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機構、人員和職責
1.1 機構
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設立負責營養工作的業務科室。
1.2 人員設定及資格
1.2.1 人員設定
根據其職責、任務,結合本行政區域的服務人口、服務面積和地理條件等因素,合理配置相應的營養專業技術人員。
1.2.2 資格要求
承擔營養專業技術工作的人員應當具備初級及以上衛生專業技術資格,新招聘的專業技術人員必須具備相關專業本科及以上學歷。
1.3 工作職責和任務
1.3.1 在省衛生行政部門的領導下,負責全省營養工作。
1.3.2 負責省內營養領域的業務指導及專業人員的培訓工作,並做好對下級師資人材的培訓。
1.3.3 根據全國營養與健康狀況調查的工作任務,負責省內調查和監測點的各項工作。
1.3.4 根據國家與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營養監測規劃,制定本省營養監測實施方案,建立國家營養監測網點,有計畫地選定省級營養監測點,開展營養監測工作。
1.3.5 負責本省營養教育與指導工作,組織開展社會營養教育、健康促進活動,對有關部門和基層開展的營養宣教活動提供技術指導。
1.3.6 協調國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的食物營養成分檢測工作,負責本省的食物成分信息收集,食物樣品檢測等工作。
1.3.7 組織實施對營養缺乏和營養失衡問題的預防和控制工作,針對重點地區和重點人群實施營養干預。
1.3.8 運用營養評價體系,協助對突發事件或狀況的處理,提供營養支持和保障。
1.3.9 建立和健全營養相關實驗室質量控制體系,協助做好營養相關實驗室的質量控制工作。
1.3.10 建立省級營養相關領域的信息系統,加強信息交流,促進信息資源共享。
1.3.11 負責完成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下達的其他營養工作任務;按期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國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報告營養工作;總結年度營養工作的經驗和問題,提出改進建議。
第二章 人 員 培 訓
2.1 目標
有計畫對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營養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專業技術和管理能力培訓,不斷提高營養工作隊伍的業務素質和能力,為完成營養工作任務奠定基礎。
2.2 工作職責和任務
負責制定省內營養工作人員培訓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人員培訓師資的培養;協助國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的各項基層營養培訓工作。
2.3 工作內容和方法
2.3.1 內容
2.3.1.1 基本營養知識,如基礎營養學、公共營養學、營養流行病學調查、營養與慢病、營養經濟學、營養社會學等。
2.3.1.2 營養工作技能,如營養教育方法、營養監測技術、營養資料分析與評價、營養前沿科學與方法學研究、膳食調查技能及新技術套用等。
2.3.2 方法
2.3.2.1 培訓形式:可採用進修、專題講座、培訓班及以會代訓等形式按照計畫和實際工作需求對下級機構營養工作人員採用定期輪訓形式進行全員培訓。
2.3.2.2 授課形式:採用網路多媒體、面授、函授和研討等形式。
2.3.2.3 根據培訓內容和時間,可依據有關要求對培訓合格者給予相應的繼續教育學分或培訓結業證,作為從事營養工作的資歷證明。
2.4 工作流程和步驟
2.4.1 培訓計畫:制定本省營養培訓工作計畫和經費預算。
2.4.2 培訓對象: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從事營養工作專業人員。
2.4.3 培訓教材:根據營養工作的實際需要,編制或選用實用性較強的培訓教材。
2.4.4 組織實施:培訓地點的確定、教學設備和師資配備及後勤的準備。根據培訓教學計畫組織教學,包括理論教學和實踐教學,學員出勤登記、單元測驗及結業考試。
2.4.5 總結報告:每年收集培訓計畫、實施方案、教案、試卷、考核資料、技能測評資料等培訓相關資料;對收集的營養培訓資料進行統計、匯總分析,寫出工作總結報告。
2.5 技術文書
2.5.1 培訓工作計畫。
2.5.2 培訓相關資料,包括培訓教材、教學分析表、授課滿意度評價表、考核考試成績等。
2.5.3 總結報告。
2.6 過程質量控制
為了保證良好的培訓效果,對整個培訓過程要做好質量控制工作,按照培訓工作關鍵步驟設定質量控制關鍵點,詳見表2-1。
表2-1 人員培訓的過程質量控制
2.7 工作數量和頻率
2.7.1 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營養專業人員要求每2年接受一次培訓;每2~3年對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營養工作人員培訓一次。
2.7.2 其他部門從事營養工作人員根據需要確定培訓頻次。
2.8 工作考核和評價
2.8.1 營養培訓工作計畫和總結。
2.8.2 培訓計畫執行情況。要求培訓合格率不低於90%,授課滿意度達80%以上,與培訓計畫設定的目標相比,實際達標率90%以上。
2.8.3 培訓效果評估:對接受培訓的市、縣級疾控機構進行抽查,考核基本知識和現場操作能力,評估培訓效果。
第三章 營養與健康狀況調查
3.1 目標
了解本省不同地區、不同人群的膳食結構和營養狀況;了解與食物攝入不足和過度消費有關的膳食營養問題,為進一步開展營養監測或進行原因探討提供依據;為國家和本省制定營養改善政策和社會發展規劃提供信息。
3.2 工作職責和任務
根據需要組織實施本轄區專項營養調查;按照全國居民營養與健康狀況調查方案的要求,負責協助國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的調查工作。
3.3 工作內容和方法(見技術規範1)
3.3.1 內容
3.3.1.1 根據上級工作任務,制定本轄區調查計畫、方案及實施細則。包括調查工作的組織機構、調查人群和調查點分布等。
3.3.1.2 組織實施人員技術培訓。
3.3.1.3 組織督導現場調查工作的實施,包括詢問調查、醫學體檢、膳食調查、其他相關調查。
3.3.1.4 組織生物樣品的實驗室檢測工作。
3.3.1.5 組織數據錄入、匯總和整理、核實工作,撰寫調查數據的分析總結和報告。
3.3.2 方法
3.3.2.1 按統一規定的方法進行。
3.3.2.2 膳食調查根據條件和需要選用回顧法、稱重記帳法、食物頻率法等方法。
3.3.2.3 詢問調查、醫學體檢和實驗室檢測按照衛生部規定方法或國標方法實施。
3.3.2.4 總結與評價:按照統一標準和方法進行。
3.4 工作流程和步驟
3.4.1 制定實施方案和工作計畫:制定落實全國居民營養與健康狀況調查的實施方案和工作計畫。
3.4.2 技術培訓:組織本轄區內專業人員參加國家級培訓,並按培訓教材負責組織省級培訓。
3.4.3 組織實施調查的現場工作:組織落實本轄區內的全國居民營養與健康狀況調查的現場調查工作的實施,並進行督導。
3.4.4 組織收集生物學樣品,並實施實驗室檢測。
3.4.5 調查資料的匯總和整理。
3.4.6 分析調查資料,報告結果。
3.4.7 建立資料庫,負責向國家疾病預防控制中心、上級衛生行政部門和調查點反饋結果。
3.4.8 撰寫工作總結報告:對本省調查數據進行分析總結並報告國家疾病預防控制中心和上級衛生行政部門
3.5 技術文書
3.5.1 營養與健康狀況調查計畫和實施方案。
3.5.2 營養調查培訓資料和工作手冊。
3.5.3 營養調查質量控制及分析報告。
3.5.4 營養調查數據信息、省級資料庫。
3.5.5 營養調查結果分析報告及政策建議。
3.5.6 工作總結報告。
3.6 過程質量控制
制定質量控制標準和建立質量監督系統,保證營養與健康狀況調查結果的準確性、可靠性、代表性等。統一調查方法,培訓技術人員。根據質量控制標準,抽查考核調查點工作質量,抽查比例不低於10%;審核調查資料的真實性。具體要求見表3-1。
表3-1 營養與健康狀況調查工作的過程質量控制要求
註:*如果是全國居民營養與健康調查的計畫,則不需省里做質控。
3.7 工作數量和頻率
3.7.1 全國居民營養與健康狀況調查對象根據調查方案抽取本省的各年齡、性別和職業人群,調查頻度每5年一次。
3.7.2 國家或省級專項營養調查根據需要進行。
3.8 工作考核和評價
3.8.1 根據全國和全省營養調查方案,對各級營養調查人員進行工作考核。考核的內容包括:資質、承擔工作的數量和質量,技能測評按實際操作項目的要求進行,可由專家組進行現場考評。
3.8.2 營養調查工作總結和評價。
3.8.3 發現的問題和改善建議情況等。
第四章 營 養 監 測
4.1 目標
完成國家營養監測點工作任務,並有計畫地建立省級營養監測點或開展專項營養監測工作,以連續收集轄區內重點人群有關營養的信息。早期發現重點人群中營養缺乏和營養失衡的發生情況及其產生的因素,及時採取改善措施,並為政府制定相應的食物與營養政策和措施提供科學依據。
4.2 工作職責和任務
根據國家與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營養監測規劃,負責制定本省營養監測實施方案,建立國家級營養監測網點,有計畫地選定省級營養監測點,開展營養監測工作;負責組織市縣級營養現場監測人員及實驗室檢測人員,進行業務培訓。
4.3 工作內容和方法(見技術規範2)
4.3.1 內容
4.3.1.1 監測和評價食物攝入種類及攝入量、營養素攝入水平、營養不足及營養過剩的發生情況、體格發育指標、營養生化指標以及身體活動情況。
4.3.1.2 收集和分析包括監測對象的飲食行為與生活方式資料和人口、環境、衛生、醫療保障、疾病史、人均收入等有關基礎資料。
4.3.1.3 選擇重點人群營養問題暴露較明顯的地區和相應的對照區作為監測點,定期收集監測點重點人群的營養狀況及其相關信息。
4.3.1.4 建立具有靈敏性、針對性和可行性的監測指標,分析本省營養監測數據與有關因素,探討與膳食、營養有關的營養缺乏和營養失衡的發生髮展規律和存在的問題。
4.3.2 方法
4.3.2.1 膳食營養狀況信息以問卷的方式為主,有特殊要求的項目輔以其他方式,組織經過統一培訓的專業技術人員對選定的監測對象,按監測調查表格進行一對一問卷,填寫問卷各項內容。
4.3.2.2 體格測量由經過體格測量培訓的專人負責,測量後填寫監測調查表。
4.3.2.3 由專人採集人體血樣,做好記錄,帶回實驗室進行生化指標檢測分析,並填寫調查表。
4.3.2.4 在現場進行膳食營養狀況集中問卷的同時,收集監測對象基本信息。
4.3.2.5 由專人負責收集當地衛生相關信息,按監測表格的內容要求完成。
4.3.2.6 督促並指導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數據信息的錄入和上報。
4.4 工作流程和步驟
營養監測工作流程和步驟主要包括:制定監測計畫和實施方案、監測工作技術培訓、組織實施、資料整理匯總、總結與上報。
4.4.1 制定監測計畫和實施方案:根據國家級營養監測工作方案,結合本轄區具體情況,制定本轄區內的營養監測工作方案。
4.4.2 監測工作技術培訓:組織本轄區營養監測的工作隊伍,參加國家級培訓,並培訓本轄區內的營養監測工作人員。
4.4.3 組織實施:在本轄區內組織實施營養監測的各項工作。包括現場調查、收集生物學樣本,以及其他方面信息。
4.4.4 資料整理匯總:匯總本轄區內全部監測點的監測資料,並對資料進行整理,核實。
4.4.5 總結與上報:分析本轄區內的監測資料,撰寫本轄區的監測報告。上報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對本轄區內參與營養監測的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反饋監測分析結果。
4.5 技術文書
4.5.1 監測方案(時間、地點、人群、方法、經費預算、預期結果等)。
4.5.2 監測點及其基本情況(地理、環境、文化、經濟狀況等)。
4.5.3 監測對象及其基本情況(人數、性別、年齡、文化程度、經濟收入、一般健康指標)。
4.5.4 監測指標,總結及其評價資料等。
4.6 過程質量控制
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檢查考核本省國家級監測點工作質量;抽查考核省級監測點工作質量,抽查比例不低於20%,審核監測資料及數據。為確保數據的真實性,檢查並督促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安排經培訓合格的技術人員開展監測工作,保證監測器材試劑現場使用的穩定和可靠,實施實驗室內部質量控制,指定專人覆核監測結果,審查調查表格的完整性和邏輯性,管理監測數據,對監測數據進行計算機雙錄入。具體要求見表4-1。
4.7 工作數量和頻率
4.7.1 對國家級營養監測點按要求完成工作數量與頻次。
4.7.2 省級營養監測點依據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的安排統一進行監測,重點監測人群可根據具體情況進行監測。
4.8 工作考核和評價
4.8.1 考核的內容包括:從事營養監測工作人員的資質、承擔工作的數量和質量,技能測評按實際操作項目的要求進行,可由專家組進行現場考評。
4.8.2 監測工作計畫執行和任務完成情況,工作總結和評價。
4.8.3 發現的問題和改善建議情況等。
第五章 營養教育與指導
5.1 目標
通過開展營養教育與指導,提高本省居民的營養和健康的意識及營養知識水平,促進居民不健康行為和生活方式的改變。
5.2 工作職責和任務
負責了解居民對營養教育與指導的需求情況,制定本省營養教育與指導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負責培訓市、縣級營養教育與指導專業技術人員,為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營養教育與指導工作提供技術支持。
5.3 工作內容和方法
5.3.1 組織開展本省營養教育與指導工作:根據國家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制定的全國營養教育與指導計畫,結合本地區存在的主要營養和健康問題,研究制定本省的營養教育與指導的年度工作計畫;通過工作會議,工作檔案、督導考核和總結評估等措施貫徹年度工作計畫,推動全省營養教育與指導工作的開展。
5.3.2 提供營養教育與指導工作技術支持:參照國家級營養教育與指導工作大綱,編寫培訓教材,設計、製作營養教育科普資料;對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營養教育與指導提供技術支持;利用多種傳播媒介和方法廣泛宣傳《中國居民膳食指南》、營養與健康的知識等。
5.3.3 培養本省的營養教育與指導的專業人員隊伍:通過集中培訓和現場工作實踐等方式培養本省各地區營養教育指導工作的專業人員,提高業務素質。
5.4 工作流程和步驟
5.4.1 制定年度計畫:根據本省的主要營養問題和營養教育的現狀,制定年度營養教育與指導工作計畫和實施方案。
5.4.2 技術培訓:根據年度營養教育與指導的工作計畫內容,組織對本省各地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從事營養工作的人員進行技術培訓,提高專業技術能力。
5.4.3 組織實施:召開全省營養教育與指導工作會議,向市、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布置當年營養教育與指導工作的任務和考核標準。通過媒體宣傳年度營養教育與指導的主題和內容,擴大教育範圍。根據制定的方案對各地區營養教育與指導工作開展的情況督導、考核和評估。
5.4.4 總結報告:匯總全省營養教育與指導工作計畫執行的情況,總結經驗、找出不足,提出建議,將書面總結報告上交上級部門,並反饋給下級單位。
5.5 技術文書
5.5.1 營養教育與指導工作計畫和實施方案。
5.5.2 營養教育宣傳材料,如招貼畫、宣傳冊、視聽和影像宣傳資料等。
5.5.3 培訓相關資料,如培訓教材、培訓評估表、照片等。
5.5.4 營養教育與指導工作督導情況、工作考核評估報告。
5.5.5 營養教育與指導工作總結報告。
5.6 過程質量控制
按照表5-1設定的關鍵步驟對營養教育與指導工作進行過程質量控制,每一關鍵步驟均規定了質量控制關鍵點、質量控制指標、質量控制方法和標準。
表5-1 營養教育與指導工作的過程質量控制
5.7 工作數量和頻率
5.7.1 每年度撰寫工作計畫1次。
5.7.2 根據每年全國營養教育活動確定的宣傳主題組織本省1次大型宣傳活動。
5.7.3 在廣播、電視等媒體至少開展一次專題講座。
5.7.4 製作和發放營養知識宣傳單10000份。
5.7.5 各類人群的營養課堂活動每年不得少2次。
5.7.6 每年撰寫工作總結1次。
5.8 工作考核和評價
5.8.1 營養教育與指導計畫和方案。
5.8.2 營養教育與指導的頻次。
5.8.3 營養教育與指導的人次或覆蓋範圍。
5.8.4 實施營養教育與指導的效果,如:目標人群的營養知識、態度、行為的改變率;行為和危險因素的變化率。
5.8.5 培訓本省各級營養教育與指導工作人員的數量和效果。
第六章 營養缺乏與營養失衡的預防與控制
6.1 營養缺乏病的預防與控制
6.1.1 目標通過預防與控制措施,減少人群中營養缺乏狀況,改善目標人群營養與健康狀況。
6.1.2 工作職責和任務負責根據國家營養缺乏預防與控制工作計畫,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省營養缺乏病預防與控制工作計畫和技術方案;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營養缺乏病的營養改善工作;負責指導下級機構開展營養缺乏病預防控制工作。
6.1.3 工作內容和方法6.1.3.1 對本省內開展的居民營養與健康狀況調查和監測的結果進行分析,確定存在主要營養不良問題和主要目標人群,制定營養改善計畫和實施方案。
6.1.3.2 組織實施營養改善行動。通過營養教育合理調整所轄區域內居民的膳食結構、增強營養和健康的意識、促進居民改善飲食行為;指導家庭食物資源的生產、加工和合理套用等;根據具體情況,按照統一的計畫和安排,對本省的營養改善目標人群進行強化食品干預;在營養專業人員指導下,組織營養缺乏人群補充營養補充劑。
6.1.3.3 為本省開展營養缺乏病預防與控制工作提供營養教育材料。
6.1.4.1 現狀分析:根據本省營養調查和營養監測結果,確定營養缺乏的目標人群,掌握營養缺乏的程度、範圍、地區、危險因素等。
6.1.4.2 制定工作計畫:根據營養缺乏病現狀分析的結果,制定本省營養缺乏病預防與控制的工作計畫和實施方案。
6.1.4.3 技術培訓:對本省開展營養缺乏病預防與控制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有關營養干預方法學培訓,使他們掌握開展具體工作所需的各項專業知識和技能,在具體工作中得以套用。
6.1.4.4 組織實施:依照工作計畫,合理地組織人員、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落實各項具體活動和目標。
6.1.4.5 督導和評估:指導本省內下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實施營養改善計畫,對改善項目進行全程質量控制,對改善效果進行評估,及時推廣經驗,糾正偏差。
6.1.4.6 總結報告:對開展的營養缺乏病預防與控制工作進行總結,形成專題報告,向上級有關部門匯報,提出進一步改善營養缺乏病的意見,並向下級反饋結果。
6.1.5.1 營養缺乏病預防與控制工作計畫。
6.1.5.2 培訓教材及相關資料。
6.1.5.3 各種原始資料、電子檔案。
6.1.5.4 專題報告、反饋意見記錄。
按照營養缺乏病預防與控制方案的要求,定期進行督導與考核。見表6-1-1
表6-1-1 營養缺乏病的預防和控制工作質量控制
6.1.7.1 對確定的營養缺乏病目標人群的營養干預為常年工作,按年度計畫執行。
6.1.7.2 根據各種營養缺乏病程度以及危險因素,確定每一階段的營養缺乏病預防與控制目標,進行營養改善。根據上級部門的意見、計畫和年度工作計畫,完成要求的工作數量和質量。
6.1.7.3 對下級機構營養缺乏改善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督導考核和效果評估,每年至少一次。
6.1.8.1 省級機構應將營養缺乏病干預工作制度化,對基層營養工作人員採用培訓合格後上崗制度。
6.1.8.2 對專業技術人員培訓效果的評估,要求培訓合格率不低於90%。
6.1.8.3 對目標人群採取抽樣調查方法,評價營養缺乏病預防與控制的效果。
6.2 營養失衡的預防與控制(以超重和肥胖為例)
通過預防與控制措施,減少目標人群營養失衡相關危險因素,改善營養失衡人群營養與健康狀況。
6.2.2 工作職責和任務負責根據國家營養失衡的預防與控制工作計畫,結合實際情況,制定本省營養失衡預防與控制工作計畫和技術方案;負責組織實施本轄區內營養失衡的預防與控制工作;負責對下級機構開展的營養失衡預防與控制工作提供技術指導。
6.2.3 工作內容和方法6.2.3.1 制定營養失衡(超重和肥胖)預防與控制工作計畫及技術方案。
6.2.3.2 編寫或選用營養失衡(超重和肥胖)預防與控制相關的健康教育材料。
6.2.3.3 對開展營養失衡(超重和肥胖)預防與控制工作的工作人員進行培訓。
6.2.3.4 組織開展營養失衡(超重和肥胖)預防與控制工作。根據三級預防原則,全人群均為目標人群,實施營養教育,合理調整膳食結構,提倡、指導適度的身體活動;指導居民戒菸、限制飲酒和控制體重;套用中國居民膳食指南和平衡膳食寶塔指導合理膳食。
6.2.4.1 制定工作計畫:在營養調查與營養監測的基礎上,根據本省實際情況,選擇、確定營養失衡干預的主要目標人群,制定工作計畫。
6.2.4.2 技術培訓:對參加營養失衡(超重和肥胖)預防與控制工作的專業技術人員進行有關營養干預方法學培訓,採用組織培訓班或一對一傳幫教等方式,使他們掌握具體工作所需的各項專業知識和技能,在具體工作中得以套用。
6.2.4.3 組織實施:依照工作計畫,合理地組織人員、充分利用現有資源,落實各項具體活動和目標。如大眾營養教育、平衡膳食指導、因地制宜進行適度的身體活動。
6.2.4.4 督導和評估:對項目執行過程進行質量控制,對干預效果進行評估。
6.2.4.5 總結報告:對上報資料進行綜合性分析,形成專題報告,反饋給政府相關部門以及項目實施單位,提出進一步預防、控制營養失衡的措施。
6.2.5.1 法規條例依據:包括《中國居民膳食指南》、中國居民平衡膳食寶塔、《慢性非傳染性疾病預防醫學診療規範》(試行)等。
6.2.5.2 營養失衡(超重和肥胖)預防控制工作年度計畫。
6.2.5.3 工作記錄:如調查表格、評估表格、培訓記錄等。
6.2.5.4 總結報告。
運用膳食營養知識預防、控制營養失衡的健康宣傳教育活動要科學、通俗、簡單易行;對下級機構定期督導,檢查實施情況。
6.2.7 工作數量和頻率6.2.7.1 對確定的營養失衡目標人群的營養干預為常年工作,按年度計畫執行。
6.2.7.2 根據營養失衡(超重和肥胖)程度以及主要危險因素,進行營養改善。根據計畫開展工作,完成計畫所要求的工作數量和頻率。
6.2.7.3 每年為市縣級機構的專業技術人員舉辦一次營養知識更新培訓班,對各市縣開展的營養失衡(超重和肥胖)預防與控制工作進行督導和技術指導。
6.2.7.4 對參與工作的市、縣級機構所開展的營養失衡(超重和肥胖)干預項目的執行情況進行督導考核和效果評估。
6.2.8.1 對參與營養失衡(超重和肥胖)預防與控制工作的下級營養工作人員採用培訓合格後上崗制度。
6.2.8.2 對各省工作的考核與評價,由上級業務指導部門或上級主管部門,根據對工作計畫的執行情況等進行考核和評價,如是否按照計畫的時間進度完成工作、完成的工作數量、工作質量等。
6.2.8.3 對目標人群採取抽樣調查方法,評價營養失衡(超重和肥胖)預防與控制工作的效果。
第七章 食物營養成分分析與評價
7.1 目標
協助建立我國食物營養成分的監測體系,為國家食物營養成分資料庫提供省級數據和樣品;根據具體情況建立本省食物營養成分數據信息庫。
7.2 工作職責和任務
負責了解本省的食物資源特點及變化趨勢;承擔上級機構下達的食物營養成分分析與評價任務,按計畫向上級機構提交本省食物營養成分數據信息;負責建立省內食物營養成分數據信息庫。
7.3 工作內容和方法
7.3.1 內容
7.3.1.1 定期收集各類食物(包括天然食物、加工食品、保健食品、新資源食品等)的基礎信息、消費資料及其他相關內容,掌握不同時期食物種類的變化趨勢。
7.3.1.2 按計畫組織對普通食物的定期營養成分分析與評價;對新的養殖、種植以及新的加工方法生產的食品(如反季節蔬菜瓜果、速養禽畜水產品等)進行營養成分評估檢測。
7.3.1.3 整理各種食物營養成分數據信息,建立省內數據信息庫,為本省營養工作提供食物營養成分信息支持,為監督食品營養標籤法規的執行情況提供技術服務,並按時向上級機構上報數據信息。
7.3.2 方法
7.3.2.1 定期開展各類食物消費情況的監測工作。
7.3.2.2 根據本省的食物選擇和獲取過程,確定食物樣本。
7.3.2.3 按照統一分析方法測定食物樣品,所獲取的數據經核查後進入食物成分資料庫。
7.4 工作流程和步驟
7.4.1 制定計畫:根據上級機構工作任務,制定本省工作計畫,包括人員培訓時間、樣品收集與檢測時間、數據分析處理時間、上報時間、總結與評價時間。
7.4.2 樣品收集和檢測:按照統一的方法收集、檢測樣品。
7.4.3 資料匯總和整理:按照統一要求匯總整理食物樣品資料,向上級機構上報。
7.4.4 省級資料庫:對食物營養成分按統一格式分類,建立省級食物營養成分資料庫,實現數據的分級共享。
7.5 技術文書
7.5.1 食物營養成分分析與評價抽樣點及其基本情況(地理、環境、文化、經濟狀況等)記錄。
7.5.2 採樣記錄(來源、數量、性狀等)。
7.5.3 實驗室檢測記錄(原始記錄、檢測報告)。
7.5.4 樣品監測評價報告。
7.5.5 省級食物營養成分資料庫。
7.6 過程質量控制
按照表7-1設定的關鍵步驟對食物營養成分分析與評價工作進行過程質量控制,每一關鍵步驟均規定了質量控制關鍵點、質量控制指標、質量控制方法和標準。
表7-1 食物營養成分分析與評價工作的質量控制
7.7 工作數量和頻率
7.7.1 按照上級計畫完成本省食物營養成分檢測工作。
7.7.2 根據本省實際情況開展本省食物成分分析和評價工作。
7.8 工作考核和評價
7.8.1 工作計畫和實施方案。
7.8.2 工作計畫的執行情況。
7.8.3 人員考核(資質、承擔工作的數量和質量),技能測評按實際操作項目的要求由專家組進行現場考評。
7.8.4 樣品檢測評價報告和工作總結。
7.8.5 省級食物營養成分資料庫運行情況。
第八章 突髮狀態下的營養支持與保障
8.1 預測與預警
8.1.1 目標通過本省突髮狀態的預測與預警體系,針對本省可能發生的突發事件,開展風險分析,及早預告本省發生突發事件時可能出現的營養問題。
8.1.2 工作職責和任務負責協助省級衛生行政部門制定突髮狀態下營養支持與保障工作預案;負責建立本省預測與預警體系,預測本省突髮狀態下可能出現營養問題的程度,向省衛生行政部門提出預警;負責市、縣級預測與預警的專業技術培訓和指導。
8.1.3 工作內容和方法8.1.3.1 在全省範圍組織收集以往的突發事件資料,組織專家對突髮狀態下可能出現的營養問題進行綜合分析和預測,提出營養支持與保障工作預案草案,優先關注重點人群、特殊人群。
8.1.3.2 根據全國突發事件常規性營養監測工作制度,建立本省的預警體系,在政府統一領導下,分級管理,多部門協作,針對危害的嚴重程度對可能出現的營養問題進行分級預警。
8.1.3.3 組織預測與預警的省級培訓和指導,提高市、縣級專業技術人員的相應工作能力,並為下級疾控機構提供技術指導。
8.1.4.1 建立省級預警體系:由省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負責,組織本省的各市和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建立覆蓋全省範圍的營養問題預警體系,明確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監測工作責任。
8.1.4.2 制定突髮狀態下營養支持與保障預案:針對可能出現的營養問題,預先制定相應的營養支持和保障方案及具體措施。
8.1.4.3 技術培訓及演練:對視、縣級專業技術人員進行二級培訓,並定期開展突髮狀態下預測與預警的演練。
8.1.5.1 《突發事件應急管理條例》。
8.1.5.2 本省預測與預警預案。
8.1.5.3 專項技術培訓資料檔案。
8.1.5.4 年度總結報告。
8.1.6.1 明確工作職責和分工:通過行政辦公會議確定預測與預警工作組負責人和成員,以及各自的職責和分工。
8.1.6.2 做好人力儲備:有針對性的培訓市、縣級機構應對突發事件下可能出現的營養問題的能力,適時進行演練。
8.1.6.3 建立物質儲備庫,保持信息暢通。
8.1.7.1 每年組織開展1次基礎資料分析工作,提供相關的意見和建議。
8.1.7.2 對本省預警體系每年開展1次檢查,保證預警體系的完好狀態。
8.1.7.3 根據具體情況開展相應的工作。
8.1.8.1 預測與預警預案,專項技術培訓計畫和實施情況。
8.1.8.2 本省預警體系的狀況。
8.1.8.3 工作檔案資料和年度總結。
8.2 災害下營養應急處理
8.2.1 目標針對災害發生的性質,啟動相應預案,為受災人群提供相應的營養支持和保障。
8.2.2 工作職責和任務接受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指令,負責協助當地政府部門開展災害下營養應急處理工作;負責市、縣級營養應急處理能力培訓和對下級疾控機構的技術指導。
8.2.3 工作內容和方法8.2.3.1 建立災害下營養應急處理的組織機構和專業技術儲備,開展專業技術人員營養應急處理培訓和演練。
8.2.3.2 根據上級指令,組織專家對發生災害時可能出現的營養問題進行分析和評估,派出專業技術人員協助有關政府部門啟動災害下營養應急處理預案,為受災人群,尤其是重點人群、特殊人群提供相應的營養支持和保障。
8.2.3.3 為下級疾控機構實施災害下營養應急處理提供專業技術指導。
8.2.4.1 成立組織機構:由單位主管營養工作的領導為組長,從事營養工作的業務科室主任為副組長,營養專業技術人員為工作組成員,成立營養應急處理工作組。
8.2.4.2 技術培訓:根據營養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編制或選用實用性較強的培訓教材,培訓應急評估和應急處理技術人員,並適時開展應急演練。
8.2.4.3 實施災害下營養應急處理:接到上級下達的應急處理任務後,由營養應急處理工作組負責,立即組織專業技術人員在政府部門的領導下,啟動營養應急預案,採取相應措施。
8.2.4.4 效果評估和總結:對於實施的營養應急處理工作進行充分地分析總結,評估應急處理效果,為修改應急處理預案,改進今後的營養應急工作提出相關意見。將營養應急處理工作總結上報任務下達部門。
8.2.5.1 災害下營養應急處理預案。
8.2.5.2 營養應急處理技術培訓檔案。
8.2.5.3 營養應急處理工作記錄。
8.2.5.4 營養應急處理工作總結報告。
8.2.6.1 明確工作職責和分工:通過行政辦公會議確定災害下營養應急處理工作組負責人和成員,以及各自的職責和分工。
8.2.6.2 做好技術儲備:有針對性的培訓本機構和下級機構應對災害下可能出現的營養問題的能力,適時進行演練。
8.2.6.3 建立物質儲備庫,保持信息暢通。
8.2.7.1 每年組織開展1次全省營養應急處理預演。
8.2.7.2 每年開展1次省級營養應急處理專業技術培訓。
8.2.7.3 根據工作任務開展相應的營養應急處理工作。
8.2.8.1 營養應急處理工作組和工作制度,專項技術培訓計畫和實施情況。
8.2.8.2 營養應急處理預案。
8.2.8.3 應急處理工作報告和年度總結。
8.3 突發營養事件應急處理
8.3.1 目標針對突發營養事件的性質,啟動相應預案,調查事件發生的原因,採取相應的營養處理措施。
8.3.2 工作職責和任務接受上級衛生行政部門的指令,負責協助政府部門對突發營養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負責市、縣級專項技術培訓和指導。
8.3.3 工作內容和方法8.3.3.1 建立突發營養事件應急處理的組織機構和工作制度。
8.3.3.2 根據突發營養事件的性質,啟動突發營養事件應急處理預案,協助政府部門採取相應的營養措施。
8.3.3.3 為下級疾控機構實施突發營養事件應急處理提供專業技術指導。
8.3.4.1 成立組織機構:由單位主管營養工作的領導為組長,從事營養工作的業務科室主任為副組長,營養專業技術人員為工作組成員,成立突發營養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組。
8.3.4.2 技術培訓:根據突發營養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的實際需要,編制或選用實用性較強的培訓教材,對本省專業技術人員進行專項技術培訓,並適時開展應急演練。
8.3.4.3 接受突發營養事件處理任務:在接到上級下達的應急處理任務書後,由應急處理工作組立即啟動應急預案,組織開展工作。
8.3.4.4 實施應急處理:組織應急處理小組成員赴現場調查和分析,提出相關營養對策建議,協助政府部門採取營養應急處理措施。
8.3.4.5 效果評估和總結報告:對突發營養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進行總結,評估處理效果,提出相關建議,向任務下達部門匯報。
8.3.5.1 突發營養事件應急處理預案。
8.3.5.2 突發營養事件應急處理專項技術培訓相關資料。
8.3.5.3 突發營養事件應急工作記錄。
8.3.5.4 應急處理總結報告。
8.3.6.1 明確工作職責和分工:通過行政辦公會議確定突發營養事件應急處理工作組負責人和成員,以及各自的職責和分工。
8.3.6.2 做好技術儲備:有針對性的培訓本機構和省級機構應對突發營養事件的能力,適時進行演練。
8.3.6.3 建立物質儲備庫,保持信息暢通。
8.3.7.1 每年組織開展1次全省營養事件應急處理預演。
8.3.7.2 每年開展1次省級營養事件應急處理專業技術培訓。
8.3.7.3 根據工作任務開展相應的營養事件的應急處理工作。
8.3.8.1 應急處理工作組和工作制度,專項技術培訓計畫和實施情況。
8.3.8.2 突發營養事件的應急處理預案。
8.3.8.3 應急處理工作報告和年度報告。
第九章 營養相關指標的實驗室檢測
9.1 目標
建立和完善營養相關實驗室檢測任務所必備的環境、儀器設備和人員等實驗條件,規範實驗室操作規程和檢測方法,保證營養相關檢測工作的質量。
9.2 工作職責和任務
承擔營養工作中涉及到的實驗室檢測任務。建設和完善營養相關實驗室檢測所必需的設備條件和專業技術人員。
9.3 工作內容和方法
9.3.1 內容
營養生化指標和食物營養成分檢測;對下級營養相關實驗室進行質量監督和考核,並提供檢測技術培訓和指導。
9.3.2 方法
按照國家標準和衛生專業檢驗技術標準進行。對下級營養相關實驗室的質量控制採取抽查方式。
9.4 實驗室條件
9.4.1 實驗室工作人員
9.4.1.1 人員配備:不同級別的實驗室應根據疾病預防控制規劃和服務的人口數、工作任務,設定相應的人員。
9.4.1.2 專業素質:實驗室工作人員應具備中專及以上教育學歷,並經過嚴格系統地專業技術培訓,達到任職要求的水平。
9.4.1.3 業務考核:每年對實驗室工作人員進行包括理論知識、操作技能、工作作風等內容的考核,如發現存在問題,應及時督促改進。
9.4.2 實驗室環境條件
9.4.2.1 實驗室功能分區要明確,布局要合理。工作區要嚴格區分實驗區與辦公區,實驗區也要嚴格區分清潔區、污染區、清洗準備區,嚴禁無關人員進入實驗室內,以避免實驗室污染。
9.4.2.2 實驗室應有良好的採光(自然光或日光燈)、通風(有條件可安裝空調)、防塵條件。
9.4.2.3 牆、頂棚和地面應光平、清潔,能耐受消毒液,地面應不滑。實驗台應不透水,耐酸、鹼、有機溶劑,並由中度耐熱的材料製成。
9.4.2.4 進入實驗室前應設立更衣室,工作時應穿戴專門的工作服、換鞋。
9.4.2.5 保持實驗室內外清潔,每天進行衛生清掃。
9.4.2.6 嚴禁在實驗室內飲水、進食和吸菸,冰櫃內不得存放食物或其它與實驗無關的物品。
9.4.2.7 應設專門試劑室、洗消間。儀器房要有安全設施。
9.5 儀器設備
9.5.1 實驗室設備的配置
按照有關要求裝備,省級應能完成常規營養素的檢測和常規營養生化檢測工作。
9.5.2 儀器設備的管理
9.5.2.1 儀器設備安放:應放置在防塵、防潮、防震、防腐蝕、防電磁干擾、通風、避光、室溫適當的室內。
9.5.2.2 建立儀器設備檔案,包括購置時間、設備說明書、維修記錄和保管人等內容。
9.5.2.3 制訂操作規程:儀器設備的保管人和使用人必須按操作步驟進行操作,不熟悉操作規程者不能獨立使用。
9.5.2.4 儀器設備使用記錄:每次使用時要記錄使用日期、時間、運行情況等,並要有使用人的簽名。
9.5.2.5 建立定期維護保養制度:儀器設備的保管人和使用人必須認真做好日常維護保養工作,如發現故障應向主管部門報告並及時進行維修。
9.4.2.6 計量儀器的檢定:每年對計量儀器進行計量檢定,合格後方可使用。
9.6 實驗室質量控制和管理
按國家相關實驗室標準和質量控制手冊實施。
9.7 實驗室操作規程要領
9.7.1 實驗室工作人員在接到檢測任務時,應該首先進行登記,明確檢測任務的內容和要求,按照要求做好實驗檢測的各項準備工作。
9.7.2 在使用儀器設備時做好儀器使用登記,完成監測時按要求關閉儀器設備。
9.7.3 真實、認真地填寫實驗數據,不得隨意塗改,做好檢測工作的原始記錄。
9.7.4 在完成檢測任務後應該將實驗檢測報告及時交給任務來源部門,原始記錄存檔,留待相關部門或專業技術人員查驗。
9.8 工作考核和評價
9.8.1 工作制度:是否有明確的實驗室操作和質量控制制度,以及實驗室設備和環境管理狀況等。
9.8.2 工作能力:對規定的營養相關指標的檢測能力。
9.8.3 工作任務完成情況:年度工作完成情況,工作報告的規範情況,實驗檢測的準確性等。
第十章 營養信息管理
10.1 目標
建立省級營養工作信息網路系統和營養信息資料庫,為全省疾病預防控制系統的營養工作提供數據信息支持,為政府和社會提供營養信息服務。
10.2 工作職責和任務
協助國家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細化並完成省內營養信息管理工作;負責制定本轄區營養信息管理工作實施方案;負責本轄區內營養工作信息資料的收集、匯總、分析工作;負責向同級衛生行政部門和上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上報營養信息數據,向下級機構反饋和信息交流;建立、維護、更新省級營養信息資料庫;負責為下級機構提供技術指導。
10.3 工作內容和方法
10.3.1 在全國營養信息管理的工作計畫基礎上,制定本省營養信息收集、整理和使用的工作實施計畫,建立營養信息網路。
10.3.2 收集本轄區內營養信息及相關資料,形成定期上報制度,建立營養信息資料庫。
10.3.3 按期向全國營養工作信息網路系統和營養信息資料庫上報本轄區內收集的營養信息數據。
10.3.4 開展營養信息交流,為政府和社會提供營養信息服務。
10.4 工作流程和步驟
10.4.1 制定工作實施方案:按照工作任務制定相應的年度工作實施計畫和組織實施機構。
10.4.2 技術培訓:對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從事營養信息管理的人員進行專業知識和技能培訓,定期更新相關知識。
10.4.3 網路建設和信息收集:建立省級信息網路系統,收集、上報和共享營養工作信息數據。
10.4.4 建立營養信息資料庫和定期數據更新:建立省級營養信息管理制度,將年度營養信息數據納入資料庫,形成數據定期更新制度。
10.4.5 營養信息的分析與報告:對本轄區內營養信息進行比較分析,提出分析結果和相關意見,形成年度報告。
10.4.6 年終評估:對各項營養信息的上報及時率、完整性、準確性等進行評估,並將評估結果反饋信息上報部門。
10.5 技術文書
10.5.1 年度營養信息管理工作計畫。
10.5.2 營養信息管理手冊。
10.5.3 營養信息管理技術規範。
10.5.4 信息管理人員培訓計畫。
10.5.5 營養信息資料庫編制技術文書。
10.5.6 年度評估標準和工作報告。
10.6 過程質量控制
營養信息管理工作由專人負責,按照管理手冊的要求收集、匯總和上報營養信息,形成工作制度化、規範化;對收集、上報的營養信息嚴格審核,合格信息數據納入營養信息資料庫。營養信息管理工作各關鍵環節的質量控制見表10-1。
表10-1 營養信息管理工作的質量控制
10.7 工作數量和頻率
10.7.1 每年末收集全年營養工作的相關資料信息,包括工作計畫、工作總結、營養監測和營養專題調查資料、營養健康教育和人員培訓資料、其他營養相關資料,同時撰寫各類資料的評估報告。
10.7.2 隨時或不定期收集工作檔案、法規條例和規範標準、來信來訪資料和個案調查資料等。
10.7.3 結合營養相關工作質量調查,對市、縣級機構每年至少開展1次資料核查。
10.7.4 有關資料收集整理後,其核實、匯總、上報、歸檔應在規定工作日內處理完畢。並於每年年末向國家營養工作信息系統傳送一次當年營養信息數據。
10.7.5 每年對各類資料評估一次。
10.8 工作考核和評價
10.8.1 營養信息管理的人員情況。
10.8.2 營養信息管理的計畫和實施情況。
10.8.3 營養信息數據的及時性、完整性和準確性。
第十一章 督導與考核
11.1 督導
11.1.1 目標通過督導工作,強化營養工作職責,促進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的營養工作,提高營養專業人員的工作能力。
11.1.2 工作職責和任務協助國家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細化並執行省內營養工作督導與考核方案;負責制定省級營養工作督導與考核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
11.1.3 工作內容和方法11.1.3.1 制定本轄區督導方案,製作督導表格。
11.1.3.2 常規督導:可以是國家營養規劃工作的全部內容,也可以是幾項特定內容,如營養工作責任機構及人員、營養教育、營養干預的效果等。
11.1.3.3 專項督導:對專項營養工作情況進行督導,如低體重兒童的監測、特殊人群貧血率的調查等項目。
11.1.4.1 制訂督導方案:根據督導的目的,確定相應的督導計畫,製成督導表。督導表應包括被督導單位名稱、具體人員、時間、內容、督導結果分析、建議、督導人員簽字等。
11.1.4.2 實施督導:組織實施督導工作和督導結果分析評估。
11.1.4.3 督導總結:督導完成後,督導人員要將每次督導發現向被督導單位反饋,並撰寫督導報告,向有關部門領導報告。報告內容包括基本情況、成績、經驗,問題及解決方法或建議。
11.1.4.4 資料管理:收集匯報材料、相關檔案和數據、督導報告和督導調查表,按檔案管理要求立卷歸檔。
11.1.5.1 督導計畫和工作手冊。
11.1.5.2 督導調查表。
11.1.5.3 督導報告。
在督導檢查過程中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檢查與指導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現場調查與資料分析相結合。
11.1.7 工作數量和頻率11.1.7.1 採取抽樣督導方式每年一次對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營養工作進行督導。
11.1.7.2 根據需要對本轄區內縣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進行督導。
11.1.8.1 對參加督導的工作人員進行考核,對督導工作的質量進行核查。
11.1.8.2 採取小組討論方法,對收集到的資料進行分析,系統、準確地評價當地營養工作;篩選出存在問題的最可能原因;決定採用的解決辦法,制訂具體行動計畫。
11.1.8.3 通過與被督導者單獨交談,檢查記錄及相關檔案,觀察被督導者實際工作技能,與民眾交談等方法收集信息。
11.2 考核
11.2.1 目標了解本轄區內各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及其他相關部門營養工作開展狀況,並按要求評價目標完成情況。
11.2.2 工作職責和任務負責制定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考核指標,在省級衛生行政部門領導下對本轄區內市級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各項營養工作的完成情況進行考核。
11.2.3 工作內容和方法11.2.3.1 考核內容:根據省級工作規範各章節的內容要求進行考核。
11.2.3.2 考核方法:包括綜合考核評價和專項考核評價兩種。綜合考核評價是指全面了解各級部門或地區營養工作狀況,評價目標完成情況;專項考核評價是指對營養工作中單項工作進行評價。
11.2.4.1 制定考核評價方案:在進行考核評價前,制定考核評價方案,內容包括考核評價的目的、內容、對象、抽樣方法、組織領導、參加人員、工作程式、時間安排、經費預算等。
11.2.4.2 製作考核表:確定具體內容、項目和要求,製作考核表和填表說明,考核表應具體、細緻、全面、適用。
11.2.4.3 培訓人員:對參加考核評價的人員進行統一培訓,明確考核目的、掌握考核評價的方法、標準和要求。
11.2.4.4 實施考核評價:採取聽介紹、核實資料、實地查看、座談訪問等形式了解真實情況,認真記錄,填寫考核表。
11.2.4.5 資料匯總:考核組對現場調查資料核實後統一匯總。
11.2.4.6 結果與評價:對整體營養工作做出評價,並將結果上報和反饋。
11.2.5.1 營養工作考核計畫和評價標準。
11.2.5.2 考核表,考核工作記錄。
11.2.5.3 考核報告和評價文書等。
11.2.6.1 嚴格按照制定的考核工作手冊實施考核工作。
11.2.6.2 參加考核工作的工作人員必須經過培訓合格才能參與考核工作。
11.2.6.3 考核過程要實事求是,客觀公正;檢查與指導相結合;明查與暗訪相結合;現場調查與資料分析相結合。
11.2.6.4 考核評價按照隨機抽樣的原則,為保證評價結果的真實性,考核單位由考核組統一抽取,並在考核前臨時通知。
11.2.7.1 省級對市級每年綜合考核1次。
11.2.7.2 根據需要,對縣級採取抽樣考核。
11.2.8.1 考核與評價採取獎勵與懲罰相結合的獎懲辦法。
11.2.8.2 獎勵:對於在督導和考核中成績均為優秀的單位和相關人員給予年度通報表彰。對於兩年及兩年以上連續獲得通報表彰的單位和相關人員給予一定的物質獎勵。
11.2.8.3 懲罰:對於在督導和考核中成績不合格,問題較多的單位和相關人員提出口頭或書面批評。兩年及兩年以上連續被評為不合格的單位和相關人員,將給予通報警告。對拒不履行工作職責,出現嚴重工作失誤者,依照相關法規,將給予相關責任人行政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