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置卡

安置卡

所謂的“安置卡”就是現役軍人的《優待安置證》是義務兵及其家屬、復員士官享受現行優待安置政策的合法憑證。沒有《優待安置證》的,一律不享受各級政府規定的優待安置政策。

基本信息

從2002年開始,民政部為切實解決當前優待安置工作中存在的一些問題,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優待安置工作,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命令》和《退伍通知》精神,在全國實行《優待安置證》制度。該證是義務兵及其家屬、復員士官享受現行優待安置政策的合法憑證,沒有《優待安置證》的一律不享受各級政府規定的優待安置政策。《優待安置證》是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每年下達的全國“非農”戶口與“農業”戶口青年的徵集比例和數量,由民政部統一制發。所以,《優待安置證》的具體發放範圍是所有被徵集的新兵。按照實行《優待安置證》制度的有關通知,“農業”戶口的士兵,其家屬憑證享受優待,本人退役後回農村安置;“非農”戶口的士兵,本人及家屬憑證按規定享受優撫安置待遇。

政策依據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廳(局) 計畫單列市民政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民政局:

根據民政部《關於認真貫徹落實國務院、中央軍委(徵兵命令)和〈通伍通知〉要求,進一步加強和規範優待安置工作的通知》(民發[2002]156號)精神,現將《優待安置證》管理和使用問題通知如下;

一、印製。《優待安置證》由民政部根據國務院、中央軍委當年下達各地的徵集任務,統一編號印製。《優待安置證》根據區域和戶口性質,分別冠以省、自治區、直轄市簡稱以及“農字”與“非農字” 字樣。《優待安置證》分存根和證書兩聯,存根和證書之間加蓋民政部印章;證書加蓋縣(市、區)民政部門印章。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翻印、複印和防制,違者依法嚴肅查處。

二、下發。民政部按照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當年的徵兵任務數逐級下發到縣(市、區)民政部門。並視情況加發少量的備用數,以備填錯、損壞時更換。備用數由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直接掌握,原則上不下發。《優待安置證》的下發,採取派人領取的方法進行;領取時必須雙人同行。數量較少或交通不便的,可以按機要檔案郵寄。收取時要當面清點,並辦理簽收手續。

三、填寫。填寫《優待安置證》時,應使用鋼筆或黑色簽字筆;不得使用原子筆、鉛筆,字跡要工整、清晰。其中的姓名、性別、入伍通知書編號、入伍時間嚴禁塗改,否則無效;其他欄目填寫有誤時,應在有誤處居中位置劃一橫線.在緊挨其上方或下方的空白處填上正確內容,並加蓋民政部門印章,不得覆蓋、貼上和塗改,否則無效。

四、發放。縣 (市、區)定兵後,當地民政部門要依據兵役機關提供的《入伍批准書》存根和《入伍通知書》登記名單以及入伍青年的《入伍通知書》和戶口本,及時將《優待安置證》發到士兵家長手中。《優待安置證》存根由民政部門留存,證書由士兵家長自存。這項工作結束後,各級民政部門要將當年《優待安置證》的發放情況登記造冊,並逐級上報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

五、核銷。《優待安置證》因填錯、損壞等原因需要更換的,應持作廢的《優待安置證》到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更換。省、自治區、直轄市民政部門務於定兵之日起兩個月內將多餘的或填錯、損壞的《優待安置證》交回民政部核銷。

六、保管。各級民政部門要建立嚴格的管理制度;加強對《優待安置證》的管理。要指定專人負責,嚴格《優待安置證》的檢驗、登記和領取手續,嚴防差錯和丟失。《優待安置證》遺失的,領取人要及時向當地民政部門提出申請並上報,再由省民政部門匯總後統一上報民政部。

七、回收。本人退役後;憑《優待安置證》到民政部門報到,經核對無誤後,方可辦理安置手續,同時將《優待安置證》收回;並加蓋“已安置”字樣。存檔備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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