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條 以上救災物資在各級政府領導下,由民政部門統一負責收受、管理,由玉樹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調配、分發。
第四條 救災及捐贈物資由民政部門接收後,由玉樹州抗震救災指揮部根據災民需求,統一提出分配方案,進行分配,分配時必須遵循“先急後緩,突出重點”的原則,統籌安排,合理使用。
第五條 玉樹州抗震救災指揮部統一組織人員,由鄉鎮人民政府或設立臨時救災物資發放點,負責發放工作,並登記造冊,簽名蓋章,張榜公布。各發放點要建立抗震救災物資接收和下發日報表和累計報表。
第六條 對發放的救災物資,應當區分種類、數量和發放地區,登記造冊,分階段對物資進行清理和統計,做到賬物相符。
第七條 災區鄉鎮政府或臨時發放點必須嚴格執行收發制度,實行收發“實名制”,物資收發單以及存檔記錄應當由負責人簽字。
第八條 救災物資一律實行無償發放,不得加任何條件,嚴禁變相收費、變賣、截留,不得平均發放,優親厚友。救災物資的發放堅決以五保戶、農村特困戶、城市低保戶、優撫對象、倒房戶中的生活特別困難戶為重點。
第九條 玉樹州抗震指揮部專門組織民政局、鄉鎮、村委會、社區居委會成立抗震救災物資發放監督小組監督抗震救災物資發放。督查組採用明察暗訪、設立舉報電話等多種方式開展督查工作,切實掌握真實情況,及時向省抗震救災指揮部匯報。
第十條 對抗震救災物資的接收、分配、發放情況及時匯總,定期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各級農業、衛生、質檢、藥監等部門在當地政府的統一領導下,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對擬出庫發放的抗震救災捐贈物資進行質量檢驗檢疫和衛生監督,尤其要確保食品、飲用水、藥品等在保質期內使用。
第十二條 玉樹州抗震指揮部統一組織武警、公安等部門加強巡邏,實行24小時值勤,負責救災物資發放點物資、押運和發放過程中的安全。
第十三條 嚴禁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挪用、侵占或者貪污救災物資;對違紀違法的,依紀依法處理,構成犯罪的,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四條 因責任事故造成丟失或其他損失的,除追究當事人、領導人的個人行政責任外,要酌情予以賠償。
第十五條 本辦法由省民政廳負責解釋,從發布之日起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