定義
限制性抬頭是指僅限於交付款項給收款人,不得轉讓。例如,PayDanaOnly(僅付戴納),或PayDanaNotTransferable(僅付戴納,不得轉讓)。出票人開立限制性抬頭的匯票,是不願使匯票流入第三者手中。
寫法
實務中常見有以下寫法:
(1)PaytoJohnSmithOnly
(2)PaytoJohnSmithNotTransferable
(3)PaytoJohnSmith,然後在票據正面加注“NotTransferable”的字樣.
我國《票據法》規定,出票人在匯票上記載“不得轉讓”字樣的,匯票不得轉讓,即相當於上述限制性抬頭的寫法。限制性抬頭的匯票不可流通轉讓。
特點
這種規定方法實際上表明,匯票金額只能付給特定的抬頭人,但該特定的抬頭人不能將匯票下的收款權利轉讓給他人。儘管這種匯票在各種匯票中最具有安全性,但因其流通性差而在貿易中使用較少。
指示性抬頭(demonstrativeorder)
這種匯票可以經過背書轉讓。如:
(1)paytotheorderofbankofchina,beijing;
(2)paytotheACo.ororder;
(3)paytotheACo.
外國
按照《英國票據法》,票據也可做成來人抬頭(pay to holder),這種匯票不指定收款人名稱,而只寫明付給持票人或來人。匯票的債務人對“來人”,即持有來人抬頭匯票的持票人負責,無須持票人背書,僅憑交付就可以轉讓。如:
(1)pay to bearer
(2)pay to A Co. or bearer
但是《日內瓦統一票據法》和我國《票據法》不允許匯票做成來人抬頭。我國票據法第22條明確規定,匯票必須記載收款人名稱,否則匯票無效。《日內瓦統一票據法》第1條也有類似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