珠海市交通運輸行業協會

珠海市交通運輸行業協會,前身是“珠海市道路運輸協會”,於2008年1月9日更名,在市交通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下開展活動,登記機關是珠海市民政局。

基本信息

協會簡介

珠海市交通運輸行業協會前身是“珠海市道路運輸協會”,於2008年1月9日更名重新成立的社會團體,協會共有會員單位52個。本屆會長單位是珠海信禾運輸集團有限公司,協會秘書處為日常辦事機構,協會下設有客運專業委員會、貨運專業委員會、諮詢專家委員會、旅遊包車專業委員會、跨境運輸專業委員會。協會在市交通主管部門及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下開展活動,登記機關是珠海市民政局

主要任務

開展交通經濟研究、業務培訓和諮詢服務;定期向政府有關部門反映會員的意見和建議。
牢固樹立為會員服務的思想,保護會員合法權益,以發揮好橋樑作用,服務好會員企業促進行業發展為宗旨,以傳達政策信息,增進學習交流,違護行業利益為目標,努力發揮中介職能,拓展工作內容,提高服務質量,定期出版了《珠海交通運輸》雜誌。並及時向政府部門反映企業的困難和呼聲,加強政府與企業雙向溝通、良性互動。
隨著政府職能的轉變,協會與政府的聯繫將更加緊密,作為政府聯繫企業的橋樑和紐帶,協會將進一步建立有效的組織機構和強有力的服務功能,以“團結、協作、互補”的精神,為廣大的會員提供更多更有效的服務與幫助。同時,協會也將更加重視與國內外交通運輸行業建立聯繫,謀求合作與發展。
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建設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精神文明建設過程中,充分發揮組織、協調、服務功能,發揮政府部門的參謀助手作用,致力為交通運輸行業和會員單位服務,嚴格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社會公德,維護交通運輸行業和會員單位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

業務範圍

1、宣傳貫徹國家交通運輸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標準、圍繞本市交通運輸行業的中心工作和會員企業的需求,開展各項工作。積極反映會員的訴求、呼聲和建議。在政府與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2、根據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任務,進行交通運輸規劃調研,並積極參與政府部門制定規劃的有關活動。
3、根據交通運輸行業改革開放、生產建設、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的實際需要,組織課題研究,提出建議,供主管部門和交通相關行業、企事業單位科學決策時參考。
4、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和倡導行規行約,規範行業、企業經營行為,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及與社會其他部門的相關事務,維護行業公平競爭,依法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5、接受委託、承擔本市道路運輸企業等級評定、三級以下汽車客運站站級評定驗收、客運市場供求狀況調查。承擔行業項目論證、規劃編制、成果鑑定、生產技術可行性方案研究、評議等諮詢服務工作,並組織學術討論。
6、組織開展經濟技術合作、技術交流、人員培訓、國內外考察和展覽,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推動交通運輸行業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促進會員企業之間的經濟聯合和合作。
7、收集、整理、分析、披露行業信息,組織交流學習,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為會員提供信息服務。
8、發展與同行業協會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加強市內外同行業協會聯繫與合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推動協會各項工作的開展。
9、承辦或完成政府、會員單位、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協會章程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本團體的名稱為:珠海市交通運輸行業協會(以下簡稱本會)。英文名稱為:Zhu Hai Communications & Transportation Association,縮寫為:ZHCTA。
第二條由珠海市內從事交通運輸經營、與交通運輸業務密切相關的企、事業單位和社團組織自願組成的非營利性社會組織。
第三條本會宗旨是為珠海市交通運輸行業提供服務,維護行業、會員的合法權益和共同利益,堅持以經濟建設為中心,在建設和發展社會主義市場經濟和精神文明建設過程中,充分發揮組織、協調、服務功能,為政府和會員企業服務,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本會遵守憲法、法律、法規和國家政策,維護社會公德。
第四條本會接受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珠海市民政局的監督管理,並在珠海市人民政府交通運輸局及其相關職能部門的業務指導下開展活動。
第五條 本會活動地域為珠海市。
第六條本會的會址設在珠海市香洲區。
第二章業務範圍
第七條本會具體業務範圍:
(一)宣傳貫徹國家交通運輸業的方針政策和法規、標準、圍繞本市交通運輸行業的中心工作和會員企業的需求,開展各項工作,反映會員訴求,在政府與會員之間發揮橋樑和紐帶作用。
(二)根據國家的有關方針政策和任務,進行交通運輸規劃調研,並積極參與政府部門制定規劃的有關活動。
(三)根據交通運輸行業改革開放、生產建設、科學技術、經營管理的實際需要,組織課題研究,提出建議,供主管部門和交通相關行業、企事業單位科學決策時參考。
(四)建立行業自律機制,制定和倡導行規行約,規範行業、企業經營行為,協調會員之間、會員與非會員之間、會員與消費者之間涉及經營活動的爭議及與社會其他部門的相關事務,維護行業公平競爭,依法維護行業和會員的合法權益。
(五)接受政府委託、承擔交通運輸企業等級評定;三級以下汽車客運站站級驗收;客運市場供求狀況調查;承擔行業項目論證、規劃編制、成果鑑定、生產技術可行性方案研究、評議等諮詢服務工作,並組織學術討論。也可以接受會員單位或社團組織委託的各類調研及相關工作。
(六)組織開展經濟技術合作、技術交流、人員培訓、國內外考察和展覽,推廣新技術、新工藝、新產品,推動交通運輸的技術進步和經營管理水平的提高,促進會員企業之間的經濟聯合和合作。
(七)收集、整理、分析、披露行業信息,組織交流學習,為政府決策提供依據,為會員提供服務。編輯行業的相關資料,主辦交通運輸行業自己的網站。
(八)發展與同行業協會聯繫,開展經濟技術等方面的合作與交流,加強市內外同行業協會聯繫與合作,密切配合,相互支持,推動協會各項工作的開展。
(九)承辦或完成政府、會員和有關部門委託的其他工作。
第三章會員
第八條本會會員為單位會員。
第九條申請加入本會的會員,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擁護並遵守本章程;
(二)自願加入本會,並積極參加本會組織的各項工作和活動;
(三)在本市從事交通運輸行業務的法人組織;
(四)應具有企業法人、事業法人、社團法人等資格。
第十條會員入會程式:
(一)向本會秘書處提交《入會申請書》 ;
(二)經常務理事會討論通過;
(三)由本會秘書處頒發《會員證》和《會員單位牌匾》。
第十一條會員享有下列權利:
(一)出席會員大會,參加協會活動,接受協會提供的服務;
(二)享有本會的選舉權、被選舉權和表決權;
(三)獲得本會服務的優先權和優惠待遇;
(四)對本會工作有提案權、建議權和監督權;
(五)入會自願、退會自由;
(六)要求本會協助研究解決交通運輸基礎設施建設、市場導向經營管理方面的課題研究或協調有關交通運輸行業和企事業單位關係的權利。
(七)通過協商溝通,採取多種渠道,多種形式,相互支援,協作、互補、促進,實現在業務上達到共贏。
(八)向交通及相關政府職能部門提出有利於交通運輸行業企業發展的意見和建議。
第十二條會員履行下列義務:
(一)遵守本會章程;
(二)執行本會決議;
(三)依時按規定交納會費;
(四)維護本會及本行業的合法權益;
(五)積極完成本會交辦的工作;
(六)及時向本會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
第十三條 會員繳納會費的標準:
(一)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不少於30000元;
(二)副會長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不少於10000元;
(三)常務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不少於6000元;
(四)理事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不少於5000元;
(五)會員單位每年繳納會費不少於3000元。
(六)會員單位為了支持協會工作,自願多繳納會費,每年繳納會費的次數及數額不受限制。
第十四條 會員退會應書面通知本會,並向本會秘書處交回會員證、會員單位牌匾。
第十五條 會員不履行義務,不按時繳納會費或不參加本行業協會活動的,經會長辦公會議決定,取消會員資格,收回會員證書、會員單位牌匾,並在珠海市交通局公眾網及協會網站予以公告。
第十六條會員如不遵守本協會章程,將由協會提出批評教育;如有嚴重違反本章程的行為,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予以除名。
第十七條上年未交會費的單位自動失去進入下屆理事會資格;
第十八條連續二次未出席或不參加本協會活動的單位,自動失去進入下屆常務理事會資格。
第四章組織機構和負責人產生、罷免
第十九條本會由會員組成會員大會。會員大會是本行業協會的最高權力機構,依照國家法律、法規和行業協會章程的規定行使職權。
第二十條會員大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在法律、法規規定範圍內決定協會的業務範圍和工作職能;
(二) 選舉和罷免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長、監事;
(三) 審議理事會、監事會的年度工作報告和年度財務預決算報告;
(四) 審議理事會對會員除名的提議;
(五) 對協會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作出決議;
(六) 改變或者撤銷理事會不適當的決定;
(七) 制訂或修改章程;
(八) 決定終止事宜;
(九) 決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二十一條會員大會每屆四年。因特殊情況需提前或延期換屆的,須由常務理事會表決通過,報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同意。但延期換屆最長不超過1年。會員大會每兩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理事會認為有必要或者五分之一以上的會員提議,可以召開臨時會員大會。
第二十二條會員大會必須有全體會員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其決議應當由全體會員的過半數通過。
會員大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紀要,並向會員公告。
第二十三條本會設理事會。理事會為會員大會的常設機構,在會員大會閉會期間,依照會員大會的決議和協會章程的規定履行職責。
理事會成員有義務與本會秘書處保持密切的聯繫,經常反映行業和會員單位的情況,積極支持本會開展活動,承擔本會安排的工作並完成任務。如因工作變動等原因不能繼續履行理事職責的,可由原理事單位另行推薦相應領導職務的人員,經會員大會審定更換。
第二十四條理事會的職權是:
(一) 籌備和召集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
(二) 執行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的決議,並向會員大會(或會員代表大會)報告工作;
(三) 決定協會具體的工作業務;
(四) 制定協會的年度財務預算、決算、變更、解散和清算等事項的方案;
(五) 制定協會增加或者減少註冊資金的方案;
(六) 決定協會各內部機構的設定,並領導協會內部各機構開展工作;
(七) 決定新申請人的入會和對會員的處分,提議對會員的除名;
(八)決定協會監事會負責人的聘任或解聘監事會負責人。根據監事會負責人提名,聘任或者解聘監事會成員。
(九) 決定協會秘書處、財務室、專業委員會及分支機構主要負責人。聘任或者解聘秘書長。根據秘書長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副秘書長和協會辦事機構、代表機構主要負責人,決定其報酬事項;
(十) 制定協會內部管理制度;
(十一) 協會章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二十五條理事會每年至少召開一次會議,情況特殊的,也可採用通訊形式召開。理事會須有過半數的理事(或委託代表)出席方能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理事(或委託代表)過半數表決通過方能生效。委託代表出席會議,應有書面委託書。理事會應當對決議形成會議紀要,並向全體理事公告。
理事會會議由會長召集和主持;會長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職務時,由會長委託副會長或者秘書長召集和主持。三分之一以上理事可以提議召開理事會。
第二十六條本會設立常務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對理事會負責。常務理事會由會長、副會長、常務理事組成。常務理事會在理事會閉會期間,經理事會授權可以行使本章程第二十四條規定的第一、二、四、五、六、七、八、九項職權。對理事會負責。
常務理事會須有2/3以上理事(或委託代表)出席方可召開,其決議須經全體常務理事(或委託代表)過半數通過方能生效。委託代表出席會議,應有書面委託書。常務理事會應當對所議事項的決定作會議記錄。
第二十七條本會設監事會,由會員大會通過產生。監事會由一名監事會召集人和二名監事組成。由本會常務理事會提名聘任,任期與理事會任期相同,期滿可以連任。會長、副會長、理事、秘書長不得兼任監事。
第二十八條 本會設秘書處、財務室和各專業委員會。各專業委員會設定有:客運專業委員會、貨運專業委員會、旅遊包車專業委員會、出入境專業委員會、諮詢專業委員會(含專家人才庫)等。視條件成熟,逐步配置。
第二十九條本會設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的規則。程式:
(一) 由本行業協會秘書處提出設立分支機構的具體方案;
(二) 將具體方案提交會長辦公會議討論通過;
(三) 將通過後的具體方案提交理事會審議批准。
(四) 報社會團體登記管理機關審批。
第三十條本會的會長、副會長、秘書長、監事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一)政治素質好。堅持黨的路線。方針,政策,遵守國家法律法規;
(二)在本行業領域內有較大影響;
(三)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最高任職年齡不得超過70周歲,秘書長為專職;
(四)身體健康,能堅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任何刑事處罰;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
(七) 熟悉本行業情況,熱心本協會服務,奉獻精神強;
(八) 具有較強的組織領導能力和協調能力,管理工作經驗豐富。
第三十一條 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如超過年齡的,必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報業務主管單位審查,並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批准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二條本會設會長一人,副會長若干人。會長為本會的法定代表人,本會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社會團體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三條本會設秘書長一人,採用聘任制,由理事會聘任。秘書長和會長不能在同一企業中產生。會長不得兼任秘書長。
第三十四條本會會長、副會長、秘書長每屆任期四年,連任不得超過兩屆。因特殊情況需延長任期的,須經會員代表2/3以上代表通過,報經社團登記機關批准同意後方可任職。
第三十五條本會會長行使下列職權:
(一) 召集和主持理事會、常務理事會及會長辦公會議。會長辦公會由會長、副會長、秘書長參加,或根據會議研究的專項工作需要派列席代表參加。
(二) 檢查會員大會、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長辦公會決議的落實情況;
(三) 代表本協會簽署有關重要檔案;
(四) 在會長不能行使其職權,必要時可授權常務副會長行使會長的職權,也可指定副會長或秘書長臨時代行其職權
(五) 其他需要由會長處理的事項。
第三十六條本會副會長、秘書長在會長領導下開展工作,秘書長對理事會負責。秘書長為專職,行使下列職權:
(一)主持辦事機構開展日常工作;
(二)組織制定、實施年度工作計畫和預算、決定;
(三)協調各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開展工作;
(四)提名副秘書長以及各辦事機構、分支機構、代表機構和實體機構主要負責人,交常務理事會決定;
(五)提名辦事機構、代表機構、實體機構專職工作人員的聘用,報會長批准;
(六)處理其他日常事務;
秘書長列席理事會,常務理事會會議。
第三十七條監事會行使下列職權:
(一) 向會員大會報告年度工作。
(二) 監督會員大會和理事會的選舉、罷免;監督理事會履行會員大會的決議。
(三) 檢查協會財務和會計資料,向登記管理機關以及稅務、會計主管部門反映情況。
(四) 監事列席理事會會議,有權向理事會提出質詢和建議。
(五) 監督理事會遵守法律和章程的情況。當會長、副會長、理事和秘書長等管理人員的行為損害協會利益時,要求其予以糾正,必要時向會員代表大會或政府相關部門報告。
監事應當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協會章程,接受會員大會領導,切實履行職責。
第五章資產管理、使用原則
第三十八條 本會經費來源:
(一) 會費;
(二) 捐贈;
(三) 政府資助;
(四) 在核准的業務範圍內開展活動或服務的收入;
(五) 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條本會接受捐贈時,應當遵守法律法規、不得以任何形式進行攤派或變相攤派。
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有權向協會查詢捐贈財產的使用、管理情況,並提出意見和建議。對於捐贈人。資助人或單位、會員、監事的查詢,協會應及時如實答覆。
第四十條 本會經費必須用於本章程規定的業務範圍和事業的發展,財產以及其他收入受法律保護,任何單位、個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一條會長、副會長、理事、監事、秘書長以及工作人員私分、侵占、挪用協會財產的,應當退還,並在會員大會上進行檢討;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四十二條 本會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依法進行會計核算。建立健全內部會計監督制度,保證會計資料合法、真實、準確、完整。
本會接受稅務、會計主管部門依法實施的稅務監督和會計監督。
第四十三條 本會會計人員須具有專業資格的會計人員擔任。會計不得兼任出納。會計人員必須進行會計核算,實行會計監督。會計人員調動工作或離職時,必須與接管人員辦清交接手續。
會計人員的聘用,可根據協會會計工作量情況,採用專職或者兼職形式。
第四十四條本會的資產管理必須執行國家規定的財務管理制度,接受會員大會和財政部門的監督。資產來源屬於國家撥款或者社會捐贈、資助的,必須接受審計機關的監督,並將有關情況以適當方式向社會公布。
第四十五條本會進行年度報告、換屆、變更法定代表人以及清算,必須接受登記管理機關組織的財務審計。
第四十六條本會按照《廣東省行業協會條例》規定,於每年3月底前向登記管理機關報送上一年度活動報告、財務報告和本年度的活動安排。
本會建立重大事項報告制度:本會召開大型學術報告會。研討會,展覽會,舉辦對外交流,與境外民間組織交往,開展業內評比、達標、表彰活動,接受境外及社會捐款等,在活動前向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和登記管理機關報告並辦理相關手續。
第四十七條本會專職工作人員實行聘任制,依照國家勞動法,簽定勞動契約。其工資和保險、福利待遇,參照國家對事業單位的有關規定並結合本會具體情況執行(具體薪酬方案由秘書處提出報常務理事會審批)。協會兼職人員應適當給予交通、通訊、加班補助,補助數額由秘書處提出意見報常務副會長、會長審批執行。
第六章章程的修改程式
第四十八條 對本會章程的修改,須經理事會表決通過後報會員大會審議。
第四十九條 本會修改的章程,須在會員大會通過後30日內,報登記管理機關核准後生效。
第七章終止程式及終止後的財產處理
第五十條本會有以下情形之一,應當終止,並由理事會、或常務理事會提出終止動議:
(一)完成章程規定的宗旨;
(二)會員大會決議解散;
(三)協會發生分立或合併;
(四)無法按照章程規定的宗旨繼續開展工作;
第五十一條本會終止動議須經會員大會表決通過,並報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審查同意。
第五十二條本會終止前,須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及有關單位指導下成立清算組織,清理債權債務,處理善後事宜,清算期間,不開展清算以外的活動。協會應在清算結束之日起十五日內到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
第五十三條本會經社團登記管理機關辦理註銷登記手續後即為終止。
第五十四條本會終止後的剩餘財產,在社團登記管理機關的監督下,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用於發展與本協會宗旨相關的事業。
第八章附則
第五十五條本章程經2011年3月23日會員大會表決通過。
第五十六條 本章程的解釋權屬本會的理事會。
第五十七條本章程自社團登記管理機關核准之日起生效。
第五十八條 依據章程制定完善的各項管理制度及《交通運輸行業自律的六項機制》,同屬協會的法規性檔案,要求嚴格遵照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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