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監察官法:
將明確監察官的條件、任免、等級設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依法確定監察官的等級設定、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制度。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曾發文解讀稱,要依據監察法的基本規定,立足中國歷史文化傳統,在吸收國(境)外有益經驗的基礎上,立足國情,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監察官制度體系,對監察官履職的政治、道德、廉潔等要求作出明確規定,實現權力、責任、義務、擔當相統一,這也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過程中的重要組織制度創新,有利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同時,在監察官等級設定上,要創製具有中國特色的監察官稱謂和等級,獨立於法官、檢察官、警官制度,不照抄照搬。可以參考古今中外的監察官稱謂,創製充分體現中國文化特點的監察官銜級名稱。監察官等級既要層次合理,又要力求扁平化,體現精簡、高效的隊伍建設方針。
在監察官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制度設計上,要科學設立上下進退機制。監察官門檻要高、退出機制要強,尤其是要細化規定違法違規監察官降低銜級、處分等條件,把重音落在從嚴建設隊伍上。
除此之外,對於監察官的工資待遇,要堅持權責對等原則,突出責任和擔當,參考有關專業幹部隊伍的待遇標準,綜合考慮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因素研究解決方案。
實施意義
各地也都在探索監察官制度。例如,江蘇省阜寧縣紀委監委此前鼓勵紀檢監察幹部積極參加司法考試,為監察官制度實施奠定良好基礎。作為監察體制改革試點的北京、山西、浙江此前也都表示要研究監察官制度,把握規律性、體現前瞻性、突出操作性,為改革在全國範圍內推開提供可借鑑可複製可推廣的試點“樣本”。
“建設高素質專業化隊伍,是履行紀檢監察職責使命的內在需要。監察法規定實行監察官制度,而監察官法則是這一規定的具體化,將明確監察官的條件、任免、等級設定等內容,為建立忠誠乾淨擔當的監察官隊伍提供法律依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在接受《中國紀檢監察報》採訪時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