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概況
甘肅省物流行業協會是由登記管理機關省民政廳和業務主管單位省商務廳批准,於2008年10月16日成立。發起會員單位由從事第三方物流服務、綜合物流服務、貨運代理服務的物流企業、相關生產企業、高等院校和新聞媒體以及政府部門、企業、科研機構的相關負責人組成。會員單位分布於省內各地州市,從行業布局、經濟實力、品牌效應以及發展潛力等方面具有較強的代表性。
協會領導
名譽會長:甘肅省委常委、常務副省長劉永富
會 長: 田振璽 原甘肅省紀委常委、常務副書記
常務副會長:戴生廷 蘭州鐵路局總調度長
副會長(法人):張輝珍 甘肅宇臻物流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專職副會長兼秘書長:王勇謙 原甘肅省商務廳黨組成員、紀檢組長
兼職副會長:(12人)(以姓氏筆畫為序)
馬占瑛 蘭州金輪實業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王 煒 蘭州捷時特物流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劉 忠 甘肅省經濟學校校長
劉榮國 甘肅省郵政速遞物流有限公司總經理
李晉魯 甘肅省供銷合作儲運總公司總經理
張方明 蘭州石化職業技術學院院長
張輝珍 甘肅宇臻物流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張琇靈 甘肅巨鵬工貿有限公司董事長
吳 銘 甘肅省商業儲運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
岳建武 蘭州隴海綠色產業集團有限公司董事長
高平均 甘肅隴郵醫藥物流股份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謝為民 甘肅西部物流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常務理事:(12人)(以姓氏筆畫為序)
王久梗 蘭州交通大學經濟管理學院副院長
劉懷印 甘肅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經濟貿易處處長
劉保平 甘肅省工業和信息化委員會副巡視員
李雲鵬 蘭州酒鋼宏順物流有限公司經理
李 玲 張掖市新樂物流配送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張勝利 甘肅省通信產業服務有限公司物流行銷分公司總經理
張黎明 甘肅三元物流儲運有限公司總經理
何春彥 蘭州三普電力有限公司物流分公司經理
何清吉 甘肅清吉洋芋集團董事局主席
蘆卿忠 甘肅鐵聯運輸服務有限責任公司總經理
楊林海 嘉峪關市西部泓聯商貿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梁文莉 甘肅省商務廳服務業管理處處長
理 事:(10人)(以姓氏筆畫為序)
王順宏 隴西順鑫藥業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孫韋華 中鐵二十局集團蘭州商貿有限公司副總經理
李忠新 甘肅伊愛電子信息技術有限公司董事長
張 鋒 蘭州世寶物資有限公司總經理
張致愷 甘肅百利達物流有限公司總經理
張敏忠 甘肅省商務廳市場體系建設處副處長
趙進寶 甘肅進寶物資有限責任公司董事長
曾慶秋 遠成物流發展有限公司甘肅分公司總經理
謝劍峰 酒嘉星晨物流快運公司經理
董雅麗 蘭州大學管理學院教授
協會宗旨
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挖掘、集中、整合物流資源,加強物流學術研究和交流,發展壯大物流企業,培育物流需求市場,全心全意為會員及行業服務,維護會員及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密切社團、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建立和完善我省現代物流體系,促進地區現代物流產業和物流企業的快速健康和諧發展,更好地為我省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協會職能
組織實施行業調查研究,提出行業產業政策建議;承接有關課題研究、政策研究項目;參與研究和制定我省物流行業發展規劃,對重大物流項目提出前期評估意見;開展行業統計、行業準入、職業資格審核、資質審查和管理等工作;開展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規範物流行業行為;參與物流方面國家標準與行業標準的貫徹實施,參與行業地方標準的制訂與修訂;為物流園區和物流企業的改革、發展、經營管理提供諮詢服務,協助物流園區和物流企業進行物流項目、品牌、行銷策劃;支持大型運輸代理、第三方物流和大型工業企業進行物流配送中心建設,加快建立綜合性與專用性並存的各層次物流配送體系;開展市場調查,分析市場形勢,開發信息資源,建立信息網路和專業網站,為會員、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提供全方位和個性化的資訊信息服務;與大中專院校合作,提高物流教育水平與設施建設,並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各種專業人員,促進產學研的和諧發展;編輯出版會刊和有關書籍、資料;舉辦物流學術研討會、專題報告,提供國內外物流行業市場信息,普及現代物流知識,開展物流學術交流;推薦優秀物流企業和企業家、在物流理論研究和實踐以及組織協會活動中有突出成績的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組織企業開展與國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物流團體的交流活動,包括組織考察、人才培訓、舉辦展覽、學術交流、經貿洽談研討會、論壇等;參與協調行業之間的經濟、法律關係,調解會員之間糾紛,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維護企業的正當權益;參與組織區域性商品交易活動,促進電子商務、物流配送、連鎖經營、代理等新型行銷方式的發展,提高物流業的科技含量; 組織會員開展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本行業社會地位的各種社會活動。
秘書處內設機構及負責人
辦公室、綜合業務部、聯絡服務部、信息培訓部、《甘肅物流》編輯部。
辦公室主任:張佩卿
綜合業務部部長:韓耀強
聯絡服務部部長:郭明
信息培訓部部長:馬惠霞
《甘肅物流》編輯部主編:劉忠
章程
甘肅物流協會章程
(2012年3月16日第二屆會員代表大會審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本團體名稱為甘肅物流協會,簡稱甘物協。英文名稱為Gan Su LogisticsAssociation,縮寫形式為GSLA。
第二條 本團體是由各種經濟成份、相關物流部門、各類物流企業、套用物流的企業、生產資料流通、生產資料批發市場、兼營物流的生產、購銷、交通企業以及物流業發展相關的經營、科研、諮詢、教育的企事業單位、大中專院校、物流專業社團和個人自願組成的地方性、非贏利性社會組織,是依法註冊登記的行業性社會團體法人。
第三條 本團體的宗旨:以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為指導,全面貫徹落實科學發展觀,遵守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遵守社會道德風尚,挖掘、集中、整合物流資源,加強物流學術研究和交流,發展壯大物流企業,培育物流需求市場,全心全意為會員及行業服務,維護會員及企業的合法權益,加強行業自律,密切社團、企業與政府間的聯繫,建立和完善我省現代物流體系,促進地區現代物流產業和物流企業的快速健康和諧發展,更好地為我省的經濟建設和社會發展服務。
第四條 本團體接受業務主管甘肅省商務廳和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甘肅省民政廳的業務指導和監督管理。
第五條 本團體的住所為:蘭州市慶陽路世紀廣場A座1503室。
第二章 業務範圍
第六條 本協會的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以及我省有關物流業發展方面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研究發展過程中出現的問題,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行業與企業的正當願望和合理要求;
(二)受政府委託,組織和實施行業調查研究,提出行業產業政策、經濟立法等方面的建議,並參與有關活動;接受政府有關部門委託的重大課題研究、政策研究及其他相關事項;參與研究和制定我省物流行業發展規劃,對重大物流項目提出前期評估意見;
(三)通過法律法規授權,政府委託,開展行業統計、行業準入、職業資格審核、資質審查和管理等工作;
(四)開展行業自律,制定行規行約,規範物流行業行為,促進物流企業信用制度建設,營造物流企業之間公平競爭和合作共贏的市場環境;參與物流方面國家標準與行業標準的貫徹實施,參與行業地方標準的制訂與修訂;
(五)為物流園區和物流企業的改革、發展、經營管理提供諮詢服務,協助物流園區和物流企業進行物流項目、品牌、行銷策劃;
(六)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加快我省現代物流產業發展的建議報告,成為溝通物流企業與政府部門關係的橋樑;
(七)支持大型運輸代理、第三方物流和大型工業企業進行物流配送中心建設,加快建立綜合性與專用性並存的各層次物流配送體系;
(八)開展市場調查,分析市場形勢,開發信息資源,建立信息網路和專業網站,為會員、企事業單位、政府部門搭建物流信息平台,為企業發展和壯大提供全方位和個性化的資訊信息服務;協助政府相關部門完善物流設施和物流網路平台,推進物流技術向標準化、現代化、國際化方向發展;
(九)與大中專院校合作,提高物流教育水平與設施建設,並採取多種形式為企業培訓各種專業人員,促進產學研的和諧發展;在政府的指導下,建立職業培訓認證與就業的新機制;
(十)編輯出版會刊和有關書籍、資料;舉辦物流學術研討會、專題報告,提供國內外物流行業市場信息,普及現代物流知識,開展物流學術交流;
(十一)推薦優秀物流企業和企業家、在物流理論研究和實踐以及組織協會活動中有突出成績的團體會員及個人會員;總結與交流本行業發展的先進經驗,提高企業現代化管理水平,降低物流成本;
(十二)組織企業開展與國內外有關經濟組織和物流團體的交流活動,包括組織考察、人才培訓、舉辦展覽、學術交流、經貿洽談研討會、論壇等,加強行業內部與其他相關行業及國內外同行的聯繫、溝通與協作,擴大綜合物流服務的深度和廣度,促進會員發展對外合作與交流;
(十三)協助政府加強行業法制建設,促進公開、公平、公正的市場秩序的建立;參與協調行業之間的經濟、法律關係,調解會員之間糾紛,為會員提供法律諮詢服務,維護物流企業的正當權益;
(十四)參與組織區域性商品交易活動,促進電子商務、物流配送、連鎖經營、代理等新型行銷方式的發展,提高物流業的科技含量;
(十五)按照建立市場經濟體制的要求,積極推進物流領域的體制改革,探索適合我省的現代物流管理模式,為政府部門制定政策提供意見和建議。
(十六) 組織會員開展行業公益事業,參與和開展有益於提高本行業社會地位的各種社會活動;
(十七)承擔政府有關部門和會員委託的相關事項,其他依法並符合本團體宗旨的事項。
第三章 會 員
第七條 本團體的會員分為單位會員和個人會員。會員主要包括從事第三方物流服務、物流綜合服務、物流信息化服務、物流諮詢服務;運輸、倉儲、貨運代理和運輸場站服務;各類物流中心和配送中心、連鎖經營、物流工程技術、物流裝備製造、物流園區運營;各類生產製造型企業;各類物流教育培訓、物流領域研究和物流管理技術套用以及為物流業相關業務提供保障服務的企業或個人
單位會員均以法定代表人或由其委派的業務主管領導人作為該會員單位的代表。如有變更,應由新的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派的業務主管人接替,並及時書面通知協會秘書處備案。
第八條 申請加入本團體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本團體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團體的意願;
(三)在本團體的業務領域內具有一定的經濟實力和影響力的無不良記錄的單位和個人;
(四)依法註冊、守法經營、資信良好的單位或守法公民、社會信用良好的個人;
(五)具有良好的經營業績、完善的管理制度的單位,或具有業務專長的個人;
(六)本團體認為可以接納的單位和個人。
第九條 會員入會的程式是:
(一)提交入會申請書;
(二)經協會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由會員介紹,或由單位推薦;
(四)由理事會或理事會授權的機構頒發會員證。
第十條 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本團體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出席會員代表大會並行使表決權,每一會員擁有一票表決權;團體會員應由法定代表人或其委託代理人行使權利;
(二)參加本團體的活動;
(三)獲得本團體服務的優先權;
(四)對本團體工作的批評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本團體對其合法權益和業務活動給予支持;
(七)優先享受協會提供的各項服務、資料和信息;
(八)可諮詢本行業發展情況,獲得本會專家的顧問服務。
第十一條 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團體章程、公約,執行本團體的決議;
(二)維護本團體的聲譽和合法權益;
(三)參加和支持本團體的各項活動,完成本團體交辦的工作;
(四)按規定交納會費;
(五)向本團體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六)誠信經營,信守職業道德。
第十二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團體,並交回會員證;會員如果1年不交納會費或不參加本團體活動的,又未以書面形式向本團體秘書處提出緩交或減免申請,並經秘書處同意批准的,視為自動退會。
第十三條 會員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理事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四條 本團體的最高權力機構是會員代表大會,其職權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選舉和罷免理事;
(三)審議理事會的工作報告和財務報告;
(四)決定終止事宜;
(五)討論決定本團體的宗旨、工作方針、任務,制定和修改物流行業的行規行約;
(六)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條 會員代表大會須有2/3以上的會員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會員代表半數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十六條 會員代表大會每屆五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
會員代表大會由理事會召集,並於開會日的十日前,以書面形式通知本會全體會員。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事項應當形成會議紀要,並與出席會員的簽名簿一併保存。
第十七條 理事會是會員大會的執行機構,在閉會期間領導本團體開展日常工作,對會員代表大會負責。
理事由會員代表大會從會員單位的代表人和個人會員中,經民主選舉產生。理事單位代表人有變動的,應由單位推舉新的代表接替擔任理事,並及時通知本團體秘書處備案。
理事任職數按本團體會員適當比例設定。理事由會員大會選舉和罷免。理事應當遵照國家的法律、法規、本團體章程及會員大會決議履行職責。
第十八條 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執行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
(二)選舉和罷免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常務理事;
(三)籌備召開會員代表大會;
(四)向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和財務狀況;
(五)決定會員的吸收或除名;
(六)決定設立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
(七)決定副秘書長、各機構主要負責人的聘任;
(八)領導本團體各機構開展工作,制定年度工作計畫;
(九)制定內部管理制度;
(十)制定章程修改方案,制定會費收費標準;
(十一)討論決定與本行業有關的重大問題和事項;
(十二)邀請、通過、聘任名譽會長、顧問的人選;
(十三)會員代表大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第十九條 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到會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條 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由會長主持召開,會長因故不能履行該項職責時,可委託常務副會長主持;理事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因工作變動等原因需更換、增補理事的,由推薦單位提出,會員代表大會通過;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一條 本團體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由理事會選舉產生,在理事會閉會期間行使第十八條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項的職權,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的人數不超過理事人數的1/3)。
常務理事單位的代表如有變動,由所在單位推薦新的代表接替常務理事,由協會秘書處提交常務理事會確認。
第二十二條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常務理事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到會常務理事2/3以上表決通過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條 常務理事會至少半年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
第二十四條 本團體的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政治素質好;
(二)在本團體業務領域內有較大影響;在協會業務領域有較大影響,熟悉和熱愛本行業工作;
(三)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剝奪政治權利的刑事處罰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第二十五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最高任職年齡的,須經理事會表議通過,報業務主管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二十六條 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從常務理事中選舉產生,任期五年,任期最長不得超過兩屆(會長實行年終述職制,經常務理事會半數以上通過繼續擔任會長,任期最長不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大會2/3以上與會成員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本團體會長、常務副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因工作變動,不再適合擔任協會領導工作的,由理事會另行選舉產生。
第二十七條 本會設會長一名、常務副會長、副會長若干名,任期五年,可連選連任。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一年。本團體由會長、常務副會長或副會長擔任法定代表人,本團體的法定代表人不再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條 本團體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
(二)檢查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代表本團體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會員代表大會、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會長協助會長工作。會長不能履行職權時,由常務副會長代行其職。
第二十九條 本協會的常設辦事機構為秘書處,設秘書長一名,副秘書長若干名。根據工作需要,秘書處可設定若干職能機構並配備相應的專兼職工作人員。本團體秘書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組織實施年度工作計畫;
(二)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書長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決定;
(四)決定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決定其報酬及支付辦法;
(五)全面負責本團體的日常行政工作和業務活動;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及理事會授予的其他職權。
副秘書長協助秘書長工作。秘書長因故不能履行職責時,應指定一名副秘書長負責。
第五章 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條 本團體經費來源:
(一)會費;
(二)會員單位及社會的捐贈和贊助;
(三)政府資助;
(四)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主要是開展企業諮詢和人才培訓的收入;
(五)利息收入;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條 本團體按照會員大會通過的會費標準有關規定收取會費,具體收費標準為:
1. 副會長單位: 每年不少於10000.00元
2. 常務理事單位: 每年不少於5000.00元
3. 理事單位: 每年不少於3000.00元
4. 會員單位: 每年不少於1000.00元
5. 個人會員: 每年不少於100.00元
第三十二條 本團體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不得在會員中分配。
第三十三條 本團體建立嚴格的財務管理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第三十四條 本團體配備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第三十五條 本團體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六條 本團體換屆或更換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須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和業務主管單位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三十七條 本團體的資產,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條 本團體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用契約制,年齡不超過70歲。工作人員的工資,養老、醫療保險和福利待遇,參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三十九條 對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條 本團體修改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15 日內,報請業務主管單位審查同意,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遇有特殊情況,本團體章程的修改需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同意,召開常務理事會或理事會表決通過。
第七章 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四十一條 本團體自行解散或由於分立、合併等原因需要註銷的,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第四十二條 本團體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業務主管審查同意。
第四十三條 本團體終止前,須在業務主管及有關機關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
第四十四條 本團體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四十五條 本團體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業務主管單位和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團體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 附則
第四十六條 本章程經協會會員大會表決通過後實施。
第四十七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團體的理事會。
第四十八條 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