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地衰征

相地衰征

相地衰征是中國春秋時期齊國管仲提出的按照土地肥瘠分等徵收農業稅的思想。管鍾認為賦稅徵收根據如僅是土地數量而不考慮其質量,就會造成稅收負擔的不合理。這種不合理會導致勞動者破產、逃亡,甚至鋌而走險。要消除這種不合理現象,就必須相地衰征—根據土地的位置、肥瘠程度增減稅額。這樣才可以“使民不移”,達到國家富強的目的。

相地而衰征

春秋時齊國管仲改革

相地而衰征”,按韋昭的注釋:相,視也;衰,差等也;征,征取也。意思就是說,按照土地肥瘠的不同,徵收不等額的租稅。
春秋戰國時期,實行井田制。所謂井田制就是君主將土地分封給宗親、貴族、以及有功之臣,讓他們去耕種。但他們擁有的只是使用權,沒有經營權,要向君主繳納賦役。由於生產力的發展,使得人們具備了開墾肥沃荒地的可能。這些荒地不是君主分封的,因此種這些地的時候不需要繳納賦役。大家都爭著去種荒地。這樣君主就收不到賦役了,只好以承認土地私有,並讓擁有土地的所有者交稅。
土地所有制由國有向私有轉化,為了適應轉變,各國開始變法。齊國的管仲在經濟方面的改革,首先是著眼於農業稅制,調整分配關係,即實行“相地而衰征”的新的土地租稅制度。這是農業生產關係上的一次重大變革。它比魯宣公十五年(公元前594年)的“初稅畝”要早70多年。
管仲的經濟改革為什麼首先從“相地而衰征”開始呢?這有主觀和客觀兩方面的原因。就主觀而言,管仲認為要想成就一番大事業,必須從農業入手。因為農業在整個古代世界是一個決定性的經濟部門。管仲諳熟強國富民之道,自然要重視農業的改革。就客觀方面來說,管仲為相之前,齊國農業生產嚴重凋敝,土地荒蕪,人民流離失所,民不聊生。

古代中國的土地制度

古代中國的土地制度是國有制,“普天之下,莫非王土”。土地由國家分配,不準買賣,個人沒有處置權。村社農民集體為國家繳納勞役稅,勞動積極性受到壓抑。根據《孟子·滕文公上》的記載,當時的情景是:“同養公田,公事畢然後敢治私事。”到了春秋時代,隨著鐵器、牛耕的普遍使用,這種勞役稅制度,受到了生產力發展的強烈衝擊。隨著生產力的發展,出現了一家一戶分散生產的勞動形式,而且有繼續發展的強勁勢頭。由於徭役田和份地分開經營,公私有別,勞動者對公私田的勞動態度也就不一樣:在私田上精耕細作,用心經營;在公田上則漫不經心,消極怠工,應付了事。
再加上在公田上是共耕聚種的集體勞動,責任不明,勤惰無別,當然誰也不肯多出力氣,而保留著精力與力氣去經營私田了。於是,出現了“公田不治”、“田在草間”的荒涼景象。齊襄公時,國政不修,剝削無度。公田制下的搖役地租制度再也維持不下去了,齊國的農業陷入危機之中。管仲就提出了“相地而衰征,則民不移”的對策。這一政策的實施的結果,使齊國的農業得到了較快的恢復和發展。
“相地而衰征”包括兩方面內容:一是“均地分力”,二是“與之分貨”。按勞動力平均分配全部耕地(包括公田),即“均地分力”;在“均地分力”基礎上實行按產量分成的實物地租制,即“與之分貨”。總之,每畝土地的租額,按土地的好壞和產量的高低,而有輕重的差別,就是“相地而衰征”的含義。

均地分力

具體講,“均地分力”就是把公田(搖役田)分配給農戶耕種,變集體勞作為分散的一家一戶的個體獨立經營。分地以耕,農民深知產量的多少,直接關係到自己收入的多寡、家庭生活的好壞,故能由不情願的被動勞動變為自覺勞動,大大激發了生產者的積極性、創造性和責任心。

與之分貨

“與之分貨”,就是按土地質量測定糧食產量,把一部分收穫物交給國家,其餘部分留給生產者自己。據《孫子兵法》佚文《吳問》所記載的什伍租率,大概反映了齊國國家與農民“分貨”的比例。也就是說,齊國農民上繳的部分與所留部分應各占一半。“與之分貨”,以實物稅代替了勞役稅。勞役稅是勞動者集體以無償勞動的形式繳納,農民沒有生產積極性,更談不上發揮創造性了。由實物稅取代勞役稅,情形就不大一樣了。實物稅是一家一戶分別繳納,且稅額在一定時期內相對穩定,多產多得,耕作者為增加產量就會起早貪黑,盡力耕作。
土地有好有次,好地次地產量不同,所繳納的租稅額也應不同。管仲就是用“相地而衰征”這種分等收取租稅的方法來解決這個問題的。其做法是:“按土地的肥瘠、水利的豐桔等條件給土地分等,從而確定租稅額。比如,高旱地和低濕地的租稅額要減去幾成。通常情況下的“常征”,就是按照標準土地的產量,按照對半分成的比例來計算租稅額。次等土地的租稅額即按標準土地的標準產量對半分成後,再從國家所得的一半中減去幾成。這樣徵收租稅,不論是豐年還是歉年,農民都會為多獲的收入而自覺勞動。

歷史意義

“相地而衰征”標誌著勞役地租已轉化為實物地租,這是順應歷史潮流的、個歷史性的進步,在當時各諸侯國的影響很大,加速了封建制度的進一步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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