玉林市政府機構

市財政局 市民政局 市司法局

機構組成

市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市商務局市建設規劃委員會市財政局
市林業局市衛生局市國土資源局市招商促進局
市公安局市物價局市環境保護局市質量技術監督局
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市地稅局市國稅局市工商局
市經濟委員會市人事局市新聞出版局市氣象局
市文化局市農業機械化管理局市地震局市糧食局
市公路管理局市漁牧獸醫局玉林市公安消防支隊市菸草專賣局
玉林市國家安全局市事業單位登記管...市民政局市人口和計畫生育...
市教育局市食品藥品監督管...市農業局市水利局
市廣播電視管理局玉州區發展和改革局市外事僑務辦公室市司法局
市旅遊局市體育局市統計局市安全生產監督管...
市人民政府國有資...市人民防空辦公室市住房制度改革委...市市政市容管理局
廣西玉林經濟開發...市住房公積金管理...廣西無線電管理局...玉州區交通局
玉州區統計局玉州區財政局玉州區招商促進局玉州區國稅局
玉州區林業局玉州區水利局玉州區衛生局玉州區地震局
玉林市散裝水泥辦...賣酒工商所賣酒國土資源管理所賣酒農村信用社
賣酒派出所賣酒鎮人口和計畫...賣酒司法所賣酒衛生院
賣酒漁牧獸醫站賣酒鎮規劃建設管...賣酒鎮林業管理站賣酒鎮民政辦公室
賣酒鎮農業服務中心賣酒財政所賣酒鎮勞動保障事...玉州區環境保護局

發展改革

隨著“依法治國,建設社會主義法治國家”治國方略的確立,我市政府法制系統以貫徹實施國務院《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實施綱要》為主線,堅持圍繞市委、市政府中心工作,切實履行職能,政府法制各項工作都取得了重要進展,為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作出了應有的貢獻。2008年,玉林市政府法制機構開展政府法制工作的情況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對法規草案、政策規範的審查。為了進一步規範我市各級行政機關的規範性檔案制定、審查和備案管理工作,由市法制辦負責起草的《玉林市規範性檔案制定程式規定》經市政府常務會議審議通過,於2008年8月21日以市政府名義公布實施。2008年,市法制辦審查規範性檔案草案52件。組織對市政府1997-2007年制定的233件規範性檔案進行清理,經過初步清理,目前擬保留185件、修改30件、廢止18件,以上清理結果報市政府審定後向社會公布。
2、行政決策的參謀助手。2008年,市法制辦派員參加市政府涉及法律事務事項決策會議86次,為解決歷史遺留問題和新出現的問題、新矛盾,提供法律意見和合理性建議。
3、加強行政複議工作。2008年共受理行政複議案件64件,在案件審查中積極探索化解行政爭議新機制,運用簡易程式、聽證、調解、和解、協調、現場勘查等多種手段來化解矛盾,處理行政爭議。
4、行政執法的規範和監督。市法制辦負責起草的《玉林市行政執法監督暫行辦法》,於2008年8月22日以市政府名義公布實施。同時,市法制辦積極與市監察局合作,加大行政執法監督檢查力度,並以市政府辦名義出台了《玉林市2008年度行政執法監督檢查方案》,於7—12月對各縣市區政府和市直單位共32個部門開展執法檢查。此外,市法制辦與市監察局在12月對《行政許可法》貫徹執行情況開展行政效能監察檢查,進一步規範行政審批行為。
5、行政執法人員的培訓和監管。2008年組織我市5467人參加行政執法人員資格統一考試的培訓考務工作。協助執法部門建立健全行政執法有關制度,加強對行政執法人員的監督管理。

薄弱環節

目前,我市政府法制機構建設與北部灣經濟區內一些先進城市相比,存在一定的距離。與政府法制機構所承擔的工作任務以及全面推進依法行政的迫切要求,更是相去甚遠。目前,縣區政府法制機構的現狀已經影響和制約了我市全面推進依法行政、建設法治政府的進程,具體表現有:
(一)人員編制不足,難以履行法定職責
我市政府法制機構承擔的工作任務多達十幾項,而且很多工作都是時間緊、任務重,又特別複雜,憑現有人員力量根本無法高質量地完成。在辦理行政複議案件過程中,由於專職複議人員少,無法全力深入調查研究,部分案件發生超期審理或辦案質量不高的現象。個別縣由於政府法制機構專項工作經費未單獨列入一級財政預算,加之人員力量不足,行政執法層級監督等工作大都流於形式或無法開展。隨著我國行政法律制度的不斷完善,依法行政工作的全面鋪開,政府法制的任務將愈來愈重,質量要求愈來愈高,程式規範愈來愈嚴,法制機構的現有編制和人員與承擔的工作任務極不適應。
(二)政府法制機構內部設定不合理、不健全
政府法制機構作為行政執法監督的主管部門,要對所有行政執法部門的行政行為實施監督。法制監督工作是政府法制工作的一項經常性工作,專業性強、工作量大,必須有專業化機構,採取專業化手段。但是,由於縣區政府法制機構內部設定不健全,人員少,級別低,導致無法開展行政執法監督工作,監督乏力。個別縣調處辦與法制辦合署辦公,機構職責不清,需要承擔大量“三大糾紛”調處事宜,參與處理信訪案件等,分散了處理政府法制事務的精力。
(三)政府法制機構建設缺乏有效的物質保障
辦理行政複議案件,既要有人力保障,還要有經費保障。有的縣(區)人員配備不到位,行政複議硬體設施配備不足;有的縣(區)未單獨列支行政複議經費,無法保障複議工作開展,致使行政監督糾錯職能得不到很好的履行;行政複議辦案所需的用於調查取證的車輛、攝影、攝像、錄音等設備缺乏,導致辦案質量無法提高;個別縣(區)法制建設經費如行政執法檢查、法制培訓等專項經費不能落實,即使有限的法制經費也不能保證做到專款專用;政府法制機構工作人員的待遇、工作條件也相對較差。
(四)政府法制機構人員素質有待加強、培訓較少
基層政府法制機構的職責與任務主要是審理行政複議案件、參與行政訴訟、審查規範性檔案、為政府提供法律諮詢、監督部門行政執法行為等。切實履行好這些職能,需要法制機構工作人員必須具有豐富的法律專業知識和實踐工作經驗。審查規範性檔案、為政府提供法律諮詢方面更需要法制部門工作人員具備廣博的法律專業知識和深入了解前沿信息。但基層政府法制機構因條件有限,很少有全區、全國性質的學習交流機會,前沿信息掌握不及時,業務知識交流學習提高的機會也比較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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