滿足了四個基本需求,才能發揮其功能,也就是說才能維持其秩序和穩定(帕森斯,1951;帕森斯和斯梅爾塞,1956)。這些有時也被稱為功能性必需(functional requisites)的四個基本需求是:目標的獲得,對環境的適應,將社會不同部分整合為一個整體,以及對越軌行為的控制。帕森斯尤其強調社會整合功能的滿足,認為這需要社會成員接受和遵守社會的共享價值觀。他認為是這些共享價值觀將社會“粘”在了一起。如果過多的人拒絕接受這些價值觀,社會穩定將會崩潰。
羅伯特·默頓(1968)將帕森斯的功能主義理論進行了改進,使其更有利於經驗研究。他的理論是從分析社會結構中的一個特定單位入手的。而早期的理論家通常用一個社會組成部分對維持整體的作用來解釋其存在,這樣就很難解釋為什麼社會中還會有一些對社會造成損害的單位,而他們認為社會結構中的一個單位只要存在,就一定對維護整體發揮功能。然而默頓指出社會系統中並非所有組成部分都發揮著正功能,當社會結構中的某一單位阻止了整個社會或其組成部分的需求滿足時,它則是反功能(dysfunctional)的。
當宗教把社會成員團結在一起的時候它就是在發揮著正功能;當軍隊在保護一個社會免受傷害時,它也是正功能的;當一部政治機器通過提供關於政府和社會服務的信息而將外來移民整合入社會之中的時候,它同樣發揮著正功能。然而,當宗教在北愛爾蘭等地區激起政治紛爭時(達比、道奇和赫伯恩,1990),當軍隊耗盡了醫療和教育機構等更緊迫的社會需求所需的資源時,當一部政治機器靠貪污和腐敗為生時,他們發揮的卻又是反功能。
同樣需要著重指出的是,社會結構單位發揮的功能並不局限於“正式的”或預期的功能,除了已意識到的或顯功能(manifest function)之外,一個社會結構單位還具有尚未意識到的,或者是未預料到的潛功能(latent function)。如,大學的一個顯功能是使年輕人接受教育,為將來承擔專業化的工作打下基礎。而大學的一個潛功能則是把一部分人口排除在勞動力市場之外,從而減緩經濟生活中的壓力。
功能主義在許多問題上受到了批評,主要是因為它所反映的社會觀從本質上是保守的。由於它強調共享價值觀並且將社會看成是由為整體利益共同發揮作用的各部分所組成的,功能主義似乎給不贊同這些社會價值觀並企圖改變它們的人們只留了極少的空間。批評家指責功能主義在很大程度上忽視了對社會的不滿和社會衝突。由於功能主義是如此依賴秩序、穩定和共識,它甚至可能曲解了社會的真正本質。批評家們指出,與生物體不同,社會的各個部分並不總是為了整體利益而通力合作的。社會中的某些組成部分處於衝突之中;某些部分的獲利則是以其他部分的利益受損為代價的。
對功能主義最嚴厲的批評來自於被稱為衝突主義論者(conflict theorists)的學派。他們認為功能主義視角在研究穩定的社會時也許是十分有用的。但放眼今天之世界,社會在飛速變遷,衝突不是例外而是規律。
思想淵源
社會科學中的功能主義有著長期的歷史。A.孔德和H.斯賓塞在其著作中都有所論述。迪爾凱姆、A.R.拉德克利夫—布朗和B.K.馬林諾夫斯基對功能主義也作了較為系統的闡述。現代社會學中的結構功能主義是在以往的功能主義的思想基礎上形成和發展起來的。
帕森斯的結構功能主義美國社會學家T.帕森斯在20世紀40年代提出了結構功能主義這一名稱,他在以後的許多論著中,為形成結構功能主義的系統性理論作出了很大努力,並成為結構功能分析學派的領袖人物。帕森斯認為,社會系統是行動系統的4個子系統之一,其他3 個是行為有機體系統、人格系統和文化系統。在社會系統中,行動者之間的關係結構形成了社會系統的基本結構。社會角色,作為角色系統的集體,以及由價值觀和規範構成的社會制度,是社會的一些結構單位。
社會系統為了保證自身的維持和存在,必須滿足4種功能條件:
①適應。確保系統從環境中獲得所需資源,並在系統內加以分配。
②目標達成。制定系統的目標和確定各目標的主次關係,並能調動資源和引導社會成員去實現目標。
③整合。使系統各部分協調為一個起作用的整體。
④潛在模式維繫。維持社會共同價值觀的基本模式,並使其在系統內保持制度化。
在社會系統中,執行這 4種功能的子系統分別為經濟系統、政治系統、社會共同體系統和文化模式託管系統。這些功能在社會系統中相互聯繫。社會系統與其他系統之間、社會系統內的各亞系統之間,在社會互動中具有輸入—輸出的交換關係,而金錢、權力、影響和價值承諾則是一些交換媒介。這樣的交換使社會秩序得以結構化。帕森斯認為,社會系統是趨於均衡的,4種必要功能條件的滿足可使系統保持穩定性。
默頓的經驗功能主義美國社會學家R.K.默頓是結構功能主義的主要代表人物之一,他發展了結構功能方法。默頓認為,在功能分析上,應該注意分析社會文化事項對個人、社會群體所造成的客觀後果。他提出外顯功能和潛在功能的概念,前者指那些有意造成並可認識到的後果,後者是那些並非有意造成和不被認識到的後果。進行功能分析時,應裁定所分析的對象系統的性質與界限,因為對某個系統具有某種功能的事項,對另一系統就可能不具這樣的功能。功能有正負之分,對群體的整合與內聚有貢獻的是正功能,而推助群體破裂的則是負功能。默頓主張根據功能後果的正負淨權衡來考察社會文化事項。他還引入功能選擇的概念,認為某個功能項目被另外的功能項目所替代或置換後,仍可滿足社會的需要。社會制度或結構對行動者的行為影響是默頓著述中的主題之一。他認為,社會價值觀確定了社會追求的目標,而社會規範界定了為達到目標可採用的手段。如果文化結構(目標與社會結構(制度化手段)之間發生脫節,就會出現社會失范狀態,導致越軌行為。
理論發展
早期研究
在自然主義和實證主義構成社會學初創期最深層的性格時,社會結構概念的建構基本依賴生物學的移植與嫁接。孔德(Comte,A.)、斯賓塞(Spencer,H.)和涂爾幹(Durkheim,E.)的有關論述,都直接反映了這種自然科學取向的認識方式。
孔德認為,社會是一種有規律的結構,它與生物有機體有極大的相似性,是一個由各種要素組成的整體。這種整體結構同它的部分之間具有一種“普遍的和諧”,而普遍和諧的根基在於人性。他相信,人類自然擁有博愛的傾向,擴充這種傾向就可以引導人類邁向秩序與和諧的境地;而他認為,人類博愛傾向的孕育和發展地,首先是家庭,這是“社會真正的要素或稱之為社會的細胞”;然後是階級或種族,這是“社會的組織”;最後是城市和社區,這是“社會的器官”(Comte,A.,1975 :241—242)。可以說,孔德在這裡已經在一些觀念事實上引出了一個結構解釋視角——嘗試用整體與部分的關係,用人性、博愛與秩序的聯繫串接社會結構的概念。
斯賓塞沿著相同的方向作了更具體化的努力。他提出了巨觀結構的總體規模、複雜性和差異性的問題,並在區分結構與功能的基礎上,引入功能需求的概念,試圖用需求來解釋各種社會組織的存在。換言之,以功能體現社會結構現實。對應於生物有機體,他認為,社會是由“支持”、“分配”和“調節”三大系統組成的結構(Spencer,H.,1925:505)。由此,他具體發展了孔德的整體方法論的結構思想,並預示人們,在這組概念的支持下,可以從一些顯性可見的功能中去把握結構的實在。
此後,涂爾幹將斯賓塞的社會結構觀念發揮得更加徹底,這主要表現在他的三個基本假設上:(1)社會是一個實體,是不可化約的;(2)社會的各個部分可以滿足社會實體的基本需求;(3)功能需求是社會需求(Durkheim,E.,1964a)。同時,他還強調社會整體的優先位置——結構的自主存在問題。與其倡導的方法論一致,他指出社會事實並非個人意願能左右,社會對個人具有制約性,人們的思想結構反映著社會結構的秩序,而且在反映的過程中加強和再現了這些秩序。涂爾幹關於社會分工的研究命題,對現代社會結構分析也影響極大。他把社會結構分成兩種不同的類型,一種以低度分工為基礎,以強烈集體意識為紐帶結成的社會關係整合形式,他稱之謂“機械團結”類型;二是以高度分工和廣泛的相互依賴為基礎構成的社會關係整合形式,屬於“有機團結”類型。他認為,在有機團結類型中,人們會以更多分工的形式活動並歸屬於更多的團體。這將造成共同觀念和情感的約束程度降低,社會整合的需求會自然引出新一輪的約束形式(Durkheim,E.,1964b :chapter 2—3)。在這裡,涂爾幹顯然是把社會結構看作社會關係的組合形式,而且他認為,對社會結構的分析是理解一切社會現象的出發點。可以說,涂爾幹率先開拓了結構分析的各個方面;當代社會結構概念的許多論證,常常僅是從不同的方面延續了涂爾幹的見解。
與上述強調現象及其功能層次的生物學取向不同,在馬克思的結構式思路中,更為強調根源於物質的生活關係層次,亦即人們在自給的生活和社會生產關係中發生的、不以人的意志為轉移的生產關係。“這些生產關係的總和構成社會的經濟結構,即有法律的和政治的上層建築豎立其上並有一定的社會意識形式與之相適應的現實基礎。”(馬克思、恩格斯,1972:82)這裡包含著三方面的思想:一是將“結構”看作“關係總和”,經濟結構是生產關係的總和,社會整體結構則是人們的物質生活關係和精神生活關係的總和;二是把社會結構視為矛盾關係體,社會結構是經濟基礎和上層建築構成的矛盾關係體,經濟結構則是生產力和生產關係構成的矛盾關係體;三是社會結構變化的動力來源於社會內部的矛盾運動。在社會結構中起決定作用的是經濟基礎,而在經濟結構中起決定作用的是生產力。顯然,在馬克思的觀念中,結構,不僅可以指客觀實體之間的關係,也可以指人為實體(如制度、意識形態、生產方式等)之間的邏輯關係。這就給社會結構的含義加進了一些抽象的內容。
應該指出,這些早期的經典研究,雖然沒有明確提供社會結構的中心概念位置,但它們已經或多或少地讓我們觸及了結構概念的輪廓:將社會或社會結構看成是多元成分的組合體,這種組合很類似於化學分子晶體的架構,其內部隨時需要相互間的協調關係;當某些關係發生變化時,其他成分將作相應調整,並有相應的整合機制維繫社會秩序,以恢復平衡。這些觀念已經具備最簡單的結構分析意識,它明顯提示了一種“形構”的趨向。
帕森斯時代
形構的概念在這裡主要包括兩方面的涵義:其一,指結構本身類似幾何學或建築學的模型框架,實體性結構(如家庭結構、群體結構、社區結構和年齡結構等)大多屬於此類;其二,指相似於幾何模型的建構,研究者能夠運用思維進行組合與抽象,在想像中構成社會的關係結構,以幫助認識者把握,作為共同討論的基礎。比如,費孝通的“差序格局”的形象描述,就曾用石投水中的圈圈波紋,來形構了鄉土中國以個人為中心層層外推到家庭、近鄰、社區和國家的結構(費孝通,1985:25)。
帕森斯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直至20世紀60年代,在西方社會學界,帕森斯(Parsons,T.)的結構功能主義一直處於主導地位。他的結構功能分析模型,從功能分化的角度,將社會結構概念發展成一種龐大的旨在解釋一切人類行動的系統理論。
在帕森斯的最具代表性的著作《社會體系》(1951)一書中,所謂社會結構,在他看來,是具有不同基本功能的、多層面的次系統所形成的一種“總體社會系統”,包含執行“目的達成”、“適應”、“整合”和“模式維護”四項基本功能的完整體系。這個完整體系被劃分為四個子系統,分別對應四項基本功能:“經濟系統”執行適應環境的功能;“政治系統”執行目標達成功能;“社會系統”執行整合功能;“文化系統”執行模式維護功能。帕森斯認為,這是一個整體的、均衡的、自我調解和相互支持的系統,結構內的各部分都對整體發揮作用;同時,通過不斷的分化與整合,維持整體的動態的均衡秩序(Parsons,T.,1951)。在這裡,結構表現為一種功能。
帕森斯非常強調秩序、行動和共同價值體系在社會結構中的作用。他始終認為,研究社會結構就是研究秩序問題,並且勢必涉及秩序中的人的行為,而研究社會秩序和人的行為又脫離不了行動者的思想情感的規範問題,“價值是構成社會秩序的條件。”顯然,關注這三者的連帶關係,有助於我們更加明白帕森斯的結構觀點。
“秩序問題,是社會通過互動協調穩定的本質,秩序在這裡所指的,是行動者在某種規範準則下的動機整合問題”。帕森斯明確地將秩序作為結構的本質,並認為結構由“行動者在一情景中彼此的互動而組成”(Parsons,1951:26;5—6)。在這裡,結構又是一種互動關係模式。
但是,帕森斯的著眼點是社會互動的穩定模式。為解釋這一穩定模式,帕森斯用地位—角色作為最基本的分析單位,在他看來:“地位—角色是社會體系中,最重要的互動過程所包含的個體之間的關係的結構……也是行動模式化的互動關係中的參與,是最重要的社會體系單位。”(Parsons,1951:25)顯然,地位—角色在帕森斯這裡是社會體系之“結構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其他。“地位”為行動者所處的結構位置,“角色”表達社會對這一位置的行為期望,它是社會與個人聯繫的中介,又是眾人分享的象徵(Parsons,1951:6)。這樣一來,行動者的互動,就成了一連串具有地位—角色的行動者之間的互動,而互動中的個人不管怎樣變化,角色互動作為社會模式化的準則則是相對穩定的,而社會結構,就成了一系列相對穩定的、模式化了的成分之間的關係。
這樣一種解釋模式,無疑為社會結構研究注入了新的內容:(1 )當我們把角色預設為社會成員對這一位置的行為期待時,就意味著,一定的角色必定在社會結構中扮演一定的功能。(2 )引出了結構穩定即均衡秩序的核心問題:角色行為的規範化、制度化問題。這就將人們有關社會結構的思維引入到了一條新穎別致的道路:結構同時還是一種規範。
帕森斯始終認為,總體社會系統中的四個子系統之所以能夠充分發揮功能,其關鍵在於社會擁有那些將其成員整合在一起的共同的價值體系。所謂共同價值體系,意指由一系列價值模式組成的、並已成為眾人認同的規範體系。這些規範作為行為導向、依據和標準,可以約束行動者行為的邊界,通過規範眾人認同的準則,或通過價值內化實現的行動者人格結構的塑造,產生一定的效力,並進一步形成為社會性的共識。
通過對帕森斯的解讀,我們能夠發現,帕森斯終其一生的努力,就是企圖整合各種分離的社會實體層次來形構社會結構。應該說,他對結構的形構是明確而全面的。在帕森斯的筆下,三種結構概念的面向被獨立地鋪陳出來,又被自然地串揉成一體:結構由功能體現;結構是互動關係模式;結構乃規範。同時,這三者是依靠中介變數“地位—角色”作串接的。
釐清帕森斯的主要結構思想之後,我們可以從這樣幾個方面對他進行簡短的評價:
(1)無論在客觀還是在主觀層面上,帕森斯的結構理論都旨在追求巨觀層面上的結構建構。比如,他的“社會結構:總體社會系統=AGIL”的概念,明顯會引導人們思考大規模的社會現象或社會體系等巨觀結構(如政府、科層制度等);而他的“共同價值內化”的觀點,則強調的是多數人共持一種價值規範,它考察由大量的人們所共享共有的主觀態度,所以,依然屬於巨觀層面上的論述。
(2 )他的這一概念,還具有明顯的功能主義和自然主義之傾向。它往往讓人不假思索地接受以下概念:即社會是明確限定的實體,而社會系統是內在高度整合的統一體。換言之,如果以帕森斯作為結構功能主義的主要代表人物的話,那么,結構功能主義是從功能的實現來確證結構實體的存在,並認為這些明確的實體之間具有內在的統一性。這種對內在統一性、一致性和均衡和諧的著重強調,無疑使得結構功能主義在關注社會結構變遷問題上趨於保守。有人因此認為,帕森斯“高深理論”的意識形態意義,趨向於為“穩固的統治形式”作論證。
(3 )在社會決定論和方法論個人主義的爭端中,帕森斯的結構功能主義屬於前者。他通過價值內化、角色期待而實現的對規範的論述,以及“行動者不能自由選擇行動”的說法都說明:社會結構的事實,是一種超越個人並對個人有制約力的行為或思維類型,它們獨立於個人之外,但也強加於個人之上。
(4 )經過帕森斯的發展,社會結構的概念已初具規模,成了一個有許多相關概念的支援系統,代表了一整套觀察和分類的原則——把社會看成是若干成分之間的功能聯繫,而不是簡單的混合與堆積。
(5 )帕森斯把個人行動放在社會系統的不同領域中去分析,開創了從微觀的角度考察巨觀社會系統及其次系統同個別行動者的行動的相互關係的新思路。不過,由於他一貫的巨觀研究取向,使得他發展出的帶有微觀取向色彩的行動理論與其結構功能論的混合,多少有些牽強,並顯得不能自圓其說。比如,他在行動論中曾強調行動志願主義,但在後來的結構功能論中卻否定了行動者的志願,反而認定行動者是受外在結構和文化的控制的。
列維—史特勞斯
差不多與帕森斯同時代,人類學家列維——史特勞斯(Claude Lévi-Strauss)的位置被不知不覺地拓印到社會學領域。這不是因為他所熱衷的人類學知識與社會學有某種意義上的接近,而是在於他試圖用結構主義否認或拒絕帕森斯勾勒的大型結構實體。他用社會之“深層結構”,抑或“心靈的結構”代替了帕森斯力主的社會巨觀結構。
在列維——史特勞斯看來,所謂結構是那種決定歷史、社會與文化中的諸具體事件和行為的基本的規則整體。如果結構確有“深層結構”與“表層結構”之分的話,那么,這種規則整體顯然意指“深層結構”,即與語言行為相對的語法結構,與社會行為相對的經濟基礎的結構,以及與意識活動相對的無意識機制等。其次,結構也指現象的表面秩序,是基本精神過程的表層顯現。諸表面秩序,即可觀察、可分析歸納的諸社會現象的秩序,是各種表層結構,能反映決定著它們的深層結構。這裡,列維——史特勞斯再一次強調了“深層結構決定表面秩序”的觀念。這很類似於馬克思的格言:文化價值和信仰,以及制度安排是經濟基礎結構的一種反映。
相應於“深層”與“表層”結構之分的“決定與被決定”關係,我們從列維——史特勞斯的著作中,看到了來自索緒爾的“語言言語”、馬克思的“經濟基礎——上層建築”,以及弗洛伊德的“無意識——有意識”的一一對應關係,它們恰恰是構成列維——史特勞斯結構思想的理論淵源。最突出的表現是,列維——史特勞斯一再主張的所謂“心智的深層結構”,事實上借用了弗洛伊德再三強調的“無意識”概念。他認為,各式各樣的表層文化現象皆是人類心靈結構的產物,是心靈的無意識的、邏輯的結構之產物。
這種看法儘管同弗洛伊德的研究取向較為接近,但還是存在差異的:弗洛伊德著重隱藏在無意識中的行動者的情緒面向,而列維——史特勞斯關注的是心靈的永恆的、邏輯的結構。這樣“一個結構,並不是一直接可見和可觀察的實體,而是一存在超越於人類與功能運作之間關係的實體層次:它構成了體系的潛在邏輯,以及所藉以用來解釋基礎秩序的外顯秩序”(Godelier,1972:xix)。
此外,列維——史特勞斯還進一步指出:“‘社會結構’一詞與經驗現實世界無涉,而只是與它之後所建立的模型有關聯。”(Lévi- Strauss,1967:271)這就是說,深層結構,並不存在於真實世界中,不是客觀的存在,不能根據經驗歸納概括出來,而是藉助某種理智模型(如語言學模型)間接啟示出來的規則總體,因而在理智功能與觀察對象之間強調了前者的決定作用。所以,結構的範疇首先被看成是離不開認知者或行動者的。
上述思想大多被包含在列維——史特勞斯所醉心的初民社會的分析中。他在親屬關係研究中,將親屬關係看成是一種秩序的整體;然後,從親屬間的相互稱謂、女人的交換、兩性關係等各部分中,揭示了隱藏在背後的、深層的諸如語詞所規定的關係規則、正面規定的婚姻規則等對親屬關係的制約。他的神話研究,則通過顯示不同地區神話傳說系統具有形式上的、或者說內在的秩序的類似性,來暗示神話現象也只不過是人類理智功能的創造。
對列維——史特勞斯有關結構的論述,如果用“形構”—“解構”的主題來疏理的話,我們會發現:(1)相對於外在的功能而言,結構主義的結構概念是內在的、隱匿性的或不可直接觀察的,也是非實體性的,故它不是第一層意義上的實體性形構結構;(2 )至於它是否屬於研究者在思維上對結構的形構,我們以為,儘管列維——史特勞斯聲稱他自己乃至結構主義者們都不蓄意去關注結構概念的定義,但從他的論述里,我們可以讀到:結構是深層結構中的規則總體;結構是隱藏著的邏輯關係。因此我們說,規則性結構、關係性結構正是列維——史特勞斯為讀者所形塑的結構。與帕森斯結構功能主義相比較,列維——史特勞斯的結構主義也同樣是在孜孜不倦地形構結構,但這種形構已經從表面走入了深處——人的心靈深處,從巨觀滑向了微觀,也從客觀偏向了主觀。
在方法論上,列維——史特勞斯對理智功能、對人的心靈的強調,都說明他的“結構”概念是離不開認識者的,似乎帶有純主觀或個人的色彩,具有較明顯的方法論個人主義傾向。但當他著重強調,在具體事物、具體個人之外、之上或背後有一支配性的規則總體的時候,他又表現出極端的反主體傾向。結果,結構好像是決定和束縛個體行為的更基本的存在,雖然它不必然是一種客觀存在的實體。從這一方面說,他的結構概念又歸屬於結構(或社會)決定論一方。
就列維——史特勞斯而言,他拒斥的事物,乃是從經驗的角度形構一個社會結構。這難免使他的結構觀無法擺脫下述三種傾向:
(1 )結構的唯心主義。這充分表現在他的結構分析思路中:社會結構不是客觀世界所固有的,而是人類心智的產物,是人腦結構化潛能對外界混沌的一種“整理”和“安排”,因此,社會才出現了“秩序”和意義。
(2)結構的還原主義。在結構有了表層與深層之分後,列維——史特勞斯借取美國喬姆斯基的語法理論,強調了從表層向深層結構還原的具體機制。他一再告誡我們,應該從一切研究對象中先找出表面的(可觀察的)結構(如各種社會關係、神話等),再去探尋諸不同的表面結構所共同依附的、具有支配性的深層結構。
(3)結構的非理性主義。他將“無意識”引進結構分析領域,並認為深層結構的始源存於“無意識”之中(李幼蒸,1993:263)。這裡,無意識不被說成是具體的、屬於個人心理的東西,而是一切個人共同受其支配的神秘的實體,是一個產生或支配其他結構的源泉。
當然,列維——史特勞斯強調透過經驗現象表面的雜亂無章去發現其中起制約作用的整體深層結構,這為結構分析提供了新的認識方式:應該超越那種早先比較粗糙的直覺性觀察,而對觀察對象作層次分析和關係系統的分析。
後帕森斯時代
後帕森斯時代,始於20世紀70年代的後半期。它是繼60—70年代的反帕森斯時代之後,出現的重估或綜合帕氏理論的新階段。這期間,許多社會學家試圖在借鑑古典理論基礎上對當代多元理論進行綜合,使社會學理論擺脫激進的批判主義,重新回到以均衡、整合、秩序為訴求的傳統軌道。其中,阿爾都塞(Louis Althusser)的結構馬克思主義、吉登斯(Anthony Giddens)的結構化理論都在不同程度上,對不同的理論作了不同的綜合,並對社會結構作了概念上的闡釋,為社會結構理論增添了異彩。
阿爾都塞
有人說,談法國結構主義,不能不談阿爾都塞。相對列維——史特勞斯的“心智深層結構”來說,阿爾都塞所代表的結構主義,則專注那些不可見的社會大型結構。這一點顯然與馬克思強調資本主義社會的不可見的經濟結構有某種共通之處。雖然,通讀阿爾都塞的全部論述,幾乎難以找尋他的有關結構概念的確切界定,但我們應該可以從他關注的研究中略獲一二。
首先,阿爾都塞的學術著述,大多局限在他對馬克思著作的解讀上。他曾用“對症讀解”的方法來詮釋馬克思的《資本論》等著作,並從中發展出自己的觀念。他一直認為,馬克思最成功的方面,在於他在社會科學領域中闡明了上層建築與經濟基礎之間的關係問題,並提出了一個深層結構(生產關係)與表層結構(政治、法律、文化)的對立模式。受這種分析方式的啟發,也受結構主義的影響,雖然阿爾都塞堅信,世界存在著真實的結構,而且這個結構也限制了行動者的所思所為,但他依然關注的是資本主義社會之隱藏的、基礎的結構。這種結構不是實體性的結構,不是存在於個人和主體性心理中的規範結構,卻是社會範圍內的大型結構,可能是生產關係結構,也可能是大眾關係結構。
接下來,阿爾都塞嘗試著從馬克思著作中衍生出對資本主義社會的結構分析。簡單來說,他在檢視社會形構的各主要成分之後,拒斥了馬克思有關經濟基礎與上層建築的二分法,提出了“多元決定論”的結構因果觀:社會整體是一個複雜的、有結構的統一體,它由許多層次組成,經濟基礎僅僅是其中一個層次,只在最終起決定作用。其他層次(包括上層建築)仍有相對的獨立、自主性,甚至有可能在特定的階段處於優勢統治地位,而將經濟基礎淪為被支配地位。
結構多因果觀,實際提出了結構馬克思主義的兩個重要概念:(1)“非中心化結構”的概念,用以說明特定歷史條件下經濟因素不可能永遠占統治地位。(2)“結構是各層次變化過程中的無主體的實踐。”也就是說,在人類的歷史中不存在個人性的主體的概念,研究的分析單位不能是個人或任何集團,而是社會的組成層次,它包括經濟、政治、意識形態現象等,每一層次都有自己相對獨立的存在與實踐。顯然,前一種概念,賦予社會結構以動態的性質;後一種概念,則在強調無主體的同時,又進一步強調了社會組成層次的變動及自主性。後來,阿爾都塞還指出,“決定社會發展過程中,某一特殊方向的根本因素,是社會結構諸層次內各種矛盾之間的相互關係網”(李幼蒸,1993:302 )。
由於阿爾都塞的“結構馬克思主義”,是馬克思主義和結構主義兩學派的融合,其理論觀點會自然地被裹挾在兩學派之中。因此,我們的評價也將從這兩方面著手。
首先,從結構主義立場來看,阿爾都塞的思想里存在三處對結構主義的採擷:一是“深層結構”,他多次強調了結構的不可見、不可觀察性,這表明他對經驗事實的排斥。二是以社會各組成層次為研究對象,結構是分層次的、是層次之間的關係,層次的變動不居反映了結構的變遷,這是阿爾都塞結構馬克思主義始終貫徹的原則之一。三是承繼了結構主義有關“行動者在結構中具有被動”的觀念。無論專注於何種結構,對結構馬克思主義來說,行動者僅僅是填塞在結構中的一個位置,只能坐等結構的支配、約束和崩潰。這種被動性說明,結構馬克思主義在方法論上,依然採用結構決定論取向。
其次,從馬克思主義的立場來說,阿爾都塞主要的沿用、延伸、拒絕的方面在於:他沿用“經濟基礎決定上層建築”的概念,去強調深層結構對表層結構的決定作用;他延伸這一概念,提出了結構應該為“社會大型結構”的主張;而他對這一概念的拒絕,則表現在他對“一元決定論”的否定和對“多元決定論”的推崇方面。不過,總的說來,作為一個新馬克思主義者,阿爾都塞在對馬克思著作的結構性闡釋的過程中,是繼承多於批判、延伸大於拒絕的。這種狀況決定了阿爾都塞學術體系創造的有限性。
吉登斯
在“後帕森斯時代”,英國社會學家吉登斯無疑占據了中心位置。他的工作是希望社會結構的概念能夠脫離帕森斯和列維——史特勞斯思路的困境:即走出巨觀與微觀、主體與客體、個人與社會、行動與結構的二元對立,最終走向綜合。
跨出主客體對立的兩極化思維後,吉登斯以十分不同的思路給出了結構的界定。他曾寫道:“結構是潛在於社會系統不斷再造過程中的規則和資源”(Giddens,A.,1984:377); “結構可以在實踐中表現出來,但不是具體實踐的外顯模式,而是一些記憶中的原則。結構本身也不是具體的存在,它沒有時間和空間的邊界,它必須以知識的延續(記憶)或實踐的延續才能存在。結構對於實踐,如同語言規則(語法)對於說話行為的差異。結構,恰似某種抽象的規則,它是能使某種構造性行為成為可能的虛幻的存在”(Giddens,A.,1984:17)。
顯然,在吉登斯的論述中,規則屬於行動者的知識與理解部分,它是行動的內在因素,是潛在的、非具決定性質的情境界域。行動者“具有知識”,這種知識是反思性的。自我反思和相互反思會構成“相互知識”——成為行動的內在因素。行動者在知識上的不完滿,將導致行動的意外後果。正是“意外後果”的發生,引起了社會結構的變遷。此外,規則也並非像遊戲規則那樣,是與某一舉動一一對應的關係;相反,它是一系列相互連線、彼此交錯的規則群,它是同社會的實踐活動相聯繫而存在的。
資源屬於行動的外在條件。是行動者用於具體行為的材料。它未必是有形的,可指對日常互動起傳輸作用的中介能量。吉登斯區分了兩種作為結構要素的資源:權威性資源和分配性資源。前者指在權力的實施中的非物質資源,其源於一些人對另一些人的支配,是強加於人的指揮能力;後者指在權力實施中所用的物質性資源,是強加於物的能力。
規則和資源的不同組合會形成不同的結構。其中,規則作為結構中相對穩定的部分有制約作用,而資源作為能量是積極變動的,故而導致結構既有制約性又有能動性(Giddens,A.,1984:170)。
吉登斯反覆強調了實踐在規則和資源運作中的作用。因為在他看來,離開實踐,規則和資源都成了不能自我運作、不能騰空出世的抽象體。結構在實踐中才有動力,才有靈活性。正是在實踐中結構獲得了某種靈活性或能動性,吉登斯才依此導引出他頗為自豪的“結構二重性”觀點:社會結構既是由人類的行動建構起來的,同時又是人類行動得以建構的條件和中介。他認為,社會理論所要解決的,不像決定論(如前述的結構功能主義和結構主義)認為的那樣,社會結構如何決定人們的行動;也不像解釋社會學和現象社會學所宣稱的那樣,人的行動如何構成社會;而是行動是怎樣在日常的生存條件下被結構化的,與此同時行動的這種結構化特徵又是怎樣由行動者本身的作用被再生產出來的。不知道誰曾形象地將“結構二重性”原理概括為這樣一句話:“我們在受制約中創造了制約我們的世界”。社會結構就是這樣一個世界,即人具有其能動性的同時也受著客觀存在場景的制約。
最後,我們在吉登斯對“存在場景”的論述中發現,為了能從策略行為的分析過渡到對結構二重性的認識,我們不得不步入吉登斯安排好的“時間”和“空間”。在他那裡,時空延伸的概念已相當頻繁。“在場”和“不在場”的劃分,這種延伸,與今天的資訊時代相關,也毫無疑問地導致了人們在形構結構時的思維障礙,於是也就有了結構理論的解釋力式微的說法。
顯然,吉登斯力圖把約束和能動同時考慮到他的結構概念中去。這種綜合表明,他在方法論方面欲走“中間派”道路,也就是說,他試圖在社會性(客體性)和個人性(主體性)之間尋求一個合適的雙線交匯——二重性。不可否認,吉登斯在處理這種“二重性”的時候表現出了很大的創造性。但這種綜合,由於包羅萬象而使結構概念複雜化,淡化了結構概念原來的明確指向——秩序分析,使其針對性和解釋力明顯下降。具體說來:(1)借用的術語太多。吉登斯不僅沿用了以往結構分析使用過的一些術語(如規則、系統、體制等),同時又加入資源、知識化、實踐等術語。在這樣大範圍的操作之下,他的結構意義似乎更加脫離經驗論的實證層次,使人們無法在觀察或思維中真正把握結構的范型。(2)他強調的“記憶痕跡”的概念,使他的結構概念增加了彈性,給人的選擇、判斷和創造提供了空間。如它的最大特點不是把思想當成在場事物的一個模式,而是當成在場和不在場事物的相互交叉;要求從表面現象推出隱藏在結構底層的符碼。這一方面再次增添了發掘結構形構過程的難度,另一方面它也使得結構的邊界更加模糊、更加泛化和虛化。
此外,當我們在體會吉登斯的結構思想時,總想從他的研究宗旨——消除巨觀和微觀、社會和個人等的二元對立——中尋找到我們期待的而又屬於他自己的東西,但後來得到的卻多少與起初想像的有所出入。我以為,他對“記憶痕跡”、對“結構底層符碼”的強調遠遠大於他對“經驗事實”、對“表層結構”的強調。因此,他的“綜合”是有倚重的,他明顯偏重雖屬巨觀的但卻是主觀的一方。比如,他提出的時空延伸的概念,像是在巨觀層面上操作,但其來源卻是主體的“記憶痕跡”和“結構符碼”。
影響評價
結構功能主義在50年代美國的社會學中曾占主導地位。其代表人物還有K.戴維斯、M.J.利維、N.J.斯梅爾塞等社會學家。結構功能主義的研究涉及面很廣,包括社會理論探討、經驗研究和歷史研究,其學術觀點涉及人類學與政治學等社會科學領域,並對現代化理論有很大影響。從60年代中期開始,結構功能主義受到相當多的批評,其中有的直接針對它的功能邏輯前提,特別是對它採用唯意志論和目的論的解釋方式,即把系統各組成部分存在的原因歸之於對系統整體產生的有益後果,進行了猛烈的抨擊。還批評它只強調社會整合,忽視社會衝突,不能合理地解釋社會變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