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人物
J.N.弗蘭克、K.N.盧埃林(1893~1962)、W.U.穆爾(1879~1949)和H.奧利芬特(1884~1939)等人。美國19世紀末20世紀初的兩個著名法學家 O.W.霍姆斯和 J.C.格雷(1839~1915)因為都曾認為法就是法官的判決,所以在有些法學著作中也被列為現實主義法學派的創始人。但作為一個法學派別來說,該派是在30年代由弗蘭克、盧埃林等人創立的。
學派觀點
這一派人的共同點是,以實用主義哲學和S.弗洛伊德(奧地利心理學家,1856~1939)心理學、行為主義心理學或病態心理學作為思想基礎,認為法是不確定的,就具體情況而論,法只是法官或其他官員的行為,而這種行為又往往以這些法官或官員的個性而定。該派內部又分為兩派,即“規則懷疑論”和“事實懷疑論”。前者以盧埃林為代表,對“紙面上的法律規則”能指引法官進行判決表示懷疑;後者以弗蘭克為代表,對初審法院能準確確定事實表示懷疑。
就以實用主義作為哲學基礎、反對傳統法學、強調法的目的和效果、主張對現行法律制度進行改革等方面而論,現實主義法學派與以龐德為代表的社會學法學派十分相似,現實主義法學派事實上是社會學法學派中的一個支派,在西方法學著作中被認為是社會學法學派中的“極端”派,與龐德的“穩健”的社會學法學派觀點有所不同。主要差別是:該派認為法是不確定的,龐德則認為法既確定又不確定;該派認為法是法官等人的行為,龐德則認為法的概念極為廣泛,包括規則、行為、秩序等;該派強調心理學因素對法的決定作用,龐德則認為心理學因素只是影響之一;該派強調研究法要根據經驗而得的事實,龐德則認為除去事實之外,還應當強調理性和價值準則,等等。
第二次世界大戰後,弗蘭克、盧埃林等人已在不同程度上改變了30年代的極端立場,與龐德的觀點趨於接近。同時,在方法上,美國現實主義法學派已日益由L.洛溫格所首創的“司法科學調查”(jurimetrices)和G.A.舒伯特所首創的"司法行為科學"(judicial behavioralism)所取代,洛溫格和舒伯特都強調套用電子計算機來預測法官的心理活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