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科技項目資金管理辦法

第三條凡涉及玉溪市科技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章科技項目資金預算的編制與審批 第二十條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按以下規定編報科技項目資金決算。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加強玉溪市科技項目資金管理,進一步提高科技項目資金的使用效益,制定《玉溪市科技項目資金管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科技項目資金是指通過市科技局立項,國家、省和市安排的用於支持科技項目的資金。
第三條 凡涉及玉溪市科技項目資金的使用和管理,均適用本辦法。
第四條 科技項目資金的補助方式分為成本補償式和定項補助式。
成本補償式是指對補助項目的成本費用進行補償的補助方式;定項補助式是指對補助項目提供一定數額資金的補助方式。
第五條 項目承擔單位使用科技項目資金必須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和財務制度,勤儉節約、專款專用,充分利用現有科技資源,使有限的資金髮揮更大的效益。
第六條 科技項目資金預算實行專家論證(中介評估)和政府決策相結合的審批機制。
第二章 職責與許可權
第七條 市財政局、科技局是科技項目資金的主管部門,其主要職責是:
1、確定科技項目資金的使用原則和支持方向;
2、組織專家或委託中介機構對科技項目資金預算進行審核、評估;
3、編制年度科技項目資金的總預算和總決算;
4、審核、批覆年度科技項目資金預算;
5、按契約書約定的進度撥付科技項目資金;
6、檢查、監督科技項目資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
7、考核科技項目資金執行的績效。
第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的主要職責是:
1、編制申報科技項目資金預算;
2、按契約書約定執行科技項目資金預算,保證科技項目資金專款專用;
3、負責項目資金的核算;
4、及時向項目保證單位報告項目預算執行中的問題;
5、接受對預算執行的檢查和審計。
6、提供科研項目必需的條件,包括科技項目資金專用銀行賬戶、自籌項目資金、銀行貸款、場所、儀器設備、水電設施、辦公條件和行政管理等;
7、建立、健全科技項目資金檔案。
第九條 項目保證單位受市科技局委託對科技項目資金使用情況實施監督管理,其主要職責是:
1、及時向市科技局匯報項目承擔單位在契約書預算執行中的問題;
2、審核科技項目資金年度決算,在規定的時間內上報市科技局;
3、檢查、監督科技項目資金的使用情況。
第三章 科技項目資金支出範圍
第十條 科技項目資金支出範圍包括項目研發費和項目組織實施費。
第十一條 項目研發費是指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費用,包括:人員費用、試驗外協費、合作費、設備購置費、材料費、資料印刷費和其他費用。
1、人員費用:指直接參加項目研究人員的工資性費用,包括專職人員費用(不含財政供養人員)及外聘人員費用。列入的人員要與項目契約書中參加的人員一致,其中:項目組人員所在單位有事業費撥款的,由所在單位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事業費中及時足額支付給項目組成員,並按規定在項目預算的相關科目中列示,不得在國家資助的科技項目資金中重複列支。國家另有規定的,按照有關規定執行。
2、試驗外協費:指研究、開發項目所發生的帶料外加工或因本單位不具備條件而委託外單位進行試驗、加工、測試、計算等發生的費用。發生試驗外協費時,必須與協作單位簽訂相關的契約書。
3、合作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需與國內外機構開展合作研究所發生的費用。發生合作費時,必須與合作機構簽訂相關的契約書。
4、設備購置費:指項目研究中所必須的專用儀器設備購置和維修費用,樣品、樣機購置費用,運輸、安裝費用。其中從國外引進的儀器、設備、樣品、樣機的購置費包括海關關稅和運輸保險費用。單台價值在5萬元以上(含5萬元)的儀器設備單獨列示。
5、材料費:指項目研究中所需的原材料、輔助材料、低值易耗品、零配件、臨床觀察費和試驗動物的購置費用,以及為此發生的運雜包裝費用。
6、資料印刷費:指項目研究過程中發生的專用書刊、資料、翻譯、複印、印刷的費用。
第十二條 項目組織實施費是指市科技局為組織項目、開展項目論證、預算評估、招投標、跟蹤檢查及績效考評等工作發生的費用。項目組織實施費由市政府批准,納入市科技局部門預算,在專項經費中列支。
第四章 科技項目資金預算的編制與審批
第十三條 項目申報單位應當嚴格遵守“政策相符、目標相關、實事求是”的原則編制科技項目資金預算,同時按照項目實施進度編制年度(或階段)用款計畫。
第十四條 產業化科技項目,項目承擔單位自籌匹配資金必須在70%以上,出資方須出具相關證明。
第十五條 對科技項目預算,市科技局採取專家組論證(評估)、局辦公會研究、局黨組審定、市財政局審核、市政府批准的預算審批程式。
第十六條 批准後的項目預算必須嚴格執行,一般不作調整。由於項目研究目標、研究內容調整、以及不可抗力造成意外損失等原因,對項目預算造成較大影響,需要調整時,由項目承擔單位及保證單位向市科技局提出申請,報經批准後執行。
第五章 科技項目資金撥付
第十七條 科技項目資金由市科技局按實際生效的契約書中的約定條款和進展情況及項目實施效果,將科技項目資金下達或撥付到縣區科技局或項目承擔單位。
第十八條 項目檢查過程中發現未按嚴格履行契約的,將停止後續資金撥付並提出處理意見。
第十九條 按規定需實行政府採購的,資金撥付按政府採購辦法中有關規定執行。
第六章 科技項目資金決算
第二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必須按以下規定編報科技項目資金決算。
實行定項補助式補助的項目只在項目完成時編制科技項目資金總決算表,不編制年度決算表;
實行成本補償式補助的項目要編制科技項目資金年度決算,在每年的1月15日前向市科技局提交上年度科技項目資金年度決算報告。當年10月份下達的項目,當年不編報年度資金決算,其當年資金的使用情況在下年度的決算中編報。
第二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編制完成科技項目資金決算報告後,由市科技局委託中介機構對科技項目資金進行審計。項目承擔單位須於3月底前將科技項目資金決算報告和中介機構出據的審計報告一併報送市科技局。
第七章 資金管理與監督
第二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要嚴格執行國家有關財務制度,並按照科技項目契約書的規定使用資金,不得拆借,未經市科技局批准,不得隨意改變用途。
第二十三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當建立相應的財務制度,配備合格的財務人員負責科技項目資金的財務管理工作,嚴格會計核算,做到單獨核算、專款專用。
第二十四條 採用預算評估、中期抽查、決算審計等方式對科技項目資金實施監督管理。
第二十五條 對科技項目資金實行績效考評制度,考評結果作為項目承擔單位以後年度申報科技項目資金資格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六條 未完成項目的年末結餘資金,結轉下一年度繼續使用。已完成項目的年末結餘資金,報請市科技局批准後處理。
第二十七條 財政補助的科技項目資金形成的資產屬於國有資產,資產的管理按國家的有關規定執行,使用單位要加強管理,防止國有資產的流失。
第二十八條 項目因故中止,由市科技局組織相關人員組成清算小組對科技項目資金進行清算。市科技局可根據具體情況,對項目資金、科技項目資金形成的固定資產及相關物資進行相應處理。
第二十九條 對未按項目契約書執行的項目,將終止撥付資金,並收回部分或全部已撥資金。
第三十條 項目承擔單位在項目申報、實施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截留、挪用、擠占科技項目資金等違反財經紀律的行為,按照有關規定由所在單位或者其上級保證單位對項目的主要負責人給予行政處分;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市科技局可根據情況對承擔單位採取通報批評、終止契約、停止撥款、追回資金等措施。
第三十一條 項目承擔單位應正確預計所申報項目產生的經濟效益和社會效益。對於項目完成後未能達到預期效益,市科技局將追回所撥付的部分或全部資金(具體要求在契約書相關條款體現)。
第三十二條 受市科技局委託的中介機構在項目的評估和審計過程中,存在弄虛作假、隱瞞事實真相,同項目保證單位或項目承擔單位串通作弊等行為的,不在委託其參與科技項目資金評估和審計。
第八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本辦法施行前頒布的有關規定與本辦法規定不一致的,以本辦法的規定為準。
第三十四條 本辦法由玉溪市科技局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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