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根據《中共寶雞市委辦公室寶雞市人民政府辦公室關於印發〈眉縣人民政府機構改革方案〉的通知》(寶市辦字〔2010〕4號),設立眉縣民政局,為縣政府工作部門。
一、 職責調整
(一)取消已由省、市、縣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審批事項。
(二)加強社會救助職責,統籌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
(三)增強指導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和社區組織幹部表彰工作的職責。
(四)增加促進慈善事業發展的職責。
(五)增加指導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的職責。
(六)將承擔的外事、僑務職責交給縣政府辦公室。
主要職責
(一)貫徹執行民政工作方面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編制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並負責組織實施和監督檢查,指導全縣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承擔對全縣社會團體、民辦非企業單位及其分支(代表)機構的登記管理和執法監察工作。
(三)承擔全縣救災減災工作,組織災情核查上報,指導災區開展生產自救,管理、分配救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接收社會各界救災捐贈。
(四)負責全縣城鄉社會救助體系建設。擬訂社會救助政策、規劃和標準,負責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醫療救助、臨時救助、生活無著人員救助工作。
(五)推進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全縣城鄉社區建設,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城鄉基層政權建設的建議。
(六)擬訂社區工作及社區服務管理與發展的政策措施,指導協調全縣社區建設和社區管理服務工作。
(七)負責社會福利事業和福利彩票管理工作。擬定全縣社會福利事業發展規劃並組織實施,負責社會福利獎券的發行、銷售和社會福利資金的管理使用。
(八)負責全縣軍、烈屬優待、撫恤和補助審批、褒揚及傷殘等級審查報批工作,審核報批革命烈士及全縣重點烈士紀念建築物保護單位,指導優撫事業單位的管理工作。
(九)組織開展擁軍優屬、擁政愛民活動,承擔縣雙擁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
(十)負責城鎮退役士兵、轉業士官、復員幹部、殘疾士兵、軍隊離退休幹部和無軍籍退休職工的接收安置和服務管理工作。
(十一)指導全縣社會慈善、社會捐贈、民眾互助等社會扶助活動,促進慈善事業發展。
(十二)負責全縣婚姻登記管理、殯葬管理、流浪乞討人員的救助管理和兒童收養工作,承辦全縣經營性公墓的審核上報工作;推進婚俗和殯葬改革。
(十三)負責全縣行政區劃、地名管理及行政區域界線的管理和調整工作。
(十四)推進社會工作人才隊伍建設和相關志願者隊伍建設。
(十五)負責全縣民政事業經費的分配和管理工作。指導和監督各鄉鎮民政事業費的管理和使用。
(十六)承辦縣政府交辦的其他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