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轉讓

詞目:礦業權轉讓 of rights

學科:礦產資源經濟與管理
詞目:礦業權轉讓
英文:remiseofexploration-miningrights
釋文:礦業權管理中的二級市場。是礦業權人依法將礦業權再次以出售、作價出資股權轉讓出租抵押繼承等形式讓與他人的過程。礦業權的轉讓,必須在法律、法規允許的條件下進行。中國《礦產資源法》規定:“探礦權人在完成規定的最低勘查投入後,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探礦權轉讓他人”。“已取得採礦權的礦山企業,因企業合併、分立,與他人合資合作經營,或者因企業資產出售以及有其他變更企業資產產權的情形而需要變更採礦權主體的,經依法批准可以將採礦權轉讓他人採礦”。礦業權的出租、抵押,按照礦業權轉讓的條件和程式進行管理,由原發證機關審查批准。採礦權人不得將採礦權以承包等方式轉給他人開採經營。出售礦業權或者通過設立合作、合資法人勘查、開採礦產資源的,應申請辦理礦業權轉讓審批和變更登記手續。採礦權原則上不得部分轉讓。需要部分出售礦業權的,必須在申請出售前向登記管理機關提出分立礦業權的申請,經批准並辦理礦業權變更登記手續。以非法人組織申請探礦權或轉讓探礦權的,比照法人申請探礦權或轉讓探礦權的程式辦理。以贈予、繼承、交換等方式轉讓礦業權的,當事人應攜帶有關證明檔案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變更登記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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