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信用控制

直接信用控制,是指以行政命令或其他方式,從質和量兩個方面直接對金融機構尤其是商業銀行的信用活動進行控制。其手段包括利率最高限、信用配額、流動性比率和直接干預等。

直接信用管制的內容

直接信用管制是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信貸活動進行直接干預,做法有信用分配、直接行動、流動比率和利率上限。

1、信用分配。這是指中央銀行根據經濟形勢,為避免信用過度擴張,同時也為了使有限資金用於最能發揮效能的用途上,對商業銀行的資金用途進行合理的分配,限制其信貸活動。

2、直接行動。這與信用分配相似,是指中央銀行對商業銀行的信貸活動直接進行干預和控制。

具體方式有以下幾種:

(1)直接限制貸款額度。許多國家和地區在法律上規定,中央銀行根據金融情況的變化,在必要時,可對各金融機構或某一類金融機構規定貸款的最高發放額。

(2)直接干涉銀行對活期存款的吸收。也就是說,對支票存款和活期存款的增加額另定存款準備金的比率,不受最高比率的限制,從而限制信貸活動。

(3)中央銀行對業務活動不當的商業銀行,認為它違背信貸政策時,可拒絕提供貸款,拒絕融通資金的要求;或者給予貸款,但採取高於一般利息的懲罰性利率。

(4)規定各銀行放款及投資的方針。分兩類:一類是資產項目的限制,如規定商業銀行對不動產投資的限制;一類是貸款額度的限制,如對商業銀行發放的中期貸款規定最高額度,對儲蓄銀行的股票投資、住宅融資規定最高的限制等。

3.流動比率。這是指中央銀行為了限制商業銀行創造信用的能力,除規定法定存款準備金外,還規定商業銀行對其資產維持某種程度的流動性。

4.利率上限。1935年美國的銀行法案中,就已經有了限制銀行定期及儲蓄存款所能支付的利率上限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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