直接信用管理
正文
中央銀行為實現信用控制目標,依法對各類金融機構信用活動採取直接干預措施的總稱。是選擇性信用控制工具之一,帶有很大的強制性。其中,比較重要的措施有:信用分配 中央銀行根據金融市場狀況及客觀經濟需要,對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的信用業務及信貸資金分配實施限制。信用分配源於18世紀的英格蘭銀行。當代許多國家特別是開發中國家的中央銀行,鑒於本國資金不充裕,往往採取這種分配方式,將有限的資金加以限制地直接分配給資金需要對象。中國實際上也是以國家信貸計畫進行信用分配的。
直接干預 又稱直接行動。是指中央銀行以“銀行的銀行”身份,直接對商業銀行的信貸業務加以合理的干預。如由中央銀行規定商業銀行的業務範圍、放款政策等,通常有四種方式:①直接限制放款額度;②直接干涉商業銀行對活期存款的吸收;③對業務經營不當的商業銀行,可拒絕其再貼現的要求,或採取高於一般利率的懲罰性利率;④明確規定各家銀行放款或投資範圍以及放款方針。在中國,中央銀行對專業銀行的直接干預措施除第三種之外,其餘方式都被廣泛地採用。
流動性比率 中央銀行為限制商業銀行及其他金融機構擴張信用規模,規定其流動資產占全部資產的比重。一般來說,資產流動性高,則其收益率就低。商業銀行為了保持中央銀行規定的流動性比率,除必須縮減長期性放款所占比重,擴大短期性放款比重,還必須持有一部分隨時應付提現的資產。商業銀行不能任意把一些流動性資產用於長期性的商業貸款,中央銀行也就達到了限制信用擴張的目的。
利率最高限額 中央銀行依法規定商業銀行定期及儲蓄存款最高利率,如通常所說的美國的Q條例。主要作用在於影響利率結構,防止銀行過分抬高利率而競相吸收資金和因牟取高利而進行風險投資和放款,故有利於銀行正常經營。
特種存款 在通貨膨脹時期,中央銀行可以要求銀行體系存入特別存款,以緊縮其放款規模,從而減少貨幣供應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