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是指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危害人體健康的行為。此罪在《修正案(八)》中已被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替代。

立案標準

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並經省級以上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機構鑑定,食品中含有可能導致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超標準的有害細菌或者其他污染物的,應當立案。

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個人和單位。即所有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的單位或自然人都可以成為本罪的主體,其中既包括合法經營者,也包括抿非法經營者。

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複雜客體,侵犯了國家對食品衛生的監督管理制度以及不特定多數人的身體健康權利。國家為了保證人民民眾的身體健康,實行了嚴格的食品衛生監督制度,對食品的衛生規定了具體的標準,因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就是對食品衛生監督制度的侵犯;同時,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的行為,都可能對他人的生命健康構成傷害,因而,本罪也侵犯了不特定的多人數的生命、健康權利。
本罪的犯罪對象是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衛生法》的規定,“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主要有:

(1)腐敗變質、油脂酸敗、霉變、生蟲、污穢不潔、混有異物或者其他感官性異常,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2)含有毒、有害物質或者被有毒、有害物質污染,可能對人體健康有害的;

(3)含有致病性寄生蟲、微生物的,或者微生物毒素含量超過國家限定標準的;

(4)未經獸醫衛生檢驗或者檢驗不合格的肉類及其製品;

(5)病死、毒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禽、畜、獸、水產物及其製品;

(6)容器包裝污穢不潔、嚴重破損或者運輸工具不潔造成污染的;

(7)摻雜、摻假、偽造,影響營養、衛生的;

(8)用非食品原料加工的,加入非食品用化學物質的或者將非食品當做食品的;

(9)超過保質期限的;

(10)為防病特殊需要,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者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專門規定禁止銷售的;

(11)含有未經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批准使用的添加劑的或者農藥殘留超過國家規定容許量的;

(12)其他不符合食品衛生稱準和衛生規定的。

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過失不構成本罪。故意的內容為:行為人明知其生產、銷售的食品不符合衛生標準並可能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疾患的結果,而放任這種結果發生的心理態度。因此,本罪的故意是間接故意,如果行為人積極追求上述危害結果的發生,將構成其他嚴重性質的犯罪。本罪中行為人一般出於非法牟利的目的,但法律對此並未要求,所以,不論出於何種目的或動機,均不影響本罪的成立。

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國家食品衛生管理法規,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行為。本罪是危險犯。本罪行為人除了必須有實施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的行為以外。客觀上還必須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行為才能構成本罪。所謂嚴重食物中毒,是指細菌化、化學性、真菌性和有毒動植物等引起的暴發性中毒。包括兩種情況:一是造成了相當數量的人因食用不衛生的食品而導致中毒;二是因食物中毒而發生如人員死亡的等嚴重後果。“嚴重食源性疾患”,是指以食物為感染源而導致的嚴重疾病,如痢疾肝炎等。只要經過鑑定,行為人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即可構成本罪。如果對人體健康造成了嚴重危害後果的,是結果加重犯,要處更重的處罰。

此罪與彼罪

一、本罪與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的界限。二者是一般與特殊的關係,食品可以是一種廣義的商品,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也是一種特殊的偽劣商品由於不符合衛生條件的食品給人們帶來的社會危害不同於一般意義的偽劣產品,很多不衛生食品成為危害人們健康的直接致病源,釀成中毒事故和致人死亡甚至多人死亡。因而,刑法將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獨立出來,單獨規定為一種犯罪,並定了相應的刑罰。所以,對於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食品,並且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患的行為,應依法定罪處罰。但如果行為人的行為同時構成本罪和生產、銷售偽劣產品罪,依刑法的規定,依照處刑較重的罪處罰。
二、本罪與重大責任事故罪玩忽職守罪的界限。依據我國食品衛生法,以往對於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的行為,有按重大責任事故和玩忽職守論處的作法。現在,刑法明確規定了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對這種行為不能再以重大責任事故或玩忽職守罪論處。本罪與以上二罪的區別關鍵在於:重責任事故和玩忽職守罪是過失犯罪,而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罪是故意犯罪,行為人對食品不符合衛生標準狀況是明知的。
三、本罪與生產、銷售假藥罪的界限。二者的區別關鍵在於犯罪對象不同。雖《食品衛生法》規定對生產、銷售不符合衛生標準的食品的行為,可按製造、銷售假藥罪論處,但刑法已單獨規定了罪名,所以,二者應嚴格區分。

量刑標準

生產、銷售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的食品,足以造成嚴重食物中毒事故或者其他嚴重食源性疾病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罰金;對人體健康造成嚴重危害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後果特別嚴重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並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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