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現實主義法學
美國現實主義法學,是當代法學理論界最值得注目的法學學派之一。它從奧利弗•溫德爾•霍姆斯(Oliver Wendell Holmes)的實用主義法學發展而來的,由卡爾•尼可森•盧埃林(Karl Nickson Llewellyn)、傑羅姆•弗蘭克(Jerome Frank)等現實主義法學家完成其理論體系建構。20世紀20-30年代,在美國形成規模宏大的現實主義法律運動,並將現實主義法學推向高潮。這場運動一直持續到60年代,在美國法律思想界、法律實務界和法學教育界,都產生了深遠的影響。到70年代以後,現實主義法學的思想、觀點和傳統被行為法學、經濟分析法學、批判主義法學等繼承。甚至到了90年代,在美國的“新公法運動”里,都能找到現實主義法學思想的蹤跡。
現實主義法律運動,一開始就以改革和批判的精神對美國的法學進行大膽的創新,並取得了顯著的成果,提出了一套全新的法學思維範式:從關注“書本上的法”轉向“現實中的法”,從關注法律規則的作用轉向法官的司法活動。其研究的方法和成果滿足了時代發展的需要,成為羅斯福新政時期的“官方法學”,成為對美國後來法學思想的形成和發展產生了巨大的影響的重要法學流派。美國德克薩斯大學布萊恩•雷特(Brian Leiter)客觀地指出:“美國的現實主義法學是20世紀美國本土最重要的法理學運動,它不僅對美國的法學教育和法學學術產生了深遠的歷史影響,而且還推動了美國的法律改革和律師業的發展。”①現實主義法學對美國法學教育的影響,更是直接關涉到美國法學和法律發展的前途。所以,在我國進行法治文明的建設的當今時代,法學界應當對此予以高度關注,以期吸收和借鑑其合理的東西,促進我國法學教育的科學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