癔症性多重人格

可是,當分離全面進行時,主體人格便會忘卻自己的身份,並由後繼人格取而代之。 此時,主體人格尚能意識到另一種人格的存在,把自身看作為主體,把另一種人格看作為客體(即想像中遊戲的夥伴)。 對這種人格障礙的患來說,主體人格意識不到後繼人格的存在,並忘卻業已發生過的事情。

英文
Hystericalmultiplepersonality
心理學名詞解釋
癔症患者突然失去對自己往事的全部記憶,對自己原來的身份不能識別,以另一種身份進行日常社會活動,表現為兩種或兩種以上明顯不同的人格,各有其記憶、愛好和行為方式,完全獨立,交替出現,互不聯繫。在某一時刻只是顯示其中一種人格,此時意識不到另一種人格的存在。
初次發病時,人格轉變是突然的,與精神創傷往往密切相關,以後人格轉換可因聯想或由特殊生活事件促發。
多重人格
MultiplePersonality
多重人格(MultiplePersonality)一種心因性身人份的障礙,也即由心理因素引起的人格障礙。在1980年出版的《精神疾病診斷和統計手冊》第三版中,把多重人格界定為“在個體記憶體在兩個或兩個以上獨特的人格,每一個人格在一特定時間占統治地位。這些人格彼此之間是獨立的、自主的,並作為一個完整的自我而存在”。一般說來,在任何特定的時間階段,內陸諸意識層的只有一種身份,稱為主體人格。此時所有的情感、思想和言行都按照主體人格的方式活動,不顯出另一身份的痕跡。不定期一段時候,通常是在受到精神刺激之後,可突然轉變為另一完全不同的身份,一切情感、思想和言行按照後繼人格的方式行事。這時,個體對過去的身份完全遺忘,仿佛從心理上另換了一個人。從一種人格到另一種人格的轉化通常是突然發生的,當後繼的人格開始“執政”時,原先的主體人格是意識不到的,並忘卻業已發生過的事情。
在精神分析學派看來,多重人格的實質是心理過程的分離,一部分行為和經驗被單獨保持,彼此之間沒有交流,後繼的人格通常能意識到主體人格的存在,但把它看作為客體(“他”、“她”或“它”),而把自身看作為主體(“我”),當分離尚未全面時,主體人格還有可能意識到另一種人格的存在,但通常把自身看作“我”,而把另一種人格看作為“他”、“她”或“它”。可是,當分離全面進行時,主體人格便會忘卻自己的身份,並由後繼人格取而代之。正如心理學家P。費登所說,在這種情況下,“主體的經驗類似紀覺,從中產生的‘思想’被體驗為好像它是一種由外部刺激引起的‘知覺’”。
後繼人格和主體人格在其情感、態度、知覺和行為等方面是非常不同的,不時甚至處於劇烈的對立面。在主體人格是積極的、友好的、順應社會的和有規可循的地方,後繼人格可能是消極的、攻擊的、逆社會的和雜亂無章的。J。G。沃特金斯和R。J。詹森的研究表明,如果個體在童年期年處的家庭環境是蠻橫的和忽視的,則兒童的需要就會常常遭受挫折,從而引發憤怒或不滿。如果這一環境對兒童的憤怒或不滿拒絕接受,或者說在兒童的憤怒或不滿出現時立即予以處罰,則兒童就會被迫壓抑真正的情感,僅僅展現社會認可的遵奉行為。於是,兒童處於矛盾或衝突之中:一方面為避免處罰而壓抑真正的情感,另一方面被壓抑的情感並未消失,而是想千方百計出來表現一番。在這種情況下,兒童只有通過創造想像中的遊戲夥伴,即把自我中的有些部分體驗成客體(“他”、“她”或“它”),藉此與孤獨或寂寞作乾鬥爭。爾後,凡那些無法為父母或其他成人接受的行為,或者經常受到處罰的衝動,便函有可能被分離出來,壓抑入想像中的遊戲夥伴之中:我是好人,他是環人。這裡,“我”是主體人格,“他”是另一種人格或後繼人格。此時,主體人格尚能意識到另一種人格的存在,把自身看作為主體,把另一種人格看作為客體(即想像中遊戲的夥伴)。
但是,當挫折繼續時,當憤怒或不滿因為不斷的拒絕或懲罰而變得日益增強時,這引憤怒或不滿就會越來越多地被壓抑入分離的人格部分。為了保持這些被壓抑的東西,後繼人格和主體人格之間的“隔牆”就會加厚,並且就得不可滲透。慢慢地,主體便不再意識到它的存在。隨著年齡的增長,特別是在青春期,環境對個體的外部要求有可能變得更大。對個體來說,由這些外部要求引發的挫折和不滿也不可能變得更多。於是,在“隔牆”的那一邊,被壓抑的東西就會越來越多,所占“空間”就會越來越大,從而削弱了主體人格。由於那個被隱匿和分離的人格強烈要求表現自己,它就會周期性地接管主體人格,成為後繼人格。這種接管方式是以激烈的和交替的人格變化表現出來的,具有周期性的性質。當後繼人格在一特定時間接管主體人格時,它的攻擊和憎恨,以及其他主體人格無法接受的紊亂行為,會變得格外明顯。極端的表現是:如果這種後繼人格指向他人,便會導致殺人;如果指向主體人格,便會導致自殘或自殺。當然,不是所有的患者都表現出這種三性的行為。
J.G.沃特金斯和R。J。詹森的研究還表明,人格分離如同其他心理過程一樣也是一個連續體。在連續體的一端,其分離或多或少具有正常的性質,沃特金斯把這種性質稱之為“自我狀態”,而另一位心理學家希爾加德則稱之為“隱蔽觀察者”。有些正常的個體為適應生活或作出必要的防禦,會出現人格分離現象,在同一機體內相繼表現兩種或兩種以上的人格。正常分離與異常分離根本區別在於,正常分離的個體,其主體人格能夠始終意識到後繼人格的存在,他的“自我狀態”很清楚地由於特殊的原因而被迫將完整的人格分離成兩種或兩以上的人格,而且主體人格作為一個“隱蔽觀察者”密切注視著後繼人格的一言一行。至於這種分離是否必然會使後繼人格成為主體人格的對立面(例如,主體人格是和善和,後繼人格是易怒的),則因人而異因事而異。然而,嚴重分離的多重人格卻處於連續體的另一端。對這種人格障礙的患來說,主體人格意識不到後繼人格的存在,並忘卻業已發生過的事情。一般情況下,通過對多重人格患施以催眠干預,可使患者意識到後繼人格的存在,並讓主體人格與之進行交流,“聲長”它們不再是彼此獨立的人格,而是個體完整人格的組成部分,從而使多重人格患者將分離的人格得以重新組合。
由於多重人格是一種複雜的現象,又由於許多專業書籍把這種現象說成是“極其罕見”的,因此臨床工作者常把多重人格患者誤診為“反社會人格”、“精神分裂樣人格”,甚至根據患者在腦電圖記錄中表現出來的無規律現象,把他們誤診為“精神運動性癲癇”。事實上,當多重人格患者被確定時,他們通常已經有過誤診或誤治的長篇記錄。而且,雖然多重人格並不常見,但可以肯定他們不是“極其罕見”的。心理學家埃倫伯格曾於1970年公布過有關100多個多重人格患者的臨床表現和主訴。莫爾斯利於1953年報導了他在臨床上發現的一些現象,即在同一個體身上出現兩種或以上的人格,彼此之間不僅在知覺、動機、情感和待業方式等方面表現不同,而且對明尼蘇達多相人格調查表(MMPI)和羅夏墨跡測驗的反應也不同,甚至在腦電圖記錄上也表現出不同的形式。1974年,施賴伯也報導了同樣的結果,並認為臨床上發現的這些患者並不罕見。
早在19世紀,一些醫生如D。佩雷(1840)、普盧默(1859)、阿扎姆(1887)等人就已著文指出,大多數多重人格患者將持續多年方見好轉,而且非常難以治療。然而,近年來,作為人格障礙研究的一個成果,有關多重人格患者治療的若干原則已經問世:
1.催眠分析要比經典的精神分析更具療效。
2.當治療者與多重人格患形成一種良好的移情關係,避免對患當中任何一個人抱以反感或惡意時,治療最具動力。
3.鼓勵各分離的人格之間的內部交流,因為這種內部交流有助於“拆除”置於主體人格和後繼人格之間的隔牆。
4.分離人格的產生有些是因為未能滿足正常的需要,對此應考慮需要的功能,不能輕率處置。
5.治療者的責任是幫助患者將後繼的人格返回到它們最初的目標上來,以便轉移後繼人格與主體人格的對立立場。
6.堅決不能操縱或離間主體人格和後繼人格,因為這種策略通常會導致治療的失敗。
7.後繼人格一旦形成,它就會強烈抵禦企圖消滅它的一切努力。因此,治療者不能去消除它,而應該注重它與主體人格的同一性,設法整合它們,使之像正常的情緒變化那樣操作。
8.通過宣洩,把主體人格“誘導回來”,讓其對原先無法接受的憤怒、不滿、衝動等承擔責任,並用更為建設性的辦法處理它們。由於誘導主體人格的過程也是發泄後繼人格的過程,因此置於兩者之間的隔牆便會自動解體,兩者的交流得以實現。
特別需要指出的是,雖然人們對多重人格研究的興趣日益增強,但多重人格仍然是人格障礙中最難理解和應對的領域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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