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阡縣國土資源局

(二)履行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職責。 (七)履行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職責。 (八)履行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職責,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

簡介

根據《中共銅仁地委辦公室銅仁地區行署辦公室關於印發<石阡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銅黨辦發〔2010〕89號)和《中共石阡縣委石阡縣人民政府關於石阡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石黨發〔2010〕22號)精神,設立石阡縣國土資源局,為石阡縣人民政府工作部門。

職責調整

(一)取消由省人民政府、地區行署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將土地評估、礦業權評估、礦產資源儲備評審機構和人員資質認定職責交給行業協會。
(三)加強土地供需調控和總量平衡,落實最嚴格的土地管理制度;加強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的整體控制作用;加強礦產資源規劃和合理開發利用管理,強化資源回採率和資源綜合利用率的監督。

主要職責

石阡縣國土資源局主要職責:
(一)履行保護與合理利用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的職責。組織擬訂全縣國土資源發展規劃,開展國土資源經濟形勢分析和國土資源要素市場分析;提出國土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參與巨觀經濟運行、區域協調、城鄉統籌的研究並擬訂涉及國土資源的調控政策和措施;編制並組織實施國土規劃,擬訂並組織實施國土資源領域資源節約集約利用和循環經濟的政策措施。
(二)履行規範國土資源管理秩序的職責。貫徹執行國家有關國土資源管理、測繪管理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訂相關的地方性政策;負責有關土地、礦產、測繪的行政應訴工作;負責對鄉(鎮)人民政府執行和遵守國土資源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情況進行監督檢查;調查處理國土資源違法案件。
(三)履行最佳化配置國土資源的職責。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土地利用年度計畫、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規劃和其他專項規劃、計畫;編制和組織實施全縣礦產資源、地質勘查、地質環境、地質災害防治、礦山環境保護、基礎測繪、測繪行業發展等專項規劃;承辦報國務院、省和地區行署、縣人民政府審批的涉及土地、礦產規劃的審核工作。
(四)履行規範國土資源權屬管理的職責,依法保護土地資源、礦產資源等自然資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權益,組織承辦和調處重大權屬糾紛。貫徹執行國家地籍管理的有關規定;組織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土地統計和動態監測,組織重大土地專項調查,承擔提供全縣土地利用各種數據的責任;指導鄉(鎮)地籍調查、登記、土地分等定級工作和各類土地登記資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匯交管理,提供社會查詢服務。
(五)履行全縣耕地保護的職責,確保規劃確定的耕地保護量和基本農田面積不減少。貫徹國家對耕地實行特殊保護和鼓勵耕地開發的政策,實施基本農田保護工作,監督占用耕地補償制度執行情況;指導土地開發、土地整理、土地復墾和耕地開發及監督工作;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農用地轉用和土地徵收徵用工作;承擔報國務院、省人民政府和地區行署、縣人民政府審批的各類用地的審核、報批工作。
(六)履行節約集約利用土地資源的職責。貫徹執行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轉讓、租賃、作價出資和土地收購儲備等有關政策規定;組織實施和監督城鄉建設用地供應、政府土地儲備、土地交易、土地開發和節約集約用地;承擔國有企業改制的土地資產處置工作;組織和指導全縣基準地價、標定地價評測。實施地價監管;執行禁止和限制供地目錄、劃撥用地目錄及鄉(鎮)、村用地管理辦法;監督管理農村集體建設用地使用權的流轉。
(七)履行規範國土資源市場秩序的職責。監測土地市場和建設用地利用情況,監管地價,規範和監管礦業權市場,對礦業權人勘查、開採活動進行監督管理,規範和監管測繪市場,規範和監管國土資源相關社會中介組織和行為,依法查處違法行為。
(八)履行礦產資源開發管理職責,監督管理礦產資源開發利用和保護工作。負責縣級採礦權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變更審批;負責縣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方案的初審、備案;負責礦山地質環境保護的監督管理;負責礦山督查和採礦業的統計工作。
(九)履行地質勘查行業和礦產資源儲量管理職責;負責縣級礦產資源儲量的初審、備案和礦產地管理;負責礦山儲量動態監管、儲量登記和統計。
(十)履行地質環境保護職責。組織實施礦山地質環境保護工作,監督管理古生物化石、地質遺蹟、礦業遺蹟等重要保護區、保護地;依法管理水文地質、工程地質、環境地質勘查和評價工作;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過量開採和污染。
(十一)履行地質災害預防和治理的職責。指導應急處置,組織、協調、指導和監督地質災害防治工作;制訂並組織實施重大地質災害等國土資源突發事件應急預案。
(十二)履行依法徵收資源收益,規範監督資金使用的職責。依法組織土地、礦產資源專項收入的征管,配合有關部門指導、監督全縣土地整理復墾開發資金的收取和使用;參與管理土地、礦產等資源性資產;參與管理國家出資形成的礦業權權益;負責有關資金、基金的預算和財務、資產管理與監督。
(十三)履行全縣測繪工作的統一監督管理職責。組織實施全縣基礎測繪和地籍測繪工作;負責測繪行業的管理;負責測繪資質資格管理;負責測繪市場秩序和地圖管理職責;負責組織國家版圖意識宣傳教育;負責管理國家基礎測繪成果,指導、監督各類測繪成果的管理和測量標誌的保護;管理全縣基礎地理信息數據,指導地理信息社會化服務工作;監督國家測繪基準、測量控制系統的使用;推進地理信息產業發展。
(十四)組織開展有關土地、礦產和測繪工作的宣傳、教育、科技推廣及對外合作與交流工作;組織開展國土資源信息化建設;推進國土資源科技進步和文化建設。
(十五)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股級幹部的考察、考核、任免、獎懲、培訓、管理、協調等工作;負責全縣國土資源系統的幹部人事工作。
(十六)承辦縣委、縣政府和上級主管部門交辦的其他事項。

內設機構

根據上述職責,石阡縣國土資源局設7個內設機構。
(一)辦公室(人事股)
組織協調局機關日常工作,負責有關檔案的起草、重要會議的組織、工作事項的督辦、文電處理、秘書事務、信息綜合、圖書資料、檔案管理、保密工作、機關後勤、資產管理、行政管理、安全保衛和接待工作。負責機關、派出機構的機構編制、人事、勞動工資、目標管理工作,承辦局屬單位班子建設的具體工作和縣國土資源局領導幹部雙重管理的具體工作;負責全縣土地、礦產等行業的專業技術職稱評審和優秀科技人才的選拔、培養及管理的有關工作,組織指導本系統的專業技術任職資格及職務評聘工作,擬定教育培訓規劃,組織國土資源系統的幹部教育培訓工作;指導基層國土資源管理隊伍建設。
(二)用地管理股
貫徹執行耕地特殊保護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土地用途管制,基本農田保護;負責全縣城鄉建設用地徵用、劃撥和出讓的統一管理,會同有關部門制訂土地使用權出讓方案,並組織實施,承辦需經上級人民政府或國務院批准的農用地轉用、徵用的審查、報批工作;組織協調重點建設項目徵用事宜;負責全縣地產行業管理和指導全縣地產開發經營交易管理,承辦土地有償使用、地產市場和政府壟斷土地市場的工作,建立並規範土地市場及其交易行為;負責企業改制中土地處置形式的確定與管理;負責農村集體土地流轉管理,參與檢查、指導城鎮住宅、小城鎮建設的有關工作。
(三)地籍管理股(石阡縣測繪管理辦公室)
統一管理全縣城鄉地籍和地政工作,擬定並組織實施地籍管理辦法;依法管理城鄉地籍、土地確權、土地登記發證等工作;組織開展土地資源調查、地籍調查、變更調查及統計和動態監測工作,建立日常地籍管理制度和土地動態監測體系;負責企業改制中土地資產的處置和權屬糾紛;審核土地登記機構的資質;指導地籍信息系統的建設。編制全縣測繪項目計畫;組織基礎測繪、地籍測繪、行政區域界線測繪等重大測繪項目的實施;管理測繪基準和測量控制、系統;審核測繪技術規定;管理基礎地理信息數據和測繪成果,審核發布重要地理信息;編制行政區域界線標準樣圖。審核測繪單位、測繪人員資格;辦理測繪任務登記;管理測繪市場;監督執行國家測繪技術規範和質量管理規定;負責測繪成果資料匯交及其保密的監督檢查工作;管理地圖編制出版工作,審核地名在地圖上的表示;審核對外提供測繪成果和其他組織、個人在本地區的測繪事項;管理和保護測繪標誌。
(四)礦權管理與資源環境股
擬訂和組織實施礦產資源含量管理辦法、標準、規程和規範;管理礦床工業指標及礦產資源評審工作,建立健全礦產資源儲量評審專家系統,承擔礦產資源信息系統、地質資料的管理工作;負責礦產資源儲量的認定、登記、統計和建設項目壓覆重要礦床的審查工作;參與審查開辦礦山企業立項報告;組織礦產資源供需形勢分析,負責地質環境及其信息系統的監督管理;組織實施和協調地質災害防治工作,認定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和地質災害鑑定結果,界定地質災害治理責任,調處地質災害糾紛;負責地質災害和地下水的動態監測,監督防止地下水的過量開採與污染;參與地下水開發利用和取水許可審核,管理礦泉水、地熱水的技術鑑定工作;組織認定地質遺蹟保護區,指導地質遺蹟的保護工作;管理地質災害危險性評估與地質災害治理勘查、設計、監理、施工單位的資質。貫徹執行地質勘查工作標準和規程、規範;負責地質勘查資格認定、地質勘查審批登記發證和探礦權轉讓審批登記工作;調處探礦權權屬糾紛;管理並組織實施公益性、基礎性、戰略性地質勘查和地質勘查基金項目;根據國土資源部授權,審核對外使用勘查區塊,審定評估機構探礦權評估的資格,確認國家出資形成的礦產地探礦權價款的評估結果;管理探礦權市場,組織實施礦產資源的開發利用與保護工作;負責採礦審批登記發證和採礦權轉讓審批登記工作;認定礦產資源開發利用的審查結果;調處採礦權權屬糾紛;根據省國土資源廳的授權,審核評估機構採礦權價款的評估結果;管理採礦權市場和礦產品的運銷;組織徵收礦產資源補償費。
(五)法規監察股
監督檢查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和規章的執行情況;組織開展對土地和礦產資源規則、農地轉用、土地徵用、土地資產處置、土地市場交易以及地質勘查與採礦審批發證、礦業權轉移、礦產品運銷等行為的監督監察;組織查處違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法律、法規的重大違法違規案件,依據授權對違法行為直接作出行政處理決定;受理對土地資源、礦產資源和測繪管理工作中違法行為的舉報;參與調處土地、採礦權權屬糾紛。指導鄉(鎮)國土資源行政執法的業務工作。組織草擬全縣有關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測繪管理的法規、規章草案,研究和草擬綜合性土地資源、礦產資源政策;負責局發檔案的涉法審核工作;參與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修改、論證工作;辦理國土資源行政複議和應訴事宜;辦理國土資源信訪事宜。
(六)規劃股
組織編制國土規劃、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及年度計畫、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地質勘查與礦產開發、地質環境保護、地質災害防治、地質遺蹟保護、基礎測繪等有關專項規劃、年度計畫,並監督實施;提出國地資源供需總量平衡的政策建議,負責國土資源重大課題調研;審核各類土地利用、礦產資源總體規劃和縣直各行業主管部門的礦產資源開發利用規劃;參與初審報行署和省人民政府審查的城市總體規劃;組織建設項目用地預審;管理土地開發、復墾和整理工作;負責土地、礦產、測繪綜合統計和專業統計工作。
(七)財務股
貫徹執行國家財經政策和管理制度;負責縣局各股、室、所和各鄉(鎮)國土資源所的資金預決算、編制資金計畫;管理國家、省、地劃撥的各種資金及其他資金、基金;審核各鄉(鎮)國土資源所財務收支情況,組織收取縣局各股、室、所開展業務工作和執紀執法工作產生的各種稅、費、土地使用權出讓金和礦產資源補償費罰沒收入。各鄉(鎮)國土資源所報政府批覆的耕地部分所應收取的各種規費。統一支付各種業務費用。上屬費用按照國家、省、地主管部門的規定按比例組織上繳結算工作。建立和完善財務檔案管理制度。

人員編制和領導職數

石阡縣國土資源局機關行政編制17名(暫時使用事業編制7名,以後在縣直機關行政編制總數中逐步調劑到位)。其中:局長1名、副局長2名,股級職數7名。機關後勤服務人員事業編制4名,由財政全額預算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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