礦業權評估師

礦業權評估師

礦業權評估師是礦業權評估的專業管理人員,主要從事礦業權評估工作。根據國務院2014年8月12日發布的《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國發[2014]27號)取消了礦業權評估師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基本信息

組織機構

主管單位:國務院國土資源部
主辦單位: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
認定單位: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考試專家委員會
頒證單位: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專業技術人員管理司

職業狀況

職業名稱:礦業權評估師Divisionofminingrightevaluation
職業分類:專業技術人員

標準條件

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須通過考試獲得。考試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辦法,原則上每兩年舉行一次。

項目取消

2014年08月12日,國務院發布了《國務院關於取消和調整一批行政審批項目等事項的決定》,取消了礦業權評估師的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

執業規則

礦業權評估師礦業權評估師
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聯合印發《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人員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以下簡稱《規定》)明確,國家設立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從2015年8月1日起施行。據悉,此《規定》是根據國務院行政審批制度改革精神,取消礦業權評估師等準入類職業資格許可和認定事項而制定的。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加強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人員隊伍建設,規範礦業權評估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礦產資源勘查區塊登記管理辦法》、《礦產資源開採登記管理辦法》、《探礦權採礦權轉讓管理辦法》、《國務院機構改革和職能轉變方案》和國家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的有關規定,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於在礦業權評估機構,從事礦業權價值評價、估算,為委託人提供評估報告和諮詢意見的專業人員。
第三條國家設立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人員水平評價類職業資格制度,面向全社會提供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人員能力水平評價服務,納入全國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制度統一規劃。評價結果與經濟系列相應級別職稱銜接,是用人單位使用該專業人員的依據。
第四條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分為助理礦業權評估師、礦業權評估師、高級礦業權評估師3個級別。助理礦業權評估師、礦業權評估師實行考試的評價方式。高級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評價的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人員英文譯為:MineralRightsValuerProfessionals。
第五條通過助理礦業權評估師、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取得相應級別礦業權評估職業資格證書的人員,表明其已具備從事礦業權評估專業相應級別專業技術崗位工作的職業能力和水平。
第六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共同負責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政策制定,並按職責分工對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的實施進行指導、監督和檢查。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具體承擔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的評價與管理工作。
第二章考試
第七條助理礦業權評估師、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實行全國統一大綱、統一命題、統一組織的考試制度。原則上每兩年組織1次考試。
第八條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負責助理礦業權評估師、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的組織和實施工作,組織成立考試專家委員會,研究擬定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九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對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實施的考試工作進行監督和檢查,指導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確定助理礦業權評估師、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科目、考試大綱、考試試題和考試合格標準。
第十條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恪守職業道德,並符合助理礦業權評估師、礦業權評估師報名條件的人員,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職業資格考試。
第十一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助理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高中或中專學歷,累計從事礦業權評估相關工作滿4年;
(二)取得經濟學類、法學類、地質學類、地質類、礦業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礦業權評估相關工作滿2年;
(三)取得經濟學類、法學類、地質學類、地質類、礦業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
(四)取得經濟學、法學、理學、工學學科門類其他類專業上述學歷(學位)的人員,從事礦業權評估相關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五)其他學科門類專業上述學歷(學位)的人員,從事礦業權評估相關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第十二條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可申請參加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
(一)取得經濟學類、法學類、地質學類、地質類、礦業類專業大學專科學歷,累計從事礦業權評估相關工作滿6年;
(二)取得經濟學類、法學類、地質學類、地質類、礦業類專業大學本科學歷,累計從事礦業權評估相關工作滿4年;
(三)取得經濟學類、法學類、地質學類、地質類、礦業類專業在內的雙學士學位(或者研究生班畢業),累計從事礦業權評估相關工作滿2年;
(四)取得經濟學類、法學類、地質學類、地質類、礦業類專業碩士學歷(學位),累計從事礦業權評估相關工作滿1年;
(五)取得經濟學類、法學類、地質學類、地質類、礦業類專業博士學歷(學位);
(六)取得經濟學、法學、理學、工學學科門類其他類專業上述學歷(學位)的人員,從事礦業權評估相關工作年限相應增加1年;
(七)其他學科門類專業上述學歷(學位)的人員,從事礦業權評估相關工作年限相應增加2年。
第十三條助理礦業權評估師、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合格,由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頒發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監製,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用印的相應級別《中華人民共和國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以下簡稱“礦業權評估資格證書”)。該證書在全國範圍有效。
第十四條對以不正當手段取得礦業權評估資格證書的,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第三章職業能力
第十五條取得礦業權評估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遵守國家法律、相關法規及行業管理規範,維護國家和社會公共利益,恪守職業道德。
第十六條取得助理礦業權評估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的職業能力:
(一)了解礦業權評估行業的法律法規及礦業權評估行業的各項規章制度;
(二)熟悉礦業權評估專業理論知識,能夠解決礦業權評估實踐中的一般性技術問題;
(三)能夠完成一般性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工作,協助礦業權評估師開展工作。
第十七條取得礦業權評估師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具備的職業能力:
(一)熟悉礦業權評估行業的法律法規和行業管理規定;
(二)了解國內外礦業權評估技術方法及國內外市場的發展趨勢,具有較強的開拓創新能力,能夠獨立完成較為複雜的礦業權評估技術性工作;
(三)熟悉礦業權評估工作流程,有較豐富的礦業權評估實踐經驗,處理解決礦業權評估的疑難問題;
(四)能夠簽署礦業權評估報告,提供礦業權評估及相關法律諮詢,承擔與礦業權評估相關的業務工作;
(五)能夠指導助理礦業權評估師,協助高級礦業權評估師開展工作。
第十八條取得礦業權評估資格證書的人員,應當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繼續教育有關規定,參加繼續教育,不斷更新專業知識,提高職業素質和業務能力。
第四章登記
第十九條礦業權評估資格證書實行登記服務制度。登記服務的具體工作由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負責。
第二十條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定期向社會公布礦業權評估資格證書的登記情況,建立持證人員的誠信檔案,並為相關單位提供取得礦業權評估資格證書人員的信息查詢服務。
第二十一條取得礦業權評估資格證書的人員,應自覺接受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的自律性管理,其在工作中違反相關法律、法規、規章或者職業道德,造成不良影響的,由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按照自律規定進行處罰;情況嚴重的,取消登記,並收回其職業資格證書。
第二十二條各級礦業權評估登記服務機構,在登記服務和考試實施工作中,應當嚴格遵守國家和本行業的各項管理規定以及協會章程。
第五章附則
第二十三條通過考試取得礦業權評估資格證書,且符合《經濟專業人員職務試行條例》中助理經濟師、經濟師職務任職條件的人員,用人單位可根據工作需要聘任其相應級別經濟專業職務。
第二十四條本規定施行前,依據原人事部、國土資源部印發的《關於印發〈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的通知》(人發〔2000〕82號)要求,通過考試已取得的礦業權評估師執業資格證書,與按照本規定要求取得的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證書效用等同。
第二十五條本規定自2015年8月1日起施行。
助理礦業權評估師、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實施辦法
第一條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土資源部按照職責分工負責指導、監督和檢查助理礦業權評估師、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二條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具體負責助理礦業權評估師、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的實施工作。
第三條助理礦業權評估師、礦業權評估師職業資格考試均設《礦業權評估經濟法律專業能力》、《礦業權評估地質與礦業工程專業能力》和《礦業權評估實務與案例》3個科目。考試分3個半天進行,每個科目的考試時間為3小時。
第四條考試成績實行3次為一個周期的滾動管理辦法。參加考試的人員,必須在連續3個考試年度內通過全部3個應試科目,方可取得相應級別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證書。
第五條符合《礦業權評估專業技術人員職業資格制度暫行規定》規定的報名條件者均可申請參加相應級別考試。
第六條參加考試由本人提出申請,按有關規定辦理報名手續。考試實施機構按照規定的程式和報名條件審核合格後,核發准考證。參加考試人員憑準考證和有效證件在指定的日期、時間和地點參加考試。
第七條考試原則上設在直轄市和省會城市的大、中專院校或者聯考定點學校。如確需在其他城市設定考點,須經中國礦業權評估師協會批准。考試日期原則上在每年的第四季度。
第八條堅持考試與培訓分開的原則。凡參與考試工作(包括命題審題與組織管理等)的人員,不得參加考試,也不得參加或者舉辦與考試內容相關的培訓工作。應考人員參加培訓堅持自願原則。
第九條考試實施機構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嚴格執行國家人事考試工作人員紀律規定和考試工作的各項規章制度,遵守考試工作紀律,切實做好從考試試題的命制到使用等各環節的安全保密工作,嚴防泄密。
第十條對違反考試工作紀律和有關規定的人員,按照國家專業技術人員資格考試違紀違規行為處理規定處理。

相關搜尋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