總 則
第一條 為搞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加強對建設和資金的管理,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按照《水庫大壩安全鑑定辦法》(2003年8月1日前後分別執行水管〔1995〕86號、水建管〔2003〕271號),通過規定程式確定為三類壩的水庫,屬病險水庫。
第三條 要按照病險程度和重要程度,將本流域和本地區的病險水庫進行合理排隊,優先安排與防洪保全關係密切的水庫的除險加固工程建設。要集中投資,加強管理,抓緊建設,確保工程質量,儘可能縮短建設工期。
前期工作
第四條 病險水庫除險加固應按照國家規定的建設程式進行管理。
1、安全鑑定:在大壩安全鑑定工作中,必須委託有相應資質的單位根據《大壩安全評價導則》對水庫進行安全評價。按照水利部頒布的《水庫大壩安全鑑定辦法》的有關規定,按照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水行政主管部門組織安全鑑定。
2、安全鑑定核查:中央補助投資的病險水庫,必須按照有關規定將安全鑑定成果報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及相應的核查承擔單位(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水利建設與管理總站、水利水電規劃設計總院江河水利水電諮詢中心、中國水利水電科學研究院、長江水利委員會長江勘測規劃設計研究院水利水電病險工程治理諮詢研究中心五家單位之一),由核查承擔單位核查後提出安全鑑定成果核查意見,經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確認後印送地方。安全鑑定成果核查意見必須具體指出大壩病險的部位、程度和成因,不得涉及與大壩安全無關的內容。
3、項目審批:病險水庫必須進行安全評價和安全鑑定,並在履行建設程式後安排開工建設。
總投資2億元(含2億元)以上或總庫容在10億立方米(含10億立方米)以上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必須編制可行性研究報告,在此項工作中,要充分論證加固的必要性,根據大壩安全鑑定成果核查意見明確建設內容,可行性研究報告由水利部提出審查意見後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審批。要嚴格按照經批准的可行性研究報告確定的建設規模和內容編制初步設計,初步設計的建設內容要與安全鑑定成果核查意見指出的問題相對應,超出安全鑑定成果核查意見的建設任務,一律不得列入初步設計的建設內容。初步設計在其概算經國家發展改革委核定後,由水利部審批。
總投資2億元以下且總庫容在10億立方米以下的大中型和單位庫容(每立方米)建設投資大於4元的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可直接編制初步設計,初步設計編制要求同上所述。其中:初步設計由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提出初步審查意見,經流域機構覆核後,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審批,抄送水利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備案。
其它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的審批程式,由省發展改革部門和省水行政主管部門協商確定。
項目計畫申報
第五條 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和年度計畫要按照管理許可權逐級申報,由省級發展改革部門、水行政主管部門共同審查後,聯合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
第六條 申報項目和年度計畫應提交以下檔案和材料:
1、大壩安全鑑定書和水利部大壩安全管理中心出具的安全鑑定成果核查意見報告。
2、初步設計批覆檔案。
3、地方各級政府有關部門對建設投資的承諾檔案。
4、水庫管理體制改革實施方案和進度。
5、水庫除險加固工程所在地政府及主管部門、水庫管理單位責任人名單。
6、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年度建設投資計畫建議。
第七條國家發展改革委和水利部根據國家財力和全國水利建設任務,綜合平衡後,按照量力而行和區分輕重緩急的原則,考慮水管體制改革實施情況,對各省上報的項目進行研究,聯合下達項目年度投資計畫。
建設投資
第八條 各地要對各個渠道承諾的配套投資落實情況進行督促和檢查,確保投資按時、足額到位。各省在報送年度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建設計畫建議的同時,要將上年的項目建設配套投資到位和完成情況一併上報國家發展改革委、水利部。
第九條 凡經稽察、審計發現地方配套資金不按承諾檔案到位,將視情況停止對該項目的中央補助投資。
第十條 中央補助投資全部用於大壩穩定、基礎防滲、泄洪安全等主體工程建設,專戶存儲,專款專用。
建設管理
第十一條 工程建設實行項目法人責任制、招標投標制、工程監理制和竣工驗收等各項制度,嚴格執行《工程建設項目招標範圍和規模標準規定》(國家計委主任令第3號)及有關規定,加強計畫管理和財務審計。
第十二條 凡進行施工的項目,必須有經過批准的施工設計方案,嚴禁邊施工、邊勘察、邊設計的“三邊工程”。
第十三條 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各階段工作必須實行嚴格的資質管理,大中型水庫除險加固的勘察、設計、施工和監理任務,要由具有甲級或乙級(大型水庫必須是甲級)資質的單位承擔。
第十四條 項目法人、監理、設計及施工單位要按照有關規定,建立健全工程質量管理和監督體系,各單位要嚴把質量關,對因本單位的工作質量所產生的工程質量問題承擔責任,避免加固工程完成後再發生病險情況,確保工程質量和按期完工。
第十五條 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完工後,按《水利水電建設工程驗收規程》(SL223-1999)和水利部《關於切實做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4〕68號)的有關規定,嚴格組織竣工驗收,並將驗收結果報送水利部和國家發展改革委。
監督管理
第十六條 省級水行政主管部門負責將中央補助投資項目的工程實施情況及所轄地區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基本情況定期上報水利部,水利部整理、匯總後,於當年12月31日以前報送國家發展改革委。
第十七條水利部對全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水行政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實施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為保證項目的順利完成,水利部建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銷號公告制度,落實除險加固責任單位及責任人,做到加固一批,公告一批,銷號一批。
第十九條在項目實施階段,省級發展改革和水利部門不定期對項目執行情況進行檢查,主要檢查國家規定的落實、工程進度、工程質量、資金到位及使用、契約執行管理等情況,對違反規定和存在問題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將追究有關單位和當事人的責任。
建後管護
第二十條 加快改革,加強管理。各地在抓緊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建設的同時,要抓緊研究和制定水庫管理體制和運行機制的改革方案,與加固工程同步實施。要通過提高效率、精簡機構和人員、減少費用等辦法,降低管理成本。要明確管護經費渠道,建立嚴格的責任制和獎懲辦法,加強和改善對水庫的管理。建立和完善水庫管理的良性體制和機制。
第二十一條項目竣工驗收後,要及時辦理交接手續,完善各項工程管理措施,確保大壩安全。
附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由國家發展改革委商水利部負責解釋。各地可根據本辦法,結合當地實際,制定實施細則。
第二十三條本辦法自2005年4月26日起施行,與本辦法相矛盾的其它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