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溪市林業局

(三)、森林防火辦 (五)、林產工業管理站 (八)、營林工作站

根據《中共玉溪市委、玉溪市人民政府關於玉溪市市縣鄉機構改革的實施意見》(玉發[2001]44號)檔案精神,保留玉溪市林業局。玉溪市林業局是主管全市林業工作的市政府工作部門。
一、主要職責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森林法》和 《雲南省森林消防條例》及有關法規規定,市林業局的主要職責是:
1、貫徹執行國家和省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利用、國土綠化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研究擬定玉溪市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培育保護利用、國土綠化的政策措施;研究擬定玉溪市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培育保護利用、國土綠化的具體規章和政策,經批准後組織實施;組織、指導全市林業行政執法和執法監督;指導、協調有關林業法律事務。
2、擬定全市林業中長期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經批准後組織實施;審批縣區和有關單位編制的森林經營方案。
3、組織開展植樹造林、封山育林、天然林保護、退耕還林工作; 組織指導植樹種草、防治水土流失的工作;組織指導全民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以及防護林、用材林、經濟林。森林分類經營工作和各類林業基地及工程項目的建設;指導林場、苗圃和森林公園的建設和管理; 組織指導監督林木種子、苗木的生產、經營、選育、審定和種質資源管理;指導監督造林綠化的檢查考核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工作。
4、紐織指導全市森林資源清查、動態監測、評價和統計;紐織編制全市森林採伐限額,經省政府批准後監督執行,管理和監督木材、竹材憑證採伐;管理和監督木材、竹材產品憑證運輸;辦理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及票證管理工作;組織指導全市林地、林權管理;按照國家有關規定負責徵用、占用林地的審核或初審,以及監督、指導有關林業規費的徵收和管理;指導、監督森林、林木、林地使用權的流轉。
5、指導、協調和檢查、監督全市森林防火和森林病蟲鼠害防治、檢疫工作;承擔市護林防火指揮部辦公室的工作。
6、管理在市內的國家和省級森林和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組織、建立並管理市縣(區)級森林和野生動植物類型自然保護區並指導其開展工作;組織、指導、監督、管理全市陸生野生動植物資源的保護、開發和合理經營利用;擬定本市屬省重點保護的野生動物名錄和珍貴樹種名錄,報省政府批准後公布並組織實施;負責瀕危物種進出口管理以及國家保護的野生動物、珍稀樹種、珍稀植物及其產品的出口初審工作。承擔市野生動植物保護辦公室的工作。
7、負貴指導全市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經濟民警隊伍建設;查處破壞森林資源和野生動植物資源、森林火災的刑事案件及林業行政案件;指導林區治安工作。
8、對森林資源的開發利用,尤其是木材、竹材生產和經營加工以及林產化工、木槳造紙、森林旅遊、木本油料、木本藥材、林木花卉等實行巨觀管理。
9、按照國家和省的規定,進行林業重大基建和扶改項目的研究、設計、預審和報批,指導林業基本建設。
10、負貢林業資金的管理和監督;指導、監督有關林業規費的徵收使用和管理;負責市局所屬單位國有資產管理;負責對局機關和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內部審計工作。
11、管理林業科技、教育和涉林外事外經工作。
12、承辦市委、市政府和上級機關交辦的其他工作。
二、機構職能
(一)、辦公室
協助局領導對各科室工作進行綜合協調,組織機關日常工作;負責局長辦公會議、局務會議和局黨組會議決定事項的組織實施和督查;承辦文秘、檔案、人事勞動、機構編制、保密、保衛、重大會議組織、宣傳、信訪、綜治、老幹部工作和後勤工作。
(二)、林政法規科
組織起草森林資源林政管理方面的規章,並監督執行;負責全市森林採伐限額的監督管理; 辦理、審核木材經營、加工許可證,監督管理林木、竹林的憑證採伐、加工、經營與運輸;指導林地、林權管理,負責按國家、省的規定對征、占用林地進行審核或初審工作;監督全市林政執法管理,指導鄉鎮林業站、木材檢查站和林政稽查隊伍的建設和管理;協助有關部門處理山林權屬糾紛;指導、查處重大林業行政案件,對毀林開墾、亂占林地等違法行為進行查處;協同有關科室承辦行政複議和林業系統普法宣傳教育,組織指導全市林業行政執法和監督;指導、承辦其他有關涉林法律事務。
(三)、森林防火辦
貫徹執行國家森林消防的法律、法規,指導、監督、協調本行政區域內的森林消防工作;根據市政府對森林消防工作的部署,提出年度工作要點和實施意見;開展森林消防宣傳教育,制定森林消防措施,組織民眾預防森林火災;制定撲火預備方案,統一組織指揮撲救森林火災;負責上報和發布森林火災信息;負責組織、培訓全市森林消防隊伍;制定全市森林消防基礎設施建設規劃,並監督實施;在防火期核心發野外用火許可證;對存在森林火災隱患的單位和個人下達火險隱患整改通知書;會同森林公安部門查處重大森林火災案件;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職責。
(四)、計畫財務科
嚴格執行國家相關財務管理辦法和財經紀律,研究提出全市林業發展和年度的資金計畫;研究提出全市林業發展的經濟調節意見;加強全市重點林業建設項目的資金管理;管理並監督國家、省和市下撥林業資金的使用;負責全市林業行業會計核算和林業規費的收繳、管理及監督;負責全市林業數據統計、分析和上報工作;監督管理國有林業資產以及局機關、直屬單位的資產;協調、指導局直屬企事業單位的內審工作。
(五)、林產工業管理站
負責全市林業產業發展規劃與組織實施;對森林資源開發利用、林產品加工、林產化工、林藥、森林旅遊、森林花卉、木漿造紙、森林野生菌和林業多種經營進行指導;承擔林產品質量的標準制定、技術監督和技術服務;指導木材節約代用和林產業的節能減排工作;承擔森林資源資產管理,並做好森林、林木和林地使用權流轉服務工作;承辦局安委會辦公室日常工作,指導監督林業企業進行安全生產;做好林業產業協會日常工作。
(六)、林業科技推廣站
負責推廣先進林業技術,促進林業發展。擬定全市林業科技教育發展規劃和年度計畫,指導林業科學研究;承辦重大林業科技項目的組織指導和申報工作;全市林業科技項目的立項、組織實施等管理工作;林業新技術的引進、新成果的示範推廣;制定和組織實施全市林業技術人員的培訓計畫;林業科技成果的日常管理工作;全市林業工程專業技術人員的職稱改革工作;擬定全市林業宣傳工作計畫並組織實施;指導市林學會工作。
(七)、森林病蟲害防治推廣站
負責本行政區域內森林病蟲害防治、檢疫工作,為林業發展提供病蟲鼠害防治檢疫保障;森林病蟲鼠害預測預報、基層森林病蟲鼠預測預報機構管理、森林病蟲鼠害檢疫與執法、森林病蟲鼠害防治與檢疫技術培訓、森林病蟲鼠害防治檢疫技術開發、試驗示範與推廣;負責本行政區域內名、特、優、新經濟果木林品種引種、示範、推廣和栽培管理技術指導及熱區開發。
(八)、營林工作站
貫徹執行國家、省森林生態環境建設、森林資源培育、國土綠化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擬定全市林業生態建設、森林資源培育、國土綠化的具體措施、管理辦法和規章制度;編制全市造林綠化、森林資源培育發展計畫和年度計畫;組織指導我市全民義務植樹和國土綠化及森林分類經營工作和各類林業基地、工程項目的建設;負責指導、監督全市造林綠化的實施和檢查考核工作;承擔市綠化委員會辦公室的具體工作。
(九)、種苗工作站
宣傳、貫徹執行林木種苗的法律、法規及方針、政策;組織實施全市林木種苗發展規劃,制定地方、行業無標準的種苗質量標準,報有關部門備案、實施;負責林木種子生產許可證和經營許可證的核發管理工作;負責全市林木種質資源及林木新品種的收集,保存及管理工作,組織、指導林木品種的引種、選育、審定和林木良種的繁育、推廣工作;負責全市林木採種及良種基地的規劃建設;組織林木種苗技術人員和管理人員的培訓、考核和技術交流;監督檢查全市林木種苗質量和生產經營活動,依法查處違法生產、經營林木種苗的行為;依法行使林木種苗執法權、處罰權、承擔全市林木種苗行政案件的複議、訴訟工作;承擔轄區內種苗質量仲裁和質量鑑定檢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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