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學現用物權法

現學現用物權法

《現學現用物權法》結合百姓生活中最典型的案例,從涉及物權的具體法律問題出發,闡釋物權法條文的含義,進而闡釋相關法律問題涉及的法理,分析法院判決的理由,或者裁判不當的原因,用通俗易懂的方式深入淺出的講解物權法。

基本信息

編輯推薦

生活中我們有太多的疑惑,也有太多的搞不懂。權威專家結合百姓身邊最常見問題對物權法進行解讀,幫你找到保護自身權益的有力武器!

現學現用物權法

內容簡介

該書結合百姓生活中最典型的案例,從涉及物權的具體法律問題出發,闡釋物權法條文的含義,進而闡釋相關法律問題涉及的法理,分析法院判決的理由,或者裁判不當的原因。最後在“溫馨提示”版塊提醒讀者需要特別注意的法律問題,以增強讀者的法律意識,提高讀者防範相應法律風險能力。

目錄

第一章 總則

七仙女能取得董永的所有權嗎?

能否創設法律未規定的物權類型?

交付房款後未登記,能取得房子的所有權Ⅱ馬?

登記部門能否要求房主對登記房屋每年登記一次?

進行異議登記後,就可以一勞永逸嗎?

能否以物權未發生變動,來否定債權契約的效力?

單元房的單獨一間屋子能否設立所有權?

怎樣使債權具有物權的效力?

根據法院判決的物權變動,什麼時間生效?

第二章 所有權

半夜歌聲幾時休?

物權法承認眺望權嗎?

小區的車位屬於誰?

誰是小區的主人?

什麼是善意取得?

被盜的物品適用善意取得嗎?

你是否有權將臨街住房改為經營性用房?

可否為了自己土地的便利,在鄰地上行使權利?

撿到東西後該怎么辦?

賣電視是否可以不交付遙控器?

鄰居家的貓在自己家裡產下兩隻小貓,自己能否取得小貓的所有權?

交易動產時,所有權什麼時候發生轉移?

怎樣買賣共有的房屋?

共有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怎么回事?

怎樣處理因共有物產生的債務?

第三章 用益物權

土地承包經營權能隨意變更嗎?

土地承包經營權人離婚後如何處理承包經營權?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的土地被徵收後,是否可以與所有權人分享補償費?

村幹部是否有權在承包期內收回或者調整土地?

建設用地使用權人對土地的使用是否是“上至穹宇,下至地心”?

房地分別抵押,債權方能否各自取得抵押標的物?

辛苦大半生買了房子,其建設用地使用權到期後怎么辦?

不登記的地役權的效力有多大?

土地所有人可否在已經設立用益物權的土地上再為他人設立地役權?

地役權可否轉讓?

需役地分割時,地役權還存在嗎?

第四章 擔保物權

什麼是擔保物權人優先受償的權利?

被擔保的債權無效,擔保契約還有效嗎?

農村住宅可以作為抵押財產嗎?

土地承包經營權可以抵押嗎?

“電子版”的質押契約是否是書面契約?

流抵押契約是有效的嗎?

租賃的房屋抵押後,租賃權人能否對抗抵押權人?

建設用地使用權抵押後,新增建築物是否一併抵押?

抵押權的訴訟時效如何確定?

最高額抵押權與一般抵押權有什麼區別?

質權人把質押財產返還出質人占有後,質權是否還存在?

誰有權收取質押財產在質押期間產生的孳息?

質權人放棄質權後,會不會影響其他擔保人的責任承擔?

質權人能否在質押期間使用質押財產?

轉質後質押財產受損害的,由誰承擔賠償責任?

民事判決書中的財產權利能否用來出質?

如何用基金設立質權擔保?

怎樣理解留置的動產與債權屬於同一法律關係?

店主能否對“吃霸王餐”者行使留置權?

電腦先抵押,後出質,再留置,誰有權優先受償?

當事人可以以協定設立留置權嗎?

留置權成立後,債權人可以使用留置物嗎?

第五章 占有

在哪些場合,不適用於留置?

留置權人怎樣實現留置權?

對小偷盜竊的東西,你是否因為它是贓物就可以強取走?

善意占有人的責任和權利是什麼?

惡意占有人的責任和權利是什麼?

書摘插圖

第一章 總則

1 七仙女能取得董永的所有權嗎?

案例

董永是某市一青年,自幼喪母,與其父相依為命。董永為人誠實,對父親特別孝順,是遠近聞名的孝子,深得鄰居們的誇獎。天有不測風雲,有一天,董永的父親感覺身體極為不適,不得不去醫院檢查,結果查出是腫瘤。但慶幸的是此腫瘤是良性的,可以進行手術醫治,但需要大筆的錢,這是董永所承受不起的。為了給父親治病,董永想盡辦法,也不能湊夠手術所需要的錢。最後,董永無奈在一個名叫“天仙配”的網站上發出帖子,稱願賣身替父治病。帖子發出後,引起大家的廣泛關注,都為董永的遭遇和不幸感到難過。一名叫七仙女的網友看到此帖後,表示願意出錢給董永的父親治病,並和董永簽訂了轉移董永所有權的協定。這件事情在社會引起了的不小的議論,大家都為董永賣身救父的事跡而讚嘆不已,為七仙女的善行稱讚不已,但大家存在這樣的疑問:董永與七仙女簽訂的協定有效嗎?七仙女能否取得董永的所有權,從此占有他嗎?對於這些問題,多數人從一般的道德觀念出發認為這個協定不應該有效;也有少數人認為,既然雙方是自願簽的協定,那么就應有效。

現在我們的問題是:在法律上這個協定有效嗎?為什麼法律要這么規定呢?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物權法》

第二條 因物的歸屬和利用而產生的民事關係,適用本法。

本法所稱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法律規定權利作為物權客體的,依照其規定。

本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

依據《物權法》第二條第二款的規定,物權的客體主要是物。另外,在法律有例外規定的情況下,權利也可以成為物權的客體。物權法上的物包括不動產和動產。不動產是指那些不能移動或者移動位置後其價值會減少的東西,比如說土地、房子等這些就是不動產。動產指那些可以移動的物,比如書、桌子等這些就是動產。法律上區分動產和不動產的原因是,不動產和動產二者相比,一般來說不動產的價值要大些,從而為二者設計的法律制度不同。這些在以後的章節中會介紹到。

關於人身是否可以成為物權法上的物,我國法律包括國外的法律一般是不做規定的,都認為這是個不證自明的問題,從法律的一般價值和現代普遍認同的觀念來講,人身是不能作為物的,而只能是物的支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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