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互相維護、密不透風的受賄方式被媒體稱為“碉堡式受賄”。利用職權製造不公平的村社幹部們,在收受賄金時卻十分講究“公平”,人手一份。甚至是投反對票的社幹部和沒在現場的社幹部,也會被分一份。靠這種“公平”形成利益共同體,“法不責眾”的心態讓他們感到安全。
事件起始
事件起因
2012年,為了低價租地建新的分撥中心,廣東申通公司掏出1600萬元好處費,最終放倒了廣州市白雲區四條村子的數十名村官。其中,3個村29名村幹部被法院認定受賄1200萬元。
2012年6月,廣州市白雲區一間酒店,時任廣東申通公司董事長高湯根請客。因公司業務發展,急著想找一塊地建新的分撥中心。高湯根看中了人和鎮一塊約70畝的土地,這塊地是人和鎮政府復建安置用地,在人和鎮以西、廣花公路以南、方華路北側窩西地段,屬國有建設工業用地。
不過,這70畝地不是一個村的。根據白雲區政府的分配,明星村有20.08畝、東華村有22.8畝、高增村有15.17畝、漢塘村有11.95畝。因此,飯局由人和鎮漢塘村村委會主任李瑞陶牽線,高增村村委會主任戴敏智、東華村村委會主任周本財、明星村黨支部書記梁錫全和高湯根邊吃邊聊。
村莊要價高點,企業想給少點。最終,企業家和村官們達成的協定是:每平方米租金每月5元,每三年漲10%,另外,每村可以拿到400萬元補償。不過,這400萬元補償款沒寫進契約,而是划進了幾名村幹部的指定賬戶。
全軍覆沒
根據《廣東省農村集體經濟組織管理規定》,這起租地事項,應當由村民開會表決,還得公示。但李瑞陶等四名村官沒想過開村民大會,也沒打算把補償款分給村民。按照“慣例”,村兩委會議同意就行了。
東華村村委會主任周本財召開了兩委會議,通過了出租方案,並做通了所涉及的南興片區的村官工作。好處費也分給了24名村官。
高增村的戴敏智召開村兩委會議,宣讀有關檔案及與廣東申通的租賃契約。兩委幹部都同意,7名幹部簽名。400萬元好處費則被戴敏智獨吞。
明星村黨支部書記梁錫全辦事“不力”。他多次召開兩委會議討論租地事宜,都沒有達成一致意見。黨支部副書記梁某明和村委會委員梁浩輝、曹某瓊對此持反對態度,要求召開村民代表大會。最後,梁浩輝被說服,也拿了好處費。曹某瓊簽了字,但拒絕收錢。梁某明則堅決要求開村民代表大會表決,一直沒有簽字,也拒絕收錢。
事件結果
事情很快敗露。漢塘村村委會主任李瑞陶出逃,該村受賄情況仍在調查。2013年1月底至4月,其餘三個村包括戴敏智、周本財、梁錫全在內的幾乎所有受賄村官,都向檢察機關自首。
圈子決議
某民間組織負責人魯明(化名)及其團隊長期接觸和觀察白雲區的部分村官,也經常參與農村法律事務。他分析,村官的選舉、違法、落馬等現象的產生,都圍繞著土地以及因土地而產生的經濟利益。
白雲區幾乎所有村的兩委都是交叉任職,十來個人往往就決定全村各項經濟事務。個別村里出租物業的契約別說公示,村民到村委都看不到,有的甚至就放在社長的車尾廂里。
由於許多決議都是閉門作出,村里換屆時前任村官往往不願或不敢交齊賬本。個別村莊第三任村官都要上任了,第一任的賬目還沒交齊。
有的村在重大事項時會實現所謂的“大民主”,委員、黨員、理財小組成員等人參與表決,“也是小圈子,但總比兩委關著門就把事定了要好。”魯明介紹。
為規範農村集體經濟的交易行為,廣州市紀委一度打造“三資”平台,即農村集體資金、資產和資源的交易行為要在紀委主辦的網站上公開。廣東粵廣律師事務所主任解剛認為,“三資”平台推動了村裡的民主程式,使村官沒法暗箱操作。
但“三資”平台也遭遇了一些現實問題。比如,農村有大量沒有“產權”的房子,無法上平台。此外,“被迫”上平台的村子也有對策。例如有的村公開設定準入“門檻”,某些行業不讓進,使得沒人敢來競拍,再暗箱操作給利益相關方。
在解剛接觸的村官里,幾乎所有人都很牴觸“三資”平台,這項政策怎么推行值得探討。
執法賄賂
2011年5月,連炳林等人從村里拿到土地使用權。隨後拆除廠房,興建住宅,準備作為商品房出售。按當時白雲區的房價,近1.5萬平方米的違建,如果售出,能獲得上億元收入。因此,下至鎮裡的執法隊員,上到區城管執法分局局長,都成了違建開發商的賄賂對象。
連炳林向白雲區城管分局太和鎮執法隊原隊員馮文博行賄5萬元。因此,他對違建睜一隻眼閉一隻眼,坐視違章建築完成。連炳林還請永平街永泰村人黎貴福出面,約請曾長期擔任永平街黨工委書記的劉健生和白雲區城管分局原局長蘭海峰在同泰路潮好味酒家吃飯。
飯後,送劉健生、蘭海峰走時,黎貴福拿了兩個盒子。這是連炳林與黎貴福一起到香港時購買的金條的盒子,購買時每個盒子裡應當是一條金條,重200克。
2014年6月,白雲區政府常務會議通過了《白雲區2014年度清拆整治違法建設專項行動工作方案》。按照這份方案,對於未取得建設項目審批許可的各類非住宅建設和未辦理村民建房報批備案手續的村民住宅建設,將先採取停水、停電、切斷混凝土供應等措施。
同時,有兩類人也將在拆違過程中被重點查處———一類是參與違法建設的土地權屬代表人、使用人、投資人、施工人、受益人;另一類是查控違法建設的監管人和負責人。
作為監管者的城管,也在重點關注名單之中。
文武選舉
想在村里選舉中“上位”的人不少,部分選舉過程就出現了違法現象。有的是靠“打上去”,恐嚇、暴力,讓村民不敢不給己方投票;有的是靠“買上去”,用金錢換取村民手中的選票,有人花了幾十萬元甚至上百萬元還選不上。“違規選舉中,兩種手段會結合使用”,魯明認為,一般來說,競選人的家族得有一定人數或勢力,白雲湖街某村在一次選舉中,花了200萬元的輸給了花80萬元的,因為後者的家族在村中人緣好、有威望。
曾擔任鍾落潭村村委會主任十年之久的朱健康,在2012年被檢察機關指控,通過暴力、恐嚇、賄選等手段干擾基層選舉。據許多村民反映,朱健康當初當選村主任時,大部分選票都“來路不正”。一名曾姓村民說,他曾將自己的選票以100元的價格賣給了朱健康的手下,“空白的,連名字都沒寫”,“早些年1袋大米就換了”。儘管在此後的幾次選舉中,有些村民們對朱健康頗有微詞,但是他們依然將選票賣給朱健康,“大家都賣,你一個人不賣有什麼用,也不敢不賣”。
此後朱健康還將自己的人扶持為村黨支部書記、治保會主任,他還插手各個經濟社社長選舉,在八社的一次選舉中,前前後後共投了6次票,只要當選者不是朱健康等人心目中的人選,就會宣布選舉無效並重新選舉。
賄選還有另一種手段,即安排工作領空餉,石門街一名人士稱,有的村在臨近選舉時,會放出大量空餘職位,多是清閒職位,不少人為了謀求一職,將全家的票都投給某個競選人。
社會影響
“碉堡式受賄”是“單打獨鬥”的升級,帶來的影響也更惡劣,不僅破壞了政府的形象,而且損害了人民的利益,傷透了他們的心。村幹部“碉堡式受賄”是如何煉成的?
村幹部漠視法律、損公肥私是主要原因。近幾年,基層反腐的力度在不斷加大,但一些地方的村幹部腐敗案件依然屢屢發生,根本在於村幹部法制觀念淡薄。有的甚至抱有“法不責眾”的僥倖心理,以為窩案串案的集體行為就能逃脫法律的制裁,自作聰明。
上級部門監督不力,權力缺乏公開透明也是導致村幹部“碉堡式受賄”的另一重要原因。一些地方村務公開和村務監督形同虛設,使村幹部有恃無恐,集體自肥。倘若將劃撥的土地公之於眾,及時發布對土地的處理進度,如此肆無忌憚的“碉堡式受賄”或許不會發生。在推進城市“權力公開”、“政務公開”的同時,不能忽略在農村施行的重要性。
村幹部“碉堡式受賄”無疑給基層反腐增加了難度。當下一方面要加強基層反腐力度,“出重拳”治理貪污腐敗,通過嚴肅處理涉案村幹部增強法律的震懾力,另一方面要加強基層組織建設和對村幹部的考察力度,為村民選出“辦實事、辦好事”的幹部。另外,要有力推進“村務公開”,加大完善監督制約機制,將村幹部的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
問題反思
其一
村務公開、村務監督只是“忽悠”老百姓的幌子,一直以來,層層級級基層組織總是強調村務公開、村務監督。而在現實問題面前人們總看不到哪裡有村務公開、村務監督?一切村務公開、村務監督制度形同虛設,從來沒有落實。村務不公開、無監督自然使村幹部有恃無恐。
其二
農村基層直選的選舉制度虛設,一直以來,農村基層組織總是強調公開選舉。然而,現實中村支書一直是委派,村委主任往往是鄉鎮定調暗箱操作。如果選票真正掌握基層在民眾手中,絕不可能有如此之多村幹部貪腐現象存在。廣州白雲區明星等四村村幹部集體貪腐也有力地證明了這一點。
其三
“法不責眾”觀念流行和僥倖心理存在,村官們認為你貪我貪大家貪,法律歷來存在“法不責眾”現象,大家都貪了,也就沒有什麼可怕的,於是他們根本沒有法律畏懼。29村官只梁錫全、周本財、戴敏智等3人被判9——7年,其餘26人無一例外地被判緩刑。顯然,廣州市中院對明星等四村村官的判決早就在村官們的意料之中。那26腐敗村官分別受賄多少?他們為什麼不判實刑?這大概就是集體犯罪享受批發的優惠?在這樣的背景下,涉農職務犯罪又怎么能不向窩案串案發展?這也不難解釋為什麼部分地方農村基層組織人員淪為涉農職務犯罪高發群體?環境適宜腐敗,誰又能不腐敗。
未來
這些年來,國家出台多少面向農村扶貧政策、惠民政策,然而多少面向農村的好政策面臨資金被打折扣,多少好政策遭遇中間堵塞,好政策遭遇傳遞不到位、落實打折扣。好政策被基層腐敗官員轉化,這是上有政策下有對策,面對這一切我們的政府將何去何從。
顯然,中國農村政策落實遠比各級官員想像中差得多,或許現在最大的問題是如何讓農村政策認真落實到位的問題。顯然,完善農村基層組織監督制約機制,將村幹部權力關進制度的籠子,依然任重道遠。
勢在必行
古語有云:“君子愛人以德,小人愛人以姑息。”如何修官德、正品德對於每位幹部來說都是一門必修課,尤其是作為最貼近百姓的最基層的村幹部,官德是否正、品行是否好,更顯得尤為重要,因為,村幹部思想都惡俗不正的話,基層百姓將會成為最大的受害者。
關於村官的監督管理,各地也出台了很多辦法、創新了很多舉措,如“村書記主任亮承諾”、“村主幹業績公示制度”等等,為的都是對村幹部的行為進行制約,防止幹部濫用職權以及對村財務的管理和支出實現有效監督,但是否真正落到了實處,還有待進一步考究。所以,筆者想說,作為鎮鄉黨委一定要監督指導村委會和村務監督委員會,制定科學、可行的制度,不斷擴大民眾知情權、參與權、決策權、監督權,對村務公開實行規範化管理,讓民眾有意見的村務接受質詢,民眾有爭議的事務接受聽證,才能使大量的矛盾和問題得到化解,才能讓村官膽大包天的貪腐“勇”氣從此銷聲匿跡,從而不斷密切和鞏固幹群關係。
當前,雖有黨紀國法作為村幹部言行的“緊箍咒”,但部分村幹部“裝聾作啞”、“裝瞎裝瓜”,不斷以身試法,漠視有關法律法規存在,因此,相關部門更應出重拳、下猛藥,讓“碉堡式受賄”的頑疾銷聲匿跡。
反腐政策
黨的十八大明確提出,反對腐敗、建設廉潔政治,是黨一貫堅持的鮮明政治立場,是人民關注的重大政治問題。這深刻反映了我們黨對反腐敗鬥爭重要性和緊迫性認識的進一步深化,充分彰顯了我們黨堅定不移反對腐敗的政治立場和政治決心。在深入開展民眾路線教育和狠剎“四風”的檔口,各相關單位還要切實加強自身建設、加強制度建設,真正把權力關進度的“牢籠”,讓權力在陽光下運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