監察官法

監察官法明確了監察官[依法行使監察權的監察人員]的條件、任免、等級設定。

基本信息

內容簡介

監察官法:

將明確監察官的條件、任免、等級設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第十四條規定,國家實行監察官制度,依法確定監察官的等級設定、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制度。

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曾發文解讀稱,要依據監察法的基本規定,立足中國歷史文化傳統,在吸收國(境)外有益經驗的基礎上,立足國情,形成具有中國特色的監察官制度體系,對監察官履職的政治、道德、廉潔等要求作出明確規定,實現權力、責任、義務、擔當相統一,這也是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過程中的重要組織制度創新,有利於推進國家治理體系和治理能力現代化。

同時,在監察官等級設定上,要創製具有中國特色的監察官稱謂和等級,獨立於法官、檢察官、警官制度,不照抄照搬。可以參考古今中外的監察官稱謂,創製充分體現中國文化特點的監察官銜級名稱。監察官等級既要層次合理,又要力求扁平化,體現精簡、高效的隊伍建設方針。

在監察官任免、考評和晉升等制度設計上,要科學設立上下進退機制。監察官門檻要高、退出機制要強,尤其是要細化規定違法違規監察官降低銜級、處分等條件,把重音落在從嚴建設隊伍上。

除此之外,對於監察官的工資待遇,要堅持權責對等原則,突出責任和擔當,參考有關專業幹部隊伍的待遇標準,綜合考慮國家財政負擔能力等因素研究解決方案。

實施意義

各地也都在探索監察官制度。例如,江蘇省阜寧縣紀委監委此前鼓勵紀檢監察幹部積極參加司法考試,為監察官制度實施奠定良好基礎。作為監察體制改革試點的北京山西浙江此前也都表示要研究監察官制度,把握規律性、體現前瞻性、突出操作性,為改革在全國範圍內推開提供可借鑑可複製可推廣的試點“樣本”。

“建設高素質專業化隊伍,是履行紀檢監察職責使命的內在需要。監察法規定實行監察官制度,而監察官法則是這一規定的具體化,將明確監察官的條件、任免、等級設定等內容,為建立忠誠乾淨擔當的監察官隊伍提供法律依據。”中央紀委國家監委法規室有關負責人在接受《中國紀檢監察報》採訪時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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