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由法學派
因20世紀初在一些歐洲大陸國家興起的“自由法運動”而得名。主要代表人是E.埃利希、H.坎托羅維奇和德國E.富克斯(1859~1929)等人。他們的主要觀點是:傳統的概念論和形式主義法學所強調的法律邏輯是虛構的幻想;法官要忠於成文法規定,但在規定含糊不清,或在立法者顯然也不會接受這種規定時,法官應有創造法律的某種自由裁量權,根據正義原則進行判決。與利益法學派一樣,自由法學派也是在資本主義進入壟斷階段以及法律領域發生激烈變革的歷史條件下產生的。特別是在德國。1900年開始實施新的《德國民法典》,在法律理論和司法實踐中出現了不少新的問題。例如該法典總則部分規定了若干抽象原則,如何進行法的解釋,如何發揮法官的作用,都需進行研究。自由法學派的觀點與利益法學派十分類似,所不同的主要是在擴大法官的權力方面,它比利益法學派走得更遠,就該派內部來講,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的程度也有不同解釋,例如有的認為,除極少數例外,法官應享有創造法律的廣泛自由;有的則認為,法官只在原有法律規定已產生一般禍害的情況下才有改變法律的權力。就擴大法官在創造法律的權力方面,該派接近美國現實主義法學派,只是現實主義法學派還強調研究法官的心理活動,而它則著重正義原則(見利益法學派、現實主義法學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