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印發《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實施方案》及《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關於印發《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實施方案》及《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工作指南》的通知
水利部
審發13號 2008-10-28
現將《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實施方案》及《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工作指南》,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精心組織,抓好落實,並將工作開展情況及時報部。
附屬檔案:
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實施方案
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工作指南
病險水庫審計調查統計匯總表
病險水庫審計調查表(審1-審5表)
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審計和
審計調查實施方案
一、審計目的
深入貫徹胡錦濤總書記、溫家寶總理等中央領導同志關於做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和全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電視電話會議精神,認真落實水利部《關於進一步做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的通知》(水建管[2008]49號),按照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責任書所明確的要求,切實發揮水利審計部門的職能作用,通過組織開展大中型和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切實做好接受國家審計和上級審計、檢查的迎審備審工作,促進完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內部控制,健全內部監督機制,加強行業管理,充分發揮資金使用效益,確保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建設進度、質量和安全。
二、審計內容
1、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的內部控制情況,重點關注內部控制制度是否建立並得到有效執行;
2、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責任制落實情況,重點關注政府、主管部門、建設單位責任人是否明確;
3、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前期工作開展情況,重點關注初步設計覆核及審批是否規範,有無重大設計變更及其履行程式是否規範;
4、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資金使用管理情況,重點關注中央補助資金及地方配套資金的到位金額,資金管理制度、使用制度,資金使用管理是否存在擠占、挪用、套取、滯留現象,是否存在大額現金支付現象;
5、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建設管理情況,重點關注項目法人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及契約管理制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6、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竣工驗收情況,重點關注竣工驗收制是否得到有效執行;
7、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單位組織開展行業監督管理檢查工作的情況;
8、對國家審計、上級審計等審計意見、決定、建議的落實情況及檢查結果的運用情況。
三、實施依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水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防洪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全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專項規劃》、《水利基本建設資金管理辦法》、《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辦法》、《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辦法》、《大中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辦法》、《水利經濟契約審計簽證和備案暫行辦法》、《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審計辦法》、《水利基本建設項目竣工決算審計暫行辦法》及其他有關規定。
四、實施範圍及組織方式
實施範圍為:《全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專項規劃》中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
此次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工作由水利部審計室負責協調,指導、監督和評估。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按照各自的職責範圍,負責對所轄範圍內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審計工作進行組織、指導、檢查和匯總報告。
五、時間安排
1、安排部署。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組織進行審計動員和部署,指導開展審前調查,制定審計方案,明確年度內部審計計畫安排,並於2008年-2010年每年年底前將審計工作開展情況報部審計室。
2、組織實施。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根據實際情況,按項目實施進展情況確定審計周期和審計覆蓋面,細化工作目標和任務,組織開展審計和審計調查,並在此基礎上進行抽查,抽查率不低於20%。
3、總結匯報。審計工作結束後,各單位要及時將審計工作報告報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於2008年-2010年每年年底前將審計工作匯總報告及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表(見附表)報水利部審計室。
六、工作成果
審計工作匯總報告是反映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總體情況的工作成果,內容主要包括: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基本情況,存在問題,產生問題的原因,主要經驗及做法,整改意見和建議,對國家審計、上級審計等審計意見、決定、建議的落實情況及檢查結果的運用情況及其他有關情況。
七、評估考核
為保證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的質量,部審計室將根據上報審計工作匯總報告的情況,組織對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實施情況進行評估考核,並對部分重點地區或單位進行抽查考核。
八、工作要求
1、充分重視此次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工作。各單位主管審計工作的領導是開展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專項審計和審計調查工作的責任人,要認真部署,統籌安排,精心組織,抓好落實。
2、做好審計與財務、稽查、監察等部門的協調配合工作,形成監督合力,保證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工作有效開展。
3、對審計和審計調查發現問題要做到取證可靠、定性準確、實事求是、如實反映,並充分聽取被審計單位的意見;對需要解決的問題,要及時提出解決的意見和建議;對把握不準的政策性問題,應及時與有關部門聯繫。
4、對審計和審計調查過程中存在的普遍性、傾向性、苗頭性問題,以及審計發現的重大違法違紀問題和重大經濟犯罪線索,要通過審計簡報等形式及時向上級部門報送重要審計信息。
5、對審計查出的違規問題要切實糾正,對審計發現的違紀問題要嚴肅處理,對有關審計建議和意見要認真研究,整改落實。
6、根據本實施方案的要求,各單位結合實際情況制訂各自具體實施方案,報水利部審計室備案。對在開展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中的成功經驗和有效做法,部審計室將適時組織交流。
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審計和
審計調查工作指南
第一章 總則
1。1 為促進和指導全國大中型和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工作,更好地發揮水利審計在促進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加強建設管理,保障“三個安全”等方面的作用,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審計法》、《審計署關於內部審計工作的規定》、《中國內部審計準則》及《全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專項規劃》、《關於進一步做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的通知》等檔案精神,結合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實際情況,制定本工作指南。
1。2 按照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責任書所明確的要求,各流域機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水利(水務)廳(局)內部審計部門根據實際適時組織實施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
1。3 本工作指南所稱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為《全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專項規劃》中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
1。4 本工作指南所稱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是對有關法律法規及政策貫徹落實情況、前期工作實施情況、計畫下達、內部控制情況、招標投標管理情況、資金到位及使用情況、建設管理及竣工驗收情況、配合國家審計及整改落實情況等進行審計和審計調查。
1。5 審計部門應遵照全面審計、突出重點、客觀公正、實事求是的原則,根據具體情況靈活運用各種審計方法,堅持與財務收支審計、招標投標審計、基本建設審計等相結合,充分利用已有的審計成果,結合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的進展情況進行審計。
第二章 審計準備
2。1 審計立項。審計項目應當根據年度審計工作計畫確立,由審計部門填寫審計立項書,經分管審計工作的領導批准後立項。
2。2 審計組織形式。審計部門根據被審計項目的基本情況和初步確定的審計業務量,可以獨立組成審計組直接實施審計,也可以委託社會審計機構執行審計業務,由水利審計部門督導並運用審計成果。由2名以上專業審計人員組成審計小組,實行審計組長負責制
按照審計項目立項批准的要求,明確審計和審計調查的組織形式和經費保障。審計和審計調查費用在本單位預算已作安排的,按本單位年度預算安排制度列支。本單位年度預算未作安排,而列入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管理工作安排的,按工程建設項目進度和財政部《基本建設財務管理規定》(財建〔2002〕394號)列支。
對委託社會審計機構承擔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審計項目,水利審計部門應當依照《水利部委託社會審計業務管理辦法》及內部審計工作的有關規定,加強對被委託的社會審計機構的指導和監督。
2。3 審前調查。審計組在編寫審計實施方案前,可通過召開座談會、個別詢問及走訪、問卷調查、查閱相關資料等方式,深入了解被審計項目的基本情況,包括:建設單位基本情況、項目法人組建情況(含經授權委託進行建設管理的單位基本情況)、項目建議書及立項審批情況、項目概算基本情況、項目監理情況等。根據審計需要,可提前發出審計準備通知函,要求被審計單位進行自查,也可在進點後布置自查。
2。4 編制審計方案。審計組應根據審前調查了解的情況,按照重要性原則、謹慎性原則要求,在評估審計風險的基礎上,圍繞審計目標確定審計的範圍、內容、方法和步驟,編制審計實施方案。審計實施方案的主要內容包括:編制的依據,被審計單位的名稱和基本情況,審計的目標,審計的範圍、內容、重點、方式、具體實施步驟,預定的審計工作起訖日期,重要性的確定及審計風險的評估,審計組組長、審計組成員及其分工,編制人員和日期,其他有關內容。
2。5 按照內部審計準則的相關規定,審核審計方案,送達審計通知書,召開審計進點會。
2。6 獲取審計資料。要求被審計單位提供各項資料,並填寫審計資料交接單提交審計組。應獲取的資料包括:項目基本情況、建設管理及財務管理等同審計內容有關的書面匯報材料、項目建議書、可行性研究報告及初步設計的批准檔案、項目的預算(概算)批覆資料及項目部門預算資料、項目的年度投資計畫或資金籌措檔案、用款計畫的申請和批覆檔案、項目的契約文本、招標投標有關檔案和資料及政府採購的有關資料、項目的施工圖紙和設計變更的資料、項目內控制度及有關資料、項目有關的財務賬簿、憑證、報表、竣工財務決算報告、工程價款結算資料及歷次審計或檢查發現問題整改情況的資料、項目監理、質量監督、歷次驗收及質量評定資料、審計需要提供的其它資料。
第三章 審計實施
3。1 內部控制制度測試。審計組應按照審計實施方案,對被審計單位內部控制制度進行健全性、有效性測試。根據測試情況,確定實質性測試的程式、範圍和重點。必要時,按照規定及時修改審計實施方案。
3。2 實質性測試。在實施實質性測試中,審計人員要根據內部控制評審所確定的審計重點,針對不同的賬戶採取不同的檢查方法。如:對於某些賬戶只進行分析性檢查,對於某些賬戶可採取抽樣檢查,對於發生問題可能性大的賬戶則進行詳查。
3。3 審查、核實有關資料和經濟活動,編制審計工作底稿,進行審計取證。審計組在實施審計過程中,要認真審核檢查被審計單位會計資料及有關重大經濟決策和經濟活動的資料,做到重點事項不遺漏,重大問題不放過,重要線索不忽視。認真編制審計日記和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工作底稿應真實、完整地反映審計人員實施審計的全部過程,並記錄與審計結論或者審計查出問題有關的所有事項,以及審計人員的專業判斷及其依據。同時,本著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原則,及時、準確、全面地進行審計取證,並經被審計單位蓋章,以及有關提供證明材料人員的簽名或蓋章。審計人員對證據提供者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審計證據,應當註明拒絕簽名或者蓋章的原因和日期。
3。4 匯總審計資料及審計證據,並與被審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初步交換意見。審計組在審計實施階段結束前,應對審計底稿和審計證據等資料進行初步整理,檢查審計方案所列審計事項是否按要求已全部實施,對審計工作底稿進行覆核,對取得的審計證據進行綜合分析,對審計事項進行初步評價,並與被審計單位有關負責人初步交換審計意見。
3。5實施審計調查時可以採取普遍調查、重點調查、典型調查、抽樣調查等方法。具體可以通過召開座談會、實地觀察、個別走訪、函詢調查等審計方法來進行。審計調查實施過程中,應當深入實際,通過審查會計憑證、會計賬簿、會計報表,查閱與審計事項有關的檔案、資料,向有關單位和個人調查等方式取得證明材料。證明材料應當符合客觀性、相關性、充分性和合法性的要求。
第四章 審計內容
4。1 內部控制制度建立及執行情況。通過對被審計單位的內部控制測試,主要審查其組織機構是否健全,職、權、責是否分明,能否起到應有的制約作用;內部控制制度有無建立並得到有效執行,內部管理活動是否得到合理有效的控制;建設管理中有哪些薄弱環節,是否存在重大漏洞等。
4。2 責任制建立及履行情況。主要審查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作責任制建立及履行情況,是否明確政府責任人、主管部門責任人、項目建設單位責任人,並以適當方式公布,是否逐級簽訂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責任書;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責任制是否落實到每座水庫、每個重要環節,落實到相關單位和人員,並實行責任追究。
4。3 前期工作開展及完成情況。主要審查水庫鑑定成果是否經鑑定核查;審查中央投資、地方配套資金安排的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是否按規定完成了設計覆核和審批工作;審查是否存在審查審批不規範,對工程建設標準、內容、概算控制不嚴格的現象。
審查是否建立和落實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初步設計工作責任制度;是否根據安全監督成果進行初步設計,初步設計批覆意見是否得到落實,初步設計經費是否得到落實;承擔初步設計、安全鑑定工作的單位資質是否符合《水庫大壩安全鑑定辦法》的要求;已核查的水庫,鑑定結論和核查結論是否一致;已完成設計審批的項目,設計方案是否合理、設計覆核及審批程式是否規範、覆核意見及審批結論是否準確;是否存在重大設計變更,重大設計變更是否經過論證並履行相應的報批程式。
4。4 資金管理和使用情況。主要審查病險水庫除險加固資金撥款是否及時到位,是否存在滯留現象;配套資金是否按規定比例足額到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規定,是否專戶存儲,有無轉移、擠占、挪用項目資金的情況;成本核算是否真實、準確;資金到位情況是否與資金籌集計畫或投資進度相銜接,有無資金閒置,或因資金不到位而造成停工待料等損失浪費現象;工程款支付情況,是否存在大額現金支付現象,工程價款結算是否及時,手續是否健全,結算工程量是否準確,是否嚴格按照契約條款及價款結算的有關規定和程式進行計量支付。
4。5 建設管理情況。主要審查項目建設與管理機構是否落實,項目法人代表和技術責任人是否明確;是否實行基本建設項目法人負責制、招標投標制、建設監理制、契約管理制、竣工驗收制;項目法人組建是否規範,責任主體是否明確,內部機構和規章制度是否健全,建設管理職責履行是否到位;監理單位是否按規定通過公開招標方式確定,是否具備相應的監理資質,監理單位職責是否履行到位;契約管理、工程簽證、質量管理與監督是否落實及其執行情況;是否存在開工率低、建設進度滯後的問題;契約履行和項目概算執行是否規範,是否存在建設管理費超支、項目漏項等現象;項目建設是否嚴格執行基本建設程式,是否存在不規範、不合理的經濟簽證;設備、材料採購是否按規定實行政府採購制度。
4。6 招標投標管理情況。主要審查招標項目前期工作是否符合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管理規定,是否履行規定的審批程式;招標檔案確定的水利工程建設項目的標準、建設內容和投資是否符合批准的設計檔案;與招標投標有關的取費是否符合規定;招標人與中標人是否簽訂書面契約,所簽契約是否真實、合法;招標公告是否在指定的媒體發布,評標專家選取辦法是否合規,開標過程是否規範等與水利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有關的其他經濟事項。
4。7 竣工驗收情況。主要審查重點小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是否在中央財政專項補助資金下達之日起1年內完工,並在規定的期限內進行竣工驗收;大中型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是否在主體工程完工驗收後2年內進行竣工驗收。
審查建設規模、各單項工程質量、技術是否達到設計要求;驗收資料是否齊全,是否符合建檔要求;驗收的組織與程式是否合規;驗收報告內容是否完整;竣工財務決算編制是否規範、數據是否準確完整,以及竣工財務決算是否經主管部門水利內部審計並出具審計報告;審計結果執行情況,歷次審計、檢查、稽察整改落實情況;資金使用總量與實際完成工程量是否相符;是否存在資金缺口,以及資金缺口如何解決等。
第五章 審計報告
5。1 起草審計報告。審計組對審計項目實施審計結束後,在綜合分析審計工作底稿基礎上,由審計組長或指定審計人員撰寫審計報告。審計報告應經審計組集體討論由審計組長定稿。審計組應在完成審計項目後15日內提交審計報告,特殊情況經審計機構負責人批准,可以適當延長提交審計報告的時間。審計組長對審計報告的真實性負責。
5。2 審計報告徵求意見。審計組正式提交審計報告之前,應徵求被審計單位的意見。被審計單位應當自接到審計報告徵求意見稿之日起10日內將對審計報告的書面意見送交審計組,在此規定期限內未提出書面意見的,視同無異議。審計組在接到被審計書面意見後,要依照事實和相關政策法規進行研究與核實,必要時應對審計報告進行修改。
5。3 審計報告審核與審計質量管理。審計報告由審計部門負責人審核。審計報告審核的事項為:事實是否清楚、審計證據是否充分和有效、審計評價意見是否恰當以及被審計單位的反饋意見。審計報告經審計機構負責人審核後,報主管審計工作的領導審定。
5。4 下達審計報告。審計報告經主管審計工作的領導審定後,按照本單位內部審計制度規定的程式下達審計或審計調查報告、審計意見、建議和審計決定。
第六章 後續跟蹤審計和審計成果運用
6。1 後續跟蹤審計重點是檢查被審計單位對審計查出的問題事項的整改落實情況;被審計單位對提出的改進管理,完善制度的審計建議採納情況。
6。2後續跟蹤審計的主要內容有: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是否提出整改方案或措施,並付諸實施;是否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制度,以防止審計發現的問題未糾正而重複發生;沒有採納審計建議的理由;被審計單位有無故意隱瞞重要事項,審計有無漏審重要事項;審計部門認為需要關注的其他問題。
6。3後續跟蹤審計結束後,審計部門應當向被審計單位及主管部門提交後續跟蹤審計報告。後續跟蹤審計報告應真實反映審計結果,針對被審計單位或部門對審計發現的問題所採取的措施及其效果,做出客觀公正的評價,並提出表彰、獎勵或處理、處罰的建議。
6。4通過後續跟蹤審計,對執行好的單位應給予肯定,對審計反映的問題未得到落實,整改措施不到位或審計意見落實不到位的單位應限期整改,對不整改或整改不到位的應進行通報批評並報主管部門處理。
6。5認真抓好審計成果運用。實行審計落實反饋制度和審計回訪制度,加強對審計結論落實情況的跟蹤檢查,確保查出的問題得到整改,提出的合理化建議得到採納。對審計發現的先進典型和經驗,要及時總結推廣。
附表: 病險水庫除險加固項目審計和審計調查匯總統計表
填表單位:(章) 統計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金額:萬元
序號 項目名稱 主管單位 工程規模 責任制建立及履行情況 前期工作開展情況 計畫下達及資金到位情況 建設管理情況 投資完成情況 竣工審計或審計結果情況
計畫下達 資金到位 完成竣工驗收(項) 項目編報竣工財務決算(項) 竣工決算審計情況
項目明確有關責任人(個) 項目建立責任追究制度(個) 項目完成初步設計覆核及審批(個) 項目存在重大設計變更(個) 設計批覆總投資 中央補助資金 地方配套資金 中央補助資金到位數 地方配套資金到位數 中央補助資金未到位數 地方配套資金未到位數 項目按規定組建項目法人(個) 項目通過公開招標確定監理單位(個) 契約訂立數(件) 經濟簽證金額 應公開招標而未公開招標的採購金額 應政府採購而未政府採購的金額 累計完成投資金額 完成投資占總投資的比例 竣工決算審計項目數 送審金額 審定金額 審減金額
1
2
3
4
5
6

匯總
單位負責人: 審核: 填表人: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病險水庫除險加固工程項目資金情況表
填報單位:(章) 統計截止日期: 年 月 日 審2表 金額單位:萬元
序號 項目名稱 總投資 其中: 省級投資 累計計畫安排資金(已下達) 累計資金到位情況(到項目賬面資金) 未到位省級以上資金存放情況 累計完成 投資 (賬面數)
合計 中央無償撥款 國債轉貸(有償) 省級撥款 要求地方 自籌 合計 中央無償撥款 國債轉貸 (有償) 省級撥款 市級撥款 縣級撥款 其他 合計 市財政局 市水利局 縣財政局 縣水利局 其他部門
甲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單位負責人: 審核人 : 填表人: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註:甲15=(甲4+甲5+甲6)—(甲9+甲10+甲11) 甲15=甲16+甲17+甲18+甲19+甲20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