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構職能
玉樹州民政局的主要職責是:
(一)貫徹執行黨和國家關於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規和方針,政策、組織起草民政工作的地方性規章辦法,並組織實施和監督,研究制定全縣民政事業發展規劃,指導民政工作的改革和發展。
(二)負責全縣社團的登記、管理和年度檢查,監督指導社團工作,監督社團工作,監督社團活動。查處社團組織的違法行為,對未經登記而以社團名義開展活動的非法組織,指導、監督全縣的社團的登記管理工作。
(三)負責全縣審查批准的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登記和年度檢查,查處民辦非企業單位的違法行為和指導、監督全縣民辦非企業單位的管理。
(四)組織指導擁軍優屬活動,負責各類優撫對象優待撫恤,補助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傷殘撫恤工作,承辦革命軍人和國家機關工作人員的上報工作。承擔全縣擁軍擁屬勤政愛民工作領導小組的日常工作。
(五)按有關政策做好退伍義務兵、復轉士兵接收安置工作。
(六)組織協調救災工作,檢查災情、發布災情,管理分配災款物並監督使用,組織指導救災捐贈,負責救災綜合協調工作。
(七)實施城鄉救助體系,指導全縣社會救災工作,組織和指導扶貧濟困等社會互助活動。
(八)研究提出加強和改進基層政權建設的意見和建議,組織起草基層民眾自治組織建設和地方性條你並組織實施。指導村民委員會選舉,民主決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監督工作。推動村務公開和基層民主政治建設,指導城市社區、制定社區及社區工作服務管理,具體實施辦法和措施,指導社區建設。
(九)貫徹執行國家婚姻登記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負責指導婚姻登記工作,倡導婚姻習俗改革。
(十)擬定全縣行政區劃具體規劃,負責全縣行政區劃的設立、撤銷、調整、更名和負責全縣行政區劃邊界爭議調查和負責縣地名、命名、更名匯報工作;負責全縣地名標牌設定和管理;負責全縣街、路、門牌的調查,命名安裝晚換工作。
(十一)承擔老年人、孤兒、五保戶等特困民眾工作,制定社會福利社會化的有關辦法,規定並組織實施,指導全縣社會福利機構的管理工作。
辦事指南
優撫
軍人退出現役(目前服役期限2年)的持有安置卡的城鎮退役士兵,從退伍之日起六個月內向原入伍所在地安置部門報到待安置,若退役後六個月內不報到的,安置部門按自願放棄安置對待,不予安置。當地人民政府,安置部門應安置的退役士兵,要及時予以安置,若不能夠及時安置,由當地人民政府,按當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每月發給待安置期間的生活費。農村籍退役士兵,在服現役部隊榮立三等功以上者,應由當地人民政府注重考慮該同志的就業問題。
軍隊退伍軍人,自謀職業的由當地人民政府發給一次性安置費,其標準為:當地上年度城鎮可制配人均收入×服役年限。
因公傷殘:國家機關工作人員,人民警察,民兵民工,在因公出差或上下班途中、非本人責任致殘的,應按因公致殘對待。評殘材料,從傷殘時算起滿一年後申報。
評殘申請手續:個人申請、單位證明(紅頭檔案)、1~3人旁證材料,屬於交通事故的要有交通監理部門的定性材料、縣級以上出具的醫療終結證明、X片子(造成骨折的)、二寸免冠照八張、評殘審批表一式四份、評殘等級表一式四份。
評殘申報程式:由當事人向當地縣級民政部門申報並審核後報請州民政局審核再報請省民政廳審批。待省民政廳審批時間算起,開始享受傷殘撫恤補助金至終生。
由於殘情惡化並在三個月內死亡的,按因公犧牲對待或殘情急劇惡化的可申報提高等級報告、申請的申報項目及程式同初次申報事項。
革命烈士的條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批准為革命烈士:
(1)對敵作戰犧牲的;
(2)對敵作戰負傷後因傷死亡或對敵作戰負傷致殘醫療終結評殘發證後,一年內因傷口復發死亡的;
(3)在作戰前線擔任嚮導、修築工事、救護傷員、執行運輸等執勤任務犧牲或者在戰區守衛重點目標犧牲的;
(4)因執行革命任務遭敵人殺害或受折磨致死的;
(5)為保衛或搶救人民生命、國家和集體財產壯烈犧牲的;
(6)遠在邊防,海防執行巡邏任務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或者其他壞人殺害的;
(7)因偵察刑事案件,制止現行犯罪或逮捕、追捕、看管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被反革命分子、刑事犯罪分子殺害的;
(8)因維護社會治安,同歹徒英勇鬥爭被殺害的;
(9)因執行軍事、公安、保衛、檢察、審判任務,被犯罪分子殺害或被報復殺害的;
(10)因正確執行黨的路線、方針、政策,堅持革命原則,維護國家和人民利益,被犯罪分子殺害或被報復殺害的;
(11)部隊飛行人員在執行戰備飛行訓練中犧牲或在執行試飛任務中犧牲的;
(12)死難情節特別突出,足為後人楷模的。
報批烈士所需的材料
(1)死者生前所在單位(鄉、鎮、街道辦事處)或家屬的申請報告;
(2)死者的詳細死難情況;
(3)直接見證人的詳細旁證材料(1~3人);
(4)死者的性別、年齡、民族、籍貫、參加革命工作的簡歷、生前職務和工資數額;
(5)遺屬的姓名、年齡、稱謂、工作單位(或住址)、職務;
(6)被犯罪分子殺害的,需有犯罪分子的口供,公、檢、法機關的審訊筆錄和終身判決書,現場勘察記錄和死亡鑑定書;犯罪分子已死亡的,需有公安機關對案情的定性報告;
(7)各級民政部門給同級人民政府的審查報告。
上述材料一式四十份。
報批革命烈士的程式
現役軍人根據死難情節,因戰犧牲的逐級報請團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因公犧牲的逐級報請軍級以上單位的政治機關批准。
機關、企事業單位的工作人員及人民民眾,因戰犧牲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家屬向死者單位所在地家屬居住地的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供死者有關死難者情況的詳細報告及有關證明材料,縣人民政府轉縣民政部門審核後,由縣人民政府批准。
因公犧牲的由死者生前所在單位或家屬向死者單位所在地或家屬居住地的縣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告,並提供死者有關的死難情節的詳細報告及有關證明材料,由縣人民政府轉縣民政部門審核,認為符合批烈的,由縣人民政府向上一級人民政府提出申請報告;
州(地、市)人民政府接到報告後,轉州(地、市)民政部門審核,認為符合批烈條件的,再由(地、市)人民政府報省人民政府批准。
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
為解決重點優撫對象看病難問題,該省建立了以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障制度、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為依託、以大病醫療救助為重點,以醫療減免為補充,以城鄉醫療救助制度相銜接,與全省經濟發展水平相適應的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該制度明確規定:一級至六級殘疾軍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和西路紅軍老戰士的醫療費用由當地政府保障,實行實報實銷;在鄉七至十級殘疾軍人、烈屬、犧牲病故軍人遺屬、在鄉復員軍人和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全部納入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的同時,個人繳費部分由政府承擔,醫療機構對重點優撫對象實行“一免七減”,醫療優惠10%,指定的專門醫療機構給予重點優惠;農村和城市未參加基本醫療保險的重點優撫對象每人每年給予150元的門診補助。
該省在建立重點優撫對象醫療保障制度中,從重點優撫對象年齡大、體弱多病的實際出發,把大病救助作為重點。優撫對象患大病住院時,在享受醫療優惠減免、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報銷、城鄉特困人口醫療救助後,個人承擔部分仍超過一定數額的,由優撫對象大病醫療救助基金按比例給予救助,農村每人每年救助資金最高為4000元,城市為5000元。對患有高血壓、糖尿病、腦出血等需要長期服藥且住院效果不明顯的重點優撫對象,採取了定額補助的方式,給予每人每年不低於300元的救助。
定期定量補助
定期定量補助是我國政府為了保障優撫對象的生活,對其生產、生活有困難的,每月發給定額的補助費。
凡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都應給予適當定期定量補助:
(1)孤老烈士家屬和孤老病故軍人、失蹤軍人家屬;
(2)沒有親屬撫養或雖有親屬而無力撫養的烈士、病故、失蹤軍人的未成年子女;
(3)喪失勞動能力而其子女又無力供養的烈士、病故、失蹤軍人的父母和配偶;
(4)帶病回鄉不能經常參加生產勞動、生產特別困難的復員、退伍軍人;
(5)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生活困難的復員軍人。
收養登記
收養應當有利於被收養的未成年人的撫養、成長、遵循平等自願的原則,並不得違背社會公德。
下列不滿十四周歲的未成年人可以被收養:
(1)喪失父母的孤兒;
(2)查找不到父母的棄嬰和兒童;
(3)生父母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的子女;
下列公民,組織可以作送養人:
(1)孤兒的監護人;
(2)社會福利機構;
(3)有特殊困難無力撫養子女的生父母;
收養人應當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無子女;
(2)有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
(3)年滿三十五周歲(對三代以內同輩旁系血親的子女,不受年齡限制);
(4)無配偶的男性收養女性的,年齡應當相關差四十周歲以上;
(5)收養查找不到生父母的棄嬰和兒童以及社會福利機構撫養的孤兒,應當向當地民政部門登記和辦理收養手續;
(6)外國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收養子女,應當提供收養人的年齡、婚姻、職業、財產、健康狀況、有無受過刑事處罰等狀況的證明材料,該證明材料須經其所在國公證機構或者公證人公證,並經中華人民共和國駐該國使領館認證。該收養人應當與送養人訂立書面協定,親自向民政部門登記,併到登記的公證處辦理收養公證。
(7)辦理收養登記機關,是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門。
申請收養登記時,收養人應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居民身份證和戶籍證明;
(2)申請人所在單位出具的或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出具的加蓋鄉(鎮)人民政府或街道辦事處公章的本人年齡、婚姻、家庭成員、有無撫養教育被收養人的能力等情況的有效證明。
收養人如果是港澳同胞、台灣居民、華僑,則需分別提供以下證明材料:
(1)港澳居民身份證,港澳同胞回鄉證;
(2)經國家主管機關委託的港澳地區公證律師出具的本人年齡、婚姻、家庭成員、職業、財產、健康等狀況的證明(自出具之日起6個月內有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